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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正统道藏正一部-道法会元-明-佚名-第714页

一隅者主管一隅,一宅者收管一宅之鬼神。違者徒九年。
  諸一隅土地主管一隅,若隅內土地妄興禍福者,徒三年,當時落職。隅主知而不舉者,同罪。
  諸土地放祟入宅,侵害民人者,與鬼同罪。
  諸土地守鎮宅宇而宅神不和者,處斬。
  諸土地非八節而妄興禍害,希求財利祭享者,分形。
  諸土地與外鬼神通同作過者,處斬。
  諸土地遇法官差使違犯時刻者,處斬。
  諸土地欺陵生民先祖者,仗一百。因而求財物一文以上者,處斬。
  諸土地婬亂人家男女者,分形。
  諸土地遇人家生民病苦而投行司,請符水者,見水神前往而不宣力者,處斬。
  諸土地被生民病苦,法官行司斷病人家,呼召不到者,處斬。
  諸土地見法官到病人家而不迎送者,針决,流三千里。
  諸土地守鎮宅宇,見宅內邪鬼潛伏為害者,仰捉縛,送至一里土地行司斷罪。若情理重者,一面送至一方一隅。若聽知而不捉者,處斬。
  諸土地方隅之內,被無知生民立婬鬼神廟宇,而不具狀申論者,杖一百。知而相底蓋者,處斬。
  諸土地見法官出入而不急報諸司者,杖一百。
  諸土地,關行指揮,得回申而不詣諸司者,針决落職。
  諸土地有功於民,無過於物,年月已滿,差官替代,任入陰司出官。
  諸土地遇法官道士關牒諸司而不奉行關報者杖一百,召而不至者處斬。
  諸土地遇行奏文牒符篆至其方隅,而有揩磨污損者,針决,流三千里。
  諸土地無故出遊者,杖一百。
  諸土地出遊而侵害良民者,針决,流八千里。
  諸土地承受《女青詔書》抽取亡人魂魄,至陰司所在去處,而不押送亡人到所修道場,處斬。雖押送所在沿路脅迫亡人,乞覓財物一文已上者,分形。
  諸土地頒行文牒而請委有阻節,
  即時回申,待憑依墨勑斷。違者處斬。
  諸土地犯罪律不所載者,仰法官原情定罪。
  竈神
  諸竈神妄以其火與生民燒香者,杖一百。
  諸竈神香煙亂奏事者,處斬。
  諸竈神守鎮宅宇,放祟入宅,而與土地相爭者,處斬。
  諸竈神二月八日受法官祭獻畢,仰具狀申謝,違者杖一百。
  諸竈神若以生民侵恨妄有加禍於所居之人者,針决,流八千里。傷人者,分形。
  諸竈神遇民間修其宅宇,仰拘留部下七十二神將吏入安置,修茸畢,方回歸位。
  諸竈神犯罪,準土地律。
  門丞戶尉
  諸門丞戶尉守鎮門左右者不得出入。違者杖一百。
  諸門丞戶尉妄有出入,而邪神婬鬼入宅者,針决。
  諸門丞戶尉放邪鬼神入宅,尅害生民者,處斬。
  諸門丞戶尉乞覓外鬼邪財物,放入宅剋害所居之人者,分形。
  諸門丞戶尉,若彼所居之人先亡遠祖歸家受齋祭者,須得審訂是否,方得放歸。違者杖一百。
  諸門丞戶尉同竈神土地常切覺察,不得放鬼神入宅。如是鬼神侵害良民者,一例處斬。傷人者分形。
  諸門丞戶尉犯罪,並準土地竈神律。
  諸宅神犯罪,準土地竈神律。
  人死鬼
  諸人死鬼往來陽界侵害生民者,處斬。
  諸人死鬼未得托生者,常仰陰司收管,非天地赦日、八節歸往凡間者,處斬。
  諸人死鬼非死日而歸其家者,杖一百。
  諸人死鬼非追修遷拔而歸其家者,杖一百。
  諸人死鬼妄以生前讎隙復連生人者,處斬。傷人者分形。
   諸人死鬼生前自非命死,注訟生人者,處斬。
  諸人死鬼無故往親戚同族生人家者,處死。傷人者分形。
  諸人死鬼妄入生人夢寐,見形作怪者,處斬。因而婬亂者;分形。
  諸人死鬼剋害生人,要求對物者,送下九幽鬼谷關收管。雖生前有夫婦之親,死後求其妻,或妻死求其夫,相形夢寐者.準前律。
  諸人死鬼生前兄弟父母之親,死復復連尊長者,分形。復連以下者,處斬。
  諸人死鬼生前無知,妄禱邪神,已至枉死,枉死妄欲生人充替者,分形。及牽生人令邪鬼神追攝者,並為鬼神分形。
  諸人死鬼為禍於人,被擒至行司,而便供通指詣,實,减二等,相拒正法者,付逆鱗將軍,令萬死萬生受罪。
  諸人死鬼妄入人家托為家親,而其實非者,處斬。托為正神者,分形。
  諸人死鬼意欲剋害生人而難近,返損傷牛馬之類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諸人死鬼生前有冤柱於生人,已經陰司决斷,而再投行司申論者,不得受理。一面留住行牒,下地府抽案,特與奠簡,送上南昌鍊魂托生,及罪輕重,而父母兄弟妻子良朋善友親情具狀申雪,明其罪咎,欲令其托生者,聽。
  諸人死鬼前生造作寃債,後經歷諸司受其大苦楚,只得領受,若委有牽引生人,及未識為識未親為親者,未有讎隙而妄以為有如此之類者,陰司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