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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正统道藏正一部-道法会元-明-佚名-第715页

受理,逆者處斬。若受理而處生人者,並各分形。
  諸人死鬼魍魎於陽界遇法官而不回避者,處斬。若求行司遷拔者非。
  諸人死鬼被他人設夜齋遷拔,而受葷酒,前赴醮壇者,處斬。
  諸人死鬼生前非命,死後求生人替換者,處訢。傷人者分形。
  諸人死鬼犯罪律所不載者,仰法官原情定罪,只得失入,不得從輕,免致復連生人,綿綿不絕。
  邪神
  諸邪神妄血食於生人者,處斬。
  諸邪神妄入人家者,處斬。
  諸邪神妄據人家宅宇者,分形。
  諸邪神妄入人家作禍者,分形。
  諸邪神盜據民間廟宇一椽一瓦,並處斬。已上者,分形。
  諸邪神妄占人家坐席及受香火者,處斬。
  諸邪神妄受民間物色一文已上者,分形。
  諸邪神妄受人家坐席及香火者,處斬。
  諸邪神妄受民間詞理者,分形。
  諸邪神妄受民間禱祀者,分形。
  諸邪神妄受民間頂首及拜者,處斬。
  諸邪神病禍於人傷人命者,分形。
  諸邪神妄置衙儀出入者,處斬。
  諸邪神妄置牢獄攝生人魂魄者,分形。
  諸邪神扣人門戶者,處斬。
  諸邪神空中虛聲喚人者,處斬。
  諸邪神妄入人家往走民間者,處斬。
  諸邪神妄入人家婬人男女者,分形。
  諸邪神妄引人家鷄犬者,處斬。
  諸邪神妄入人家令生人夢寐者,處斬。
  諸邪神抗拒正法者,分形。
  諸邪神為禍於民,被人申訴,為神吏擒縛至行司,或法壇而不具實告者,處斬。
  諸邪神高聲應對者,分形。
  諸邪神非是着人男女,狂言叫噪者,分形。
  諸邪神偷盜人家財物,將在他人家,或藏留者,並各分形。
  諸邪神或娌人男女隱藏匿者,分形。
  諸邪神妄入人家強奪人魂魄者,分形。
  諸邪神虛空中拋磚擲瓦於人家者,分形。
  諸邪神擊縛生人者,處斬。
  諸邪神放火燒民間屋宇者,分形。
  諸邪神入人夢寐以致生人魘死者,分形。
  諸邪神往來於陽界者,送下鬼谷關收管。
  諸邪神以邪法相抗正法者,分形。
  諸邪神妄托上真名字者,送下鑊湯地獄,或付逆鱗將軍,令其萬死千生,不捨晝夜。
  諸邪神偷憐伏家、酒食,以喂人家男女者,處斬。
  諸邪神連伍結黨,侵害生民者,並各分形。
  諸邪神連伍結黨,遏截法官道士文牒者,分形。
  諸邪神着人男女,以致陷身水火而死者,分形。
  諸邪神着生人,以刀斧傷人者,分形。
  諸邪神變形作怪驚動生民者,處死。
  諸邪神因天地大赦而不能改過,仍繼前非者,分形。
  諸邪神妄入人家,連結黨伍,殺人門丞戶尉土地竈神,以居其位者,分形。
  諸邪神吹口弄影,以邪毒流灌人臟腑者,分形。
  諸邪神妄入人家先祖者,處斬。
  諸邪神以邪毒射人口眼耳鼻,而不令辨香臭,不聞聲音,不得視明,口不辨五味者,分形。
  諸邪神被人申論,法官不能盡情根究,遣符行牒驅降而不能改過,走遯潜伏於草木間者,處斬。
  諸邪神雖作過犯,及發覺未發覺,而因大赦,具狀申訴乞入正神部下,或嶽吏兵行伍者,聽。
  諸邪神妄隨生民未往盤合食物,以放毒炁侵害生民者,處斬。
  諸邪神傷一人者,分形。已甚者,付逆鱗將軍斷罪,令萬死萬生。
  諸邪神被拜章醮所請官員,或數未滿,而假托形影,隨從鬼兵者,分形。若其脅迫亡人者,付逆鱗將軍,令其萬死萬生,不捨晝夜。或以鐵丸灌之,及非法苦楚者,聽。
  諸邪神以生小孩為戲,以致驚恐啼叫者,處斬。未語話小孩者,加一等。或驚死者,法非若楚。
  諸邪神聞生民持經念咒,而不恭敬回心歸正者,處斬。輕慢者,分形。
  諸邪神損害生民樹木苗稼者,處斬。
  諸邪神或作釜鳴並叫門戶,現足出面露形,如此之類,各處斬。
  諸邪神偷盜官私財物,見蹤於生民家,以致陽男生女犯罪者,分形。
  諸邪神以刀斧傷人,而將被死尸及刀斧血之類,到有讎隙人家,以致生民犯罪者,付刀山鐵網地獄勘斷,令其萬死萬生,萬劫受苦,不許原赦。所有犯陽生民,仰諸法官特與遷拔托生。或給符誥勑補充獄官,令其躬自勘斷,以報其讎者,聽。
  諸邪神婬鬼,同邪神律外,更加一等。
  諸魔王妖鬼,同邪神律外,更加一等。
  諸邪神犯罪,律所不載者,原情定罪。
  山神
  諸山神奉承勑旨守鎮山巖,只得自守界分,不得瑜境主管,違者針决充替。
  諸山神奉勑旨所管之分野,產出仙藥者,轉入仙班係籍。若不能守護,被鬼神採取者,分形。
  諸山神無故離其所治者,針决充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