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逆者處斬。若受理而處生人者,並各分形。
諸人死鬼魍魎於陽界遇法官而不回避者,處斬。若求行司遷拔者非。
諸人死鬼被他人設夜齋遷拔,而受葷酒,前赴醮壇者,處斬。
諸人死鬼生前非命,死後求生人替換者,處訢。傷人者分形。
諸人死鬼犯罪律所不載者,仰法官原情定罪,只得失入,不得從輕,免致復連生人,綿綿不絕。
邪神
諸邪神妄血食於生人者,處斬。
諸邪神妄入人家者,處斬。
諸邪神妄據人家宅宇者,分形。
諸邪神妄入人家作禍者,分形。
諸邪神盜據民間廟宇一椽一瓦,並處斬。已上者,分形。
諸邪神妄占人家坐席及受香火者,處斬。
諸邪神妄受民間物色一文已上者,分形。
諸邪神妄受人家坐席及香火者,處斬。
諸邪神妄受民間詞理者,分形。
諸邪神妄受民間禱祀者,分形。
諸邪神妄受民間頂首及拜者,處斬。
諸邪神病禍於人傷人命者,分形。
諸邪神妄置衙儀出入者,處斬。
諸邪神妄置牢獄攝生人魂魄者,分形。
諸邪神扣人門戶者,處斬。
諸邪神空中虛聲喚人者,處斬。
諸邪神妄入人家往走民間者,處斬。
諸邪神妄入人家婬人男女者,分形。
諸邪神妄引人家鷄犬者,處斬。
諸邪神妄入人家令生人夢寐者,處斬。
諸邪神抗拒正法者,分形。
諸邪神為禍於民,被人申訴,為神吏擒縛至行司,或法壇而不具實告者,處斬。
諸邪神高聲應對者,分形。
諸邪神非是着人男女,狂言叫噪者,分形。
諸邪神偷盜人家財物,將在他人家,或藏留者,並各分形。
諸邪神或娌人男女隱藏匿者,分形。
諸邪神妄入人家強奪人魂魄者,分形。
諸邪神虛空中拋磚擲瓦於人家者,分形。
諸邪神擊縛生人者,處斬。
諸邪神放火燒民間屋宇者,分形。
諸邪神入人夢寐以致生人魘死者,分形。
諸邪神往來於陽界者,送下鬼谷關收管。
諸邪神以邪法相抗正法者,分形。
諸邪神妄托上真名字者,送下鑊湯地獄,或付逆鱗將軍,令其萬死千生,不捨晝夜。
諸邪神偷憐伏家、酒食,以喂人家男女者,處斬。
諸邪神連伍結黨,侵害生民者,並各分形。
諸邪神連伍結黨,遏截法官道士文牒者,分形。
諸邪神着人男女,以致陷身水火而死者,分形。
諸邪神着生人,以刀斧傷人者,分形。
諸邪神變形作怪驚動生民者,處死。
諸邪神因天地大赦而不能改過,仍繼前非者,分形。
諸邪神妄入人家,連結黨伍,殺人門丞戶尉土地竈神,以居其位者,分形。
諸邪神吹口弄影,以邪毒流灌人臟腑者,分形。
諸邪神妄入人家先祖者,處斬。
諸邪神以邪毒射人口眼耳鼻,而不令辨香臭,不聞聲音,不得視明,口不辨五味者,分形。
諸邪神被人申論,法官不能盡情根究,遣符行牒驅降而不能改過,走遯潜伏於草木間者,處斬。
諸邪神雖作過犯,及發覺未發覺,而因大赦,具狀申訴乞入正神部下,或嶽吏兵行伍者,聽。
諸邪神妄隨生民未往盤合食物,以放毒炁侵害生民者,處斬。
諸邪神傷一人者,分形。已甚者,付逆鱗將軍斷罪,令萬死萬生。
諸邪神被拜章醮所請官員,或數未滿,而假托形影,隨從鬼兵者,分形。若其脅迫亡人者,付逆鱗將軍,令其萬死萬生,不捨晝夜。或以鐵丸灌之,及非法苦楚者,聽。
諸邪神以生小孩為戲,以致驚恐啼叫者,處斬。未語話小孩者,加一等。或驚死者,法非若楚。
諸邪神聞生民持經念咒,而不恭敬回心歸正者,處斬。輕慢者,分形。
諸邪神損害生民樹木苗稼者,處斬。
諸邪神或作釜鳴並叫門戶,現足出面露形,如此之類,各處斬。
諸邪神偷盜官私財物,見蹤於生民家,以致陽男生女犯罪者,分形。
諸邪神以刀斧傷人,而將被死尸及刀斧血之類,到有讎隙人家,以致生民犯罪者,付刀山鐵網地獄勘斷,令其萬死萬生,萬劫受苦,不許原赦。所有犯陽生民,仰諸法官特與遷拔托生。或給符誥勑補充獄官,令其躬自勘斷,以報其讎者,聽。
諸邪神婬鬼,同邪神律外,更加一等。
諸魔王妖鬼,同邪神律外,更加一等。
諸邪神犯罪,律所不載者,原情定罪。
山神
諸山神奉承勑旨守鎮山巖,只得自守界分,不得瑜境主管,違者針决充替。
諸山神奉勑旨所管之分野,產出仙藥者,轉入仙班係籍。若不能守護,被鬼神採取者,分形。
諸山神無故離其所治者,針决充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