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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正统道藏正一部-道法会元-明-佚名-第716页

 諸山神所管之分野,有生民修真學道,或入山巖絕粒朝真者,仰常切衛護。違者,處斬。
  諸山神所管分野,有正法至寶之類埋藏於所處以鎮其地,而不能守護,被生民掘取者,處斬。若合仙之人奉命而取者,聽。
  諸山神所管分野,有瘟氣者,常切收拾,不得放四散損害生民。違者,針决充替。
  諸山澤神,準山神律。
  諸山神所管分野,有惡蛇毒獸者,仰常切守管,不得放令剋害生民。如有此者,處斬。
  諸川澤神,準山神律。
  諸山神犯罪,律所不載,原情定罪。
  井神
  諸井神不能固守宅位,令使生民沒溺及墮井者,處斬。引至令來者,分形。
  諸井神而使邪神魔使令放毒入井水內,針决。因而傷人病者,處斬。呼喚令死者,分形。
  諸井神犯罪,律所不載者,原情定罪。
  廁神
  諸廁神,民間修茸而不統轄部下神吏轉入他處,伺修葺畢日,方得歸位,違者針决。傷人者,分形。
  諸廁神妄亂禁斷生人不令語者,處斬。
  諸廁神犯罪,准土地竈神律。
  諸倉神庫神,准正神律。
  六畜神
  諸六畜神不能為生民守護六畜,以致疫毒鬼神侵害,針决流七千里。
  諸六畜神妄亂乞覓神鬼錢物一文已上,放令剋害生民六畜者,處斬。
  精怪
  諸精怪入人家者,斬。
  諸精怪入人家變形弄影者,處斬。
  諸精怪妄入人家,迷人男女者,分形。婬人男女而引至藏匿者,加一等。
  諸精怪輕者處斬,重者分形,不得輕恕。
  山魈木客
  諸山魈木客至法壇者,須得處斬,或分形,絕其黨伍,不得流徒針决疏放。
  諸山魈木客,天赦日亦許追捉斷罪。
  諸孤魂魍魎,有名無姓,有手無足,有影無形,依草附木,侵害生民者,處斬。若尋求托生非苦,害於猪羊牛之類,同。
  水司官
  諸水司官,並依准地司官律。
  諸水司官放魚龍蛟蜃之類驚動生民者,針决,流入陰同獄牢。傷人者,分形。驚人死者,處斬。
  諸水司官放水損害民間堤堰,及傷蕩苗稼樹木者,量輕重斷罪。甚者,處斬。故意者,分形。
  諸水司官遇生民渡水而放水漲浪吹者,針决充替。損人命者,處斬。
  諸水司官遇法官鐵符欲興雲雨或欲縛龍擊惡獸者,仰即時奉行。違者處斬。
  諸水司官與地司官相論,並各針决,不問道理曲直。
  諸水司官遇行司傳法投龍沉璧,或醮所投龍者,仰即時收之,安置寶藏。違者處斬。
  諸水司官遇陽界天旱而人民往所在取水,意欲起龍者,仰即時具所乞因依,申上取旨。或不申而妄起雨龍者,處斬。或違而不申者,針决。或申而未得勑者先具雨龍者,處斬。或得勑旨而違時者,分形。
  諸水司案吏獄卒等犯罪,並依准水司官律,外更加一等行遣。
  諸水司官犯罪,律所不載者,原情定罪。
  龍王
  諸龍王失其所賜之寶者,處斬。
  諸龍王妄亂震怒,行雲致雨,侵害苗稼樹木,崩土摧堰,剋害生民者,處斬。
  諸龍王不得所係之司指揮,妄亂出遊,及行雲興雨者,斬處。
  諸龍王承指揮行雲興雨而違時候,處斬。放其女子婬迷生民者,分形。
  諸龍王犯罪,准水司官律。
  地司官
  諸地司官,生民壽祿未盡而妄行追攝者,處死。妄受亡人財物,曲法不公者,處死。
  諸地司官被法官行文牒追取公事,或非時按察簿曆,而不即時奉行,針决,流配遠廼行司入吏兵伍差使。
  諸地司官被法官道士關行《女青詔書》,追攝亡人魂魄,仰即時具一宗公案,差官部衛形魂歸赴所修道場,仍與較量善惡,分數過原貸者,即時疏放。若罪及三分者,依公减一分。若原其赦者,差官守護,伺醮壇畢,送至生天臺隨報受生。違者,處斬。
  諸地司官遇法官道士為亡人奠簡遷拔,而不為亡人消罪註生者,處斬。若不合格式而不執用者,非。合格式而妄意艱阻希求財利者,分形。
  諸地司官承受法院文牒追案吏及官員者,仰即差官管押,仝去法院所差神吏前詣行司,聽候指揮。違者針决,降下兵吏行伍差使。
  諸地司官妄减亡人功德者,針决充替,流五千里。
  諸地司官,被法官道士抽取罪人或亡人,而罪人不在所治者,仰即時轉牒於所在,抽取送前來。違者,充替,重作行遣。故意推延者,斬。
  諸地司官,文牒頒下而承受奉行之後,不即時回申所在之處者,徒七年。故意者,處斬。
  諸地司官,被行司天曹流送罪人,或閉留,或斷遣,或令交割職事,而不依牒內開者,處斬。不回申者,分形。
  諸地司官被差前往了幹陰府公事而不職者,宜追針决,流三千里。
  諸地司官不依公斷罪而曲法者,處斬。
  諸地司官妄受民間齋醮者,針决流配遠廼正神部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