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使。
諸地司官不遵奉條律,欺辱已下卑官者,針决充替。
諸地司官,被法官道士行文牒追取公事,或非時檢察簿曆,而不即時奉行,針决,流配遠迺行司入吏兵行伍差使。
諸地司官妄以亡人無罪為有罪,無讎為有讎,無執對為有執對,無寃枉為有冤枉,無宿業為有宿業,及有善以為無,如此之類者,並各分形。故意拘留希求財利,加一等。
諸地司官妄將亡人功德疏减遍類及不係善簿者,處斬。
諸地司官增减生民壽數及長短大小者,徒九年。故意犯者,處死。
諸地司官承受醮所鍊度真文,而不贖亡人罪者,充替十地真文者,處斬。
諸地司官承受消災真文,而不為生民消四季之災者,徒三年。
諸地司官生民註籍係水司,而不係所治者主管,而妄有追取者,處斬。
諸地司官應生民雖係所治主管,而不得判命妄亂先取追呼者,處斬。
諸地司官較勘生民壽限,具曆申上命取勑命,追取生民,或生民壽限未盡者,處斬。
諸地司官追取太上生民,須是較量是某人可追者,具曆申上帝取判命,若得勑判,方可追取。不得勸判而追取者,處斬。若具曆申上而不得勑判,先次追者,同。
諸地司官追取生民有罪#1只許拘留五十日夜,罪重者不過一百日夜,若不合放令托生者,申上取旨。違者,徒九年。
諸地司官被已下官及案吏獄卒過
而不舉按加罪者,針决充替。或知而不覺察者,處斬。
諸地司官案吏獄卒等犯罪,並檢準地司官律,加一等定罪。
諸地司官犯罪,律所不載其罪者,原情定罪。只得失入,不得從輕。
天曹案吏
諸天曹案吏遇法官差使,故違者,處斬。
諸天曹案吏妄有漏泄天機者,處斬。
諸天曹案吏妄具檢申者,處斬。
諸天曹案吏遇法官朝禮而不迎送者,處斬。
諸天曹案吏承受勑命,頒行下界,仰即時宣布。違者針决,降入東嶽差使。
諸天曹案吏承受法官文牒,不即時奉行者,徒三年。
諸天曹案吏遇下方申奏心詞,不即時具檢上進者。徒九年。□ 諸天曹案吏應生民係托生而不與註籍者,處斬。
諸天曹案吏遇法官道士進下章表而不通進上御者,徒九年。故意延遷時候,使令不達者,處斬。
諸天曹案吏受民間財物一文已上者,處斬。
諸天曹案吏,雖受法官差使,而違牒內所坐事件者,處斬。
諸天曹案吏非八節日不得給假。違者,徒九年。
諸天曹案吏,生民受太上正法祕條,而不為便消黑簿,註名赤書者,徒九年。
諸天曹案吏妄與生民消除黑簿,及增减壽數者,處斬。
諸天曹案吏見法官有功過者,即便抄上。違者,徒九年。
諸天曹案吏法官職到七品者,不得書。過,以法官之罪罪之。
諸天曹案吏被法官抽取文字及籍公案之類者,仰依法官所抽之文牒內開坐。如或依指揮而違時候者,流七千里。
諸天曹案吏犯罪,如律所不載,仰原情定罪。
堰堤神
諸堰堤神妄以生民不能享祀,損壞堰堤者,處斬。財物一文已上者,分形。
諸堰堤神被水神侵損堰堤者,具狀詣東嶽或行司申論。違者,針决,充替。水神故意放水者,仰擒所在水神前來者,聽。若與水神通同者,分形。
諸堰堤神不引水上渠灌浸,民田以致缺者,處斬。
諸堰堤神,彼生民修堤而有不虞事生者,針決充替。
諸堰堤神犯罪,律所不載者,原情定罪。
苗稼神
諸苗稼神,上天陰陽順序而五穀不豐者,充替。以致生民粒食不給,針决。饑餓者,處斬。
諸苗稼神妄以生民不能享祀,損害苗稼者,處斬。
諸苗稼神犯罪,律所不載者,原情定罪。
樹木神
諸樹木神妄亂放令邪鬼魔神附其樹木者,處斬。
諸樹木神主管分野,有年月深遠,放令為精怪者,針决充替。傷人者,處斬。
諸樹木神,彼民間採斫竹木興建寺觀,或起立屋舍,而竹木傷損者,徒九年。
諸樹木神所管分野竹木能興祥瑞者,轉入山神,出官。
諸樹木神犯罪,律所不載者,原情定罪。
碓磑神
諸確磑神妄令確磑打人者,准土地律行遣。
守屍神
諸守屍神妄亂脅迫亡人,乞覓財物,及妄受生人祭享之類,並針决,流三千里。餘准土地正神律。
諸守屍神安妄亂轉動生民死骨以左為右以右為左之類令生人不安者處斬。
諸守棺柩神准守屍神律
吊喪神
諸吊喪神承受勑命,或陰水二司引進取生民,而錯入人家者,處斬。
諸吊喪神承受指揮而妄亂出入者,處斬。其餘犯罪,並准正神律。
雷神
諸雷神妄被生民請召而下降,妄行威福者,處斬。若其被召而具狀申禀得勑者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