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定二年。詔寺觀田土。與民均役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泰定二年。春正月。中書省臣言。江南諸寺觀田土。非宋舊置。并累朝所賜者。請仍舊制。與民均役。從之。
泰定四年。秋七月。籍僧道有妻者。為民。九月禁僧道買民田。違者坐罪。沒其直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云云)。
致和元年。春正月。禁僧道匿商稅。夏四月己酉。御史楊倬等。以民饑。清分僧道儲粟濟之。不報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云云)。
文宗天曆二年。修醮作佛事 按元史文宗本紀。天曆二年。秋八月。遣道士苗道一吳全節。修醮事於京師。冬十一月。后八不沙。請為明宗資冥福。命帝師率群僧。作佛事七日。於大天源延聖寺。道士建醮於玉虗天寶太乙萬壽四宮。及武當龍虎二山。
至順元年。命僧道輸粟者。加師號。以庫藏等物。給佛寺。鑄金印賜道士 按元史文宗本紀。至順元年。春二月。命僧道輸己粟者。加以師號。閏七月。籍鎖住野里牙等。庫藏田宅奴僕牧畜。給大承天護聖寺為永業。鑄黃金神仙符命印。賜掌全真教道士苗道一。
至順二年。以水旱。大給僧道度牒 按元史文宗本紀。至順二年三月。中書省臣言。宣課提舉司歲榷商稅為鈔十萬餘錠。比歲數不登。乞譏僧道為商者。仍征其稅。有旨誠為僧者。其仍免之。浙西諸路。比歲水旱。中書省臣請。令寺觀諸田佃民。從其主假。貸錢穀自賑。并給僧道度牒一萬道。從之。
順帝元統二年。春正月癸卯。勅僧道與民一體充役。是歲禁私剏寺觀菴院。僧道入錢五十貫。給度牒方出家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至正二年。夏六月戊申。命江浙撥賜僧道田還官。徵糧以備軍儲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至正六年。詔復立佛寺道宮。財用規運總管府 按元史順帝本紀。至正六年。冬十二月甲申。詔復立大護國仁王寺。昭應宮。財用規運總管府。凡貸民間錢二十六萬餘錠。
至正十五年。夏六月。江浙省臣奏請。寺觀撥賜田糧。盡行拘收。從之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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