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定僧尼道士女冠。尊卑之分。並令拜父母。祭祀喪服。與常人同。衣服不得用紵絲綾羅 按明會典。釋道二教。自漢唐以來。通於民俗。難以盡廢。惟嚴其禁約。毋使滋蔓。令甲具在最為詳密云 凡稱道士女冠者。僧尼同。若於其受業師。與伯叔父母同。其於子弟。與兄弟之子同 凡僧尼道士女冠。並令拜父母。祭祀祖先。喪服等第。皆與常人同。違者。杖一百還俗若僧道衣服。止許用紬絹布匹。不得用紵絲綾羅。違者。笞五十還俗。
衣服入官。其袈裟道服。不在禁限。
太祖洪武三年。令僧道自居房舍。不得僭用紅色綵畵。建齋設醮。不許奏章上表。投拜青詞 按明會典。凡寺觀菴院。洪武三年。令除殿宇棟梁門牕神座案卓。許用紅色。其餘僧道。自居房舍。並不許起造斗拱。彩畫梁棟。及僭用紅色什物牀榻椅子 按明大政紀。洪武三年。六月癸亥。中書省奏。凡僧道建齋設醮。不許奏章上表。投拜青詞。亦不許塑畫天地神祇。及白蓮社明尊教白雲宗巫覡扶鸞禱聖書符呪水諸術。並加禁止。庶幾左道不興。
民無惑志。詔從之。
洪武五年。罷僧道丁錢。造周知冊。頒行天下寺觀 按明會典。凡僧道給度。洪武五年。令給僧道度牒。罷免丁錢。僧錄道錄司。造周知冊。頒行天下寺觀。凡遇僧道。即與對冊其父兄貫籍告度日月。如有不同即為偽冐。
洪武六年。令府州縣。止存大寺觀一所。僧道必精通經典。方給牒。女子年未四十。不許為尼姑女冠 按明會典。洪武六年。令各府州縣。止存大寺觀一所。并處其徒。擇有戒行者領之。若請給度牒。必考試。精通經典者方許 是年令民家女子。年未及四十者。不許為尼姑女冠。
洪武十五年。十一月乙酉。定天下僧道服色袈裟法服 按明大政紀(云云)。
洪武二十四年。禁僧道雜處於外。寺觀非舊額者。悉毀之。佛經譯定者。不許增減辭語。道士設醮。不許拜奏青詞 按明會典。凡清理寺觀。洪武二十四年。令清理釋道二教。凡各府州縣寺觀。但存寬大可容眾者一所。并居之。不許雜處於外。違者。治以重罪。親故相隱者流。願還俗者聽 又令天下僧道。有剏立菴堂寺觀。非舊額者。悉毀之。令佛經翻譯已定者。不許增減辭語。道士設醮。不許拜奏青詞。各遵頒降科。儀民有效。
瑜珈教稱為善友。假張真人名。私造符籙者。皆治以重罪 按續文獻通考。是年辛未。勅禮部清理釋道。曰佛本異教。漢時至自西域。當時士民崇敬。後有去鬚髮舍兒童出家者。其修行則去色相。絕嗜欲。潔身為善。道教始老子。至漢張道陵。以異術攝召鬼神。禦災捍患。二教立世。久不磨滅者。以此今學佛老者。皆不循其本俗。違教敗行。為害甚大。自今天下僧道。凡各府州縣寺觀雖多。但存其寬大可容眾者一所。并居之。毋雜處於外。
與民相混違者。治以重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