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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撰述诸宗著述部三论宗-注肇论疏-宋-遵式-第30页

br>  辨異於同。故不可得異。辨同於異。故不可得同。同異兩亡。此答前云俱無生滅。何以異之也。
  △二推釋文二。初雙徵。
  何者。
  何故不可異。而又不可同。
  △二各釋中二。初釋不可同。
  內有獨鑒之明。外有萬法之實。
  約心為內。以境為外。蓋指拄如此。非有內外之相。獨鑒之明者。智也。即心之照。心外無法。故曰獨鑒。又以對下萬法故。萬法之實者。理也。理為萬法之體故也。
  萬法雖實。然非照不得。
  事本即真。非智不顯。
  內外相與以成其照功。
  與共也。由智顯理。理顯曰智。故共成鑒照之功也。
  此則聖所不能同用也。
  結異也。聖智與理。所以不可得而同者。此明照用也。
  △二釋不可異。
  內雖照而無知(照體本寂)外雖實而無相(真理本空)內外寂然。相與俱無(境智同寂)此則聖所不能異寂也。
  結同也。聖智與理。所以不可得而異者。此明寂也。
  △三引證三。初證辨同於異。
  是以經云諸法不異者。
  諸法者心境也。不異者同虗寂也。者字是牒經。下釋之云。
  豈曰續鳧截鶴。夷嶽盈壑。然後無異哉。
  續鳧截鶴。語出真經。云鳧脛雖短。續之則憂。鶴脛雖長。斷之則悲等。夷平也。嶽山也。盈滿也。壑谿也。此則反釋經意。豈謂令鳧鶴長短。谿山高低。等無差別。而謂諸法不異。非此說也。下順釋云。
  誠以不異於異。
  不異之義。於殊異中也。則高低長短。性不可異。故曰不異也。
  故雖異而不異也。
  此證上辨。同者同於異也。
  △二證辨異於同。
  故經云。甚奇世尊。於無異法中而說諸法異。
  大品經。空生歎佛讚法。雖諸法同真無異。而境智宛爾差殊。此證上辨異者。異於同也。
  △三證同異不二。
  又云。般若(智)與諸法(境)亦不一相。
  能所各存。證上不可得而同也。
  亦不異相。
  同一真體。證上不可得而異也。
  信矣。
  佛語實不虗。故自信信他也。
  △九寂用問答二。初寂用何異難。文二。初牒論。
  難曰。論云。言用則異。言寂則同。
  牒上云聖所不能同用也。聖所不能異寂也。
  △二正問。
  未詳般若之內。則有用寂之異乎。
  此是請益。問般若真一無差。何以有一用一寂之異。未詳審也。
  △二用寂同時答二。初正答同時。
  答曰。用即寂。
  不離境智之二。而同一寂滅也。故勝鬘云。二而不二。難可了知。如全波是水故。
  寂即用。
  同一虗寂。而能所歷然。勝鬘又云。不二而二。難可了知。如全水是波故。此中言寂。即權實同體。言用。即二用雙明。竝體用同時故也。
  用寂體一。同出而異名。
  言體者。非所依真體。此明相依之體用依於寂。以寂為體。寂依於用。以用為體。相依故體一也。同出而異名者。寂出用。用出寂。故有寂用之異名。非謂別有一體。為用寂之出處也。
  更無無用之寂。而主於用也。
  又合云。更無無寂之用。而主於寂也。今文影略。更者定義也。意云。定無無用之單寂。而為用之。依主。又定無無寂之單用。而為寂之。依主。不有則已。有則用寂。同時既無二體。如何一有一無。
  △二結會權實九重問答。本因權實體用而起。今迹亡疑盡。理顯義圓。故今結會歸前。顯體用不二也。文三。初結義歸前。
  是以(承上用寂不二故)智彌昧。照逾明。
  結實也。彌極也。逾過也。體本無知故。昧之彌極。即體之照。照徹理源。其明過逾於常照也。即前云。智有窮幽之鑒。而無知焉。
  神彌靜。應逾動。
  結權也。體本無慮。故靜之彌極。即體之應常。應有緣故。動之逾越也。即前云。神有應會之用。而無慮焉。下總責疑者。
  豈曰明昧動靜之異哉。
  明與昧。動與靜。豈當執異也。
  △二引文為證。
  故成具云。不為而過為。
  證上權智靜而常用。
  寶積曰。無心無識。無不覺知。
  證上寶智。即昧而明也。淨名上卷實積偈讚云。以無心意而現行。今則小變其文也。
  △三總結文意。
  斯則(總指標宗已上問答等文也)窮神(權也)盡智(實也)極象外(有無曰象)之談也。
  般若體用不二。故極有無之象外也。談者指上所說也。
  即之明文。聖心可知矣。
  結也。明文者。如證而說。故曰明了之文。思之可解。又或近指上二經。曰明文。問答終此。
  第三般若論畢。
注肇論疏卷第三
  音切

  (古公切)

  (除良切)
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