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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起鬼神身語殺也。又解。猶如所止惡色不必現有。亦從為名。今默代語云我清淨。便從彼立。且解更思。
  章。准此二說者。
  有表唯意名為二說。
  章。於中有二者。
  此之科列不是大文。但是別脫。有師資也。  章。又所逼錄者。
  逼迫記錄。
  章。雖懷恐怖等者。
  恐擯而行。明非實行。又不具行。恒行隨一。故恐擯也。  章。然後意樂者。
  後字論中是其彼字。或此義為自詐現下。成損害故。  章。若復有人等者。
  下第二人不名損害。非詐現故。實修行故。  章。由彼如是無力能故者。
  唯是牒前無力能也。前有論言。雖復出家然無力能供事師長。  章。所受師長等者。
  此下方舉二所受物。此舉所受師長等物。此物名為供事之業。是自供事之所得故。業如家業。自家物業名之為業。此亦無是信施之物。故下通為淨信所施。  章。及受純信行等者。
  上受師物。下自受施。此文之下通結難消。由難消故飜折除等。故滅善根。有解退滅信施善根。不及前義。  章。若扇搋迦及半擇迦者。
  纂云。扇搋迦。此云無根勢用。半擇迦。此云樂欲。樂佗於己為過故。  章。又半擇迦等者。
於第二中復有三種。對法有五。生便.半月.嫉妬.灌洒.除去為五。彼生除去當此初後。此二別者。初即一生無男勢用。必定樂佗於己為過。是扇搋迦名半擇迦。第三曾有男根勢用。後時方無。不定樂佗於己為過。或唯扇搋或得二名。其少分中此文有三。此三皆有男根勢用。非扇搋迦。必定樂佗於己為過。名半擇迦。纂云。此中無其灌洒。却開嫉妬以為二種。妬佗於己方自起用。妬佗於他方自起用。其灌洒者。得佗精血方起男用。是嫉妬類不為嫉妬。
集玄問云。此中為攝當二形不。答為二解。一云即前嫉妬中攝。二云不攝。然是彼類彼自斷云。後說為正。對法論中說扇搋迦.半擇迦例二形故。今恐此中須要攝之。然在半月男女中攝。此中且舉有時節者類無時者。彼文別例無時節者。
  章。外道賊住者。
  周法師云。外道詐為比丘。名為賊住。若受戒時緣不具受。雖受無戒。處比丘中同布薩者。亦名賊住。集玄解云。詐在比丘欲覓過者名為賊住。  章。若別異住等者。
周法師云。犯根本罪懺悔之者名別異住。不懺悔者名不共住。集玄解云。犯僧殘者名別異住。犯波羅夷名不共住。有飜波羅夷為不共住。今謂二名是其二罪。波羅夷者當來果報。罪從果名。不共住者現在治罰。不令與僧共住布薩。既是二罪。不應飜為不共住也。故大乘中無不共住。大乘無此治罸罪故。無眾聚故。通四眾故。俗無此罪。其不共住如今規繩。又此一名更無二相。已懺未懺行相同故。故律本云。如前。後亦如是。故勿分二。又此是說不許受戒。
犯僧殘者何預於此。彼雖犯戒猶在眾故。不須受故。應說此言別異住者。是說不肯事出家眾半年之者。或不曾來作勤策者。雖除鬚髮別異住故。是損白法不與受戒。其不共住勿與更授。
  章。若諸王臣等者。
  准此不得與佗授戒。王臣更互有繫屬故。互聽如何可思。或王之臣。若王所嫌者不得受具。若佗劫剝者。為賊所収。若佗所得者。無依倚人為佗所收。與佗劫別。纂云。小夫父母為佗收養。雖非父母亦是佗得。  章。既睡眠已者。
  已即是覺。論云。既睡窹已。
  章。若守薗者。
  纂云。即守寺門人。此下正是所護之意。恐謗真實。皆非人故。  章。得此惡見者。
  憎惡嫌惡。
  章。或有為受者。
  但形損害不損意樂。即許受之。若損意樂即不容受。故置或言。  章。不說因緣前已具辨者。
  不為近事。此是論文。前有論云。問。何故此二(扇搋.半擇迦二)雖受歸依亦能隨受諸近事男所有學處而不得名近事男耶。答。近事男者名能親近承事苾蒭.苾蒭尼眾。彼雖能護所受律儀。而不應數親近承事苾蒭苾.蒭尼眾。苾蒭苾蒭尼等亦復不應親近攝受。若摩若觸如是種類。又亦不應如近事男而相親善。是故彼類不得名近事男。然其受護所有學處。當知福德等無差別。
  章。不應為受者。
  有作是說。合此授字。今觀頭尾並見資法。合此受字只應為字平聲呼之。為猶作也。不作受者。  章。應為受具足戒故者。
  論文是說前三類了。通翻應受三類之文。論文只云。當知應受如前所說所有律儀。無其為字及具足字。加具足字顯三別相。舉一例餘。為猶作也。不堪為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