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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羅不清淨等者。
准此得定必須具戒。問。但不作惡得引定不。答。准此必戒。問。如劫壞時自然得定。及修無想豈先戒耶。答。壞劫初起。亦有菩薩.獨覺令修。先戒十惡便是其戒。其三歸依或先有故。或有佛時須其三歸。無佛之世法.僧亦得。言自然者。不須強緣。又無佛法名為自然。非不修作。其修無想。准此亦先修十善戒方得初定。乃至方起上界邪見修無想定。非不防於欲惡見故。不說此思俱時修故。但定戒思必俱時故。如是一切所有善法。若不先依一戒思者。
不成人天何況上界。有戒相助隨應成就。人天尊貴若總若別。問。若爾。如何得定防惡。答。可思如前。又隨所應戒防何惡不必全盡。定防所餘。其支同者可思。更有淺深防也。伏種等故。
  章。更不須重受戒也者。
  問。支條尼多。如何便得。答。其不同者但所學故。既非所受根本有異。故不重受。受具足支唯根本故。其不同者是學處支。問。沙彌轉女。云何重受六法戒耶。答。要二年故。受六法戒異沙彌故。苾蒭與尼受法同故。  章。更加一也者。
集玄解云。此依四分。其五分律加不非時食。若十誦律說六法者。四重為四。第五不得與男子身相觸。謂腕已上。第六不得與男捉手等。謂脫已下。又說一切有部根本律云。六法者。一者不得獨在道行。二者不得獨渡河。三者不得觸丈夫。身四者不得與男子同室宿。五者不得為媒嫁事。六者不得覆尼重罪。又四分.五分律中皆言白四受。若根本律說白二受。諸律不同隨部異也。前章中說三歸竟時得六法戒者。從沙彌尼十戒而說。以即彼戒更無別故。若各別說。
理實羯磨竟時得也。或是一宗。若別二宗受法皆同。
  章。若從五戒等者。
  受法別故。須重受也。僧尼互轉受法不別。但學處別。故不重受。此雖重受亦不別熏。戒所依也。沙彌受具所熏戒依。但玄生支言但是遮戒者。所增者也。准此。尼受六法戒者。白四白二亦但增緣。沙彌受具。所增遍性。  章。若堅為言等者。
  不約三聚。三聚淨戒一齊受七。  章。若橫而言之等者。
  出家五眾不說處中。
  章。若捨之時等者。
  便飜明之。下正是文。斷善命終決定頓捨。誓犯不定。  章。若烏波索迦等者。
  斯迦准此。在家二眾并說處中全頓。律分漸處中並如前說。  章。又尼五百戒等者。
  此問尼轉為正學者。雖總言七意在四支。為捨不捨。  章。一云等者。
下第二解即與前同。此第一解即與前異。但捨具足戒之三支。不捨同者之四支也。問。何意不同。又出理言亦正相違。前所出理體同皆捨。此所出理體同不捨。答。此但約誓捨具定戒。不捨正學。而以為問故作此言。既說不捨正學之戒。此四同彼如何捨耶。前來總相。問。捨不捨既是同體。一齊皆捨。前約體同一齊皆捨。此約體同亦皆不捨。故言正順。下第二解。雖四體同。其相既別。亦捨具七。其正學四尚在故也。准此似說戒所依別前後類說。名同亦得。
然須更思。問。前來若問捨正學戒。不說十戒。如何為解。答。無有所以捨六非十。全無別故。不同七支別有三故。問。若只問捨所增如何。答。除四外問亦不遮爾。此約誓捨。隨力為故。前來但問四支體故。即一向答具足六法。捨了三支為六法故。故可為問。可作兩答。須思。問。犯捨如何。答。必定一齊。并五戒等。周法師解。集玄亦解。並云六法具足作法。不同所有四支有捨。不捨六法。沙彌受法無異。定一齊捨。今謂須思受法同別。又若命終犯重必頓。
有作是問。如何受時即須三次。及其捨時即有一齊。答。難易不同。如山上下可以思之。今解受時亦有一齊。如三聚戒。此約聲聞力小量狹。故定漸次。問。先受具足後受三聚。其相云何。答。如從六法受具足戒。但加意三并攝善等。餘唯增緣。所有應戒亦盡未來。由再願助令用增故。問。退菩提心捨者云何。答。退歸二乘。存聲聞戒。退歸外道。一切皆無。應皆思審。犯重捨者如歸外道。
  章。解云等者。
  修習在現。或果歸種。一切皆爾。種子成辦現所作故。  章。以是等者。
  相從得名。以遣殘疑假非此名。亦無過失。隨心家種。隨心家熏。招隨心家習業之果。正相須故。此約超起只是種子。若汎言招。引起名招。亦通現行。不爾。現修要何所用。問。道戒如何。答。約資有漏及變易說。  章。一云等者。
  此小乘說。仙人亦動唇口等也。既無經教不可為憑。  章。且如等者。
  舉諸說重。但要意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