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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中義者。唯依比丘相說。是名守別解脫律儀。前二別者。第一約總。不犯身語。第二約別。差別戒相。
  章。軌則所行者。
軌則第三。所行第四。於軌則中復有三種。一威儀路成就軌則。即四威儀。不越世間隨順世間。不越毗奈耶隨順毗奈耶。於所應行如所應行。即於此中如是而行。由此行故不為世間之所譏毀。不為賢良正志善士諸同法者.諸持律者.諸學律者之所呵責。二於所作事成就軌則。若依服事若便利事。乃至敷設臥具等事。乃至復有餘事。不越世間云云同前。三於諸善品加行處所成就軌則。若於正法受持讀誦。若於尊長修和敬業。乃至一切所修加行。不越世間云云同前。
第四所行圓滿之中復有五種非所行處。一唱令家。二婬女家。三沽酒家。四國王家。五旃荼羅羯耻羅家。
  章。於微細罪等者。
  微據小也。細即隨小。犯已少功。能出名小。見怖畏者。勿我因此不堪證得所未證得乃至世間惡名云。  章。受學學處為第六者。
  受即當此四中第一。學即當此四中第二。瑜伽論云。謂於先受別解脫戒白四羯磨。受具足時從戒師所得聞少分學處體性。當此第一少分即是四波羅夷。或總相少。此受具足當此第一。次下彼學當此第二。彼論次云。彼從現教軌範師處得聞所餘別解脫經。總略宣說過於一百五十學處。皆自誓言一切當學云云。故此中言三千學處。
  章。彼第一第二等者。
  彼之第五唯怖小罪。今此第四并怖大罪。於大罪中總別本末如次。皆為守護無犯。犯已還淨。問。四波羅夷如何還淨。答。亦許懺悔不墮惡道。但求不共。不許重攝。  章。故苾蒭等者。
  此有五眾故置等者。或但比丘.比丘尼二。瑜伽文中只言苾蒭。無此等字。  章。近事律儀者。
  正理論云。彼先歸依佛法僧已。親近承事所尊重師便護尸羅。故名近事。或能習近如理所為壞惡事業。或能親近事佛為師。  章。即離殺生者。
  離損他命。後二可知。文上互影。  章。三違越等者。
  此言違者即是持名。下言越者即是過名。違於越故名為違越。若不爾者。此支便是罪之名也。故此違越同下不越。勿同後云便多違越。彼違即越是言犯故。  章。若有妄語等者。
  周法師云。由妄語故覆藏己罪。不肯懺悔熏修戒也。  章。離沽酒家放逸處者。
  恐飲等者。
  章。近住律儀者。
  正理論云。謂此律儀近阿羅漢住。以隨學彼故有說此近盡壽戒住。有說此戒近時而住。纂第十三云。近住二因者。謂日夜持離欲惡二行。與盡形持為因。根性劣故。因近果住故名近住。  章。一受遠離等者。
  唯有殺盜。
  章。二受遠離等者。
  前近事戒只遮佗妻。故與初合。此并遮自。故別為一。  章。三違越等者。
  准前解之。
  章。即是三種者。
  此即五戒之上增者。故此為八。  章。決定齊戒者。
  集玄解云。齊是一戒之別名。戒是諸戒之通稱。總別合目名為齊戒。婆沙論云。離非時食是齊亦是齊支。餘是戒支而非齊。餘聖教中名八齊者。是齊支故。總名為齊。齊是淨義。又離喧義。  章。如孝子等離諸樂具者。
  此當初義。次下二句當第二義。又次二句是第三也。節食本為非梵行也。  章。五不壞正念支。
  與前近事第三支同。其名雖異義相正同。若壞正念即違犯故。今此立名與前別者。今為形前正念住故。言不自在轉者便犯戒也。或此更寬。  章。出家五眾等者。
  問。沙彌六法既亦具四十戒。六法如何具也。答。自近事時已有輕重。故此乃至威儀具足悔過自淨。悉皆具有。言十及六且約受支。不言學者。  章。非定道等者。
  定道十善其支必具。故無不同之所以也。其不律儀及分受者。既非入眾。隨其所宜故亦不說。不同所以故不立支。  章。論其支類等者。
  七支十支須辨多少。至下當知。  章。唯有身三語四支者。
  七中四支通其輕重。綺語等三唯是輕也。於輕之中更有性遮。重者唯性名之為體。  章。所餘但為等者。
  上解四重。內雖有輕約重別言。下解三輕。內有性罪約遮而立。或此不是解遮之名。對重如是不論性遮。言非有別類者不同。四重立為四支名非別類。於諸戒條溷而論之。非不亦有。不可說云前四所攝。集玄解云。普遮之言遍其七支。七支之餘為護七支。不離七支名非別類。言四體者。且隨小乘四重而言。實有七支。綺語等三雖非重戒。然是業道故別為類。不同其餘輕遮戒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