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法師問。為護四體。餘戒皆是。何但三支。答。三防妄語其用勝故。舉其勝者例劣不言。非無餘也故但七支。今解如前不離七也。性遮輕重而有影顯。又解所餘四重之餘。一切皆是相合總言。不離七支名非別類。性遮之理只如前解。又或四字無是七字。
章。然通防彼等者。
於所防罪三時三世。依大乘說並皆防之。周法師云。加行等三如次三世。此言非也。三時三世兩門別故。三時各通三世故也。大乘義分三世之義。有部實有。 章。彼由得別者。
集玄云。得別解脫與定道別。定散二心引生別故。由此理趣。別解脫防現。定道通三。今或解云。定道隨心別故通防。別脫在前。方便未得鈍故唯現。有作是說。准了義燈第二卷云。別解脫戒有法俱得及法後得。無法前得。色法鈍故。唯防現在。定道之得俱通三得。通防三世。然唯根本。不防加行及以後起。更有別解如顯正集。
章。通防三時者。
此是大乘。若小乘說唯防根本。能防隨心。無有前後。所防亦爾。勢相當也。更有別解如顯正集。 章。近事近住者。
近事之中亦有男女是合二眾。已上共五。此下近住七眾之外。 章。餘為防此者。
不飲酒等。
章。近事近住等者。
諸教施設全分之門。在於此中約其類也。論律不律及以處中分者。在於處中所攝優婆塞戒門中說。分及法處色唯律不律。義意皆爾。非此分外更別有分為處中也。 章。少分遠離等者。
約支有三。約時有三。自他為二。稱讚慶悅共為十種。合十業道名為十十。 章。既名律儀等者。
分即支分時義可知。相從得名分三即別。 章。多分一分者。
彼經有四。一分.二分.多分.滿分。故云等也。 章。問若唯修學等者。
此問答持。不問答受。其分持者亦名分成。不云全成。 章。皆成彼二者。
彼二之類亦名彼二。
章。義准不律儀等者。
所准全缺雖同律儀。若分處中即不同也。今此缺支亦是不律義。有唯殺生亦不律故。於殺生中更分等降。乃至一類殺此非彼方處中也。其餘不為活命因緣。少時暫為皆入處中。並如前說。 章。此二解中等者。
周法師云。前解為正。世現見故。 章。處中業道多少不定等者。
此下即是善中。今者四句約支。三句約時。 章。多分少分等者。
一分在少。上約近事近住。下約十善業道。有作是說。此望在家。出家菩薩即須全受。故云出家戒不爾也。近事近住十善在家。名初攝受。出家久攝名為不爾。故須全受。 章。論據三乘等者。
會彼所憑便破彼意。顯彼不違教文意故。言不約多分者。略不言少。集玄改不以為及字。甚悞。飜上通三乘語。 章。何故許有少分持者。
受持相例雜集問答即是分持。
章。其十善律儀等者。
周法師云。近事等二名為初眾。近住等二不爾者。其難意云。能攝十善既許多少。所攝近事近住二種何故不許同於十善多少受耶。今解。初眾唯是近事。對於近住名為初也。不爾。約何名之為初。又唯菩薩近事通十。其近住戒與十善戒不相似故。雖只約攝。近事為正亦可成立。二皆分受相相類故。
章。前說為善者。
此處中中所有二解與律儀中所有二解。初解即同後解有異。彼之後解唯除近住。今此二種皆無分受。今斷前解准彼亦然。 章。性罪須護故者。
慳嗔邪見是性罪故。此見是約謗三寶見。集玄解云。翻顯遮罪有不防護。世親攝論第八卷云。謂諸菩薩一切性罪。不現行故與聲聞共。謂殺生等相似遮罪。有現行故與彼不共。於此學處有聲聞犯菩薩不犯。如雨安居觀益有情趣行經宿。有菩薩犯聲聞不犯。觀益有情而故不行。是故菩薩心亦有犯。非諸聲聞。
章。色性唯七等者。
集玄解云。七支無表即在法處所攝色後。三無表既不名色。法同分攝。行蘊收故。 章。前後說之者。
此句連下前後相望。有其二門頓漸如下。其單重者。周法師云。近事戒後受出家戒四支名重。在近事中早已得故。今時更得名之為重。三支名單曾未得故。又但十戒六法名單。後受具戒名為重也。有作是說。十戒六法皆具七支者。非也。 章。從僧乞戒者。
言從僧處是聲聞戒。僧是眾故。聲聞之戒從僧乞故。唯識疏中亦言從僧作白羯磨是聲聞戒。諸多不了將彼己為菩薩戒藏。須思審也。 章。心上中下者。
明非唯勝不立表戒。得戒須是勝上心故。若依正解取其上品。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