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下不得於理何失。 章。故前位等者。
已上敘解及以破文。並是說受具足戒者。此歸正文。便通七眾及菩薩戒。理趣皆同。優婆塞戒前位亦有請乞之文。按披經云。大德。我是丈夫。具男子身。欲受菩薩優婆塞戒。唯願大德憐愍故與授。此是乞戒。得表熏依。與前從僧乞戒位齊。及三聚戒。我今欲於大德所等文義相似。故此文理義通七眾。沙彌正學未見正文。理須思准。
章。故瑜伽論等者。
下引此文但證二表在於前位。非是別證出家戒相。此文雖是說菩薩戒。已說七眾義理同故。問。何知此文是菩薩戒。答。此中明言從師前故。其出家戒從僧乞故。又按彼論。先說苾蒭必從佗已。遂問。菩薩既許自受。何須復說從他受耶。彼論答文有其二義。前義為顯慚愧緣故。此義為顯造作勝義。有師之時從師勝故。具足身語造作勝故。無師之時方可自受。唯意表故不為勝作。但不得已而自受故。此是彼論文大意。故引此文。但成前位立身語表。不論何眾。
於若字上論有又字。是第二義。
章。又以語言等者。
上身下語并結可知。問。聲聞請乞一處無失。三聚淨戒兩處之請。何位得表。何須兩處。答。准此瑜伽及唯識疏義燈之文。不拘何乘必依動發勝。思之。初應審問彼彼之二請誰為動發。前若動發即依於前。後若動發即依於後。若說後位方動發。前請之中先禮雙足如是請言云云。何故為審決思。又彼文云。我今欲於大德所(云云)之說。正是語言表宣所欲。云何乃言不是動發。有作是難。但是請詞何為根本。此言甚陋。纂疏明云。若從他受戒。或由身發七支。
如往師所等。或由語發七支。如發語請師等。又明云乞。何非乞戒。有云。欲者是其將欲乞受。名為欲乞。故未熏依。非得表者。斯言大疎。彼中明云。我今欲於此所引文表宣所欲。又羯磨文云。汝等今者欲於我所三說云云。云何將欲名之為欲。乞中置欲。羯磨牒欲。正相符順。不應於此不為動發。若有難云。訪師受戒。此纔見師輙便乞戒。不先致請勿輕慢乎。此言無義。訪師得見先申禮訖。不陳請乞不陳所欲。師為何事。故隨請時便伸所欲。師知所為度量可否。
授與不授。聽與不聽。不可聽者遣而去之。若可聽者即令供養淨心行持。令其清淨方就殿堂。於佛像前敷設法座。如法登昇與之而授。爾時不可無言便授。須是受者再覆前欲。云與我授此第二位。唯是臨授登座之時再請令授。故辭少也。如是不可後方動發。由此不可後位方熏成所依也。幽贊之文直不別言後位請文。唯舉前云。若諸菩薩先於菩提發弘願已(此是標舉發願之文)。欲勤修學。於能開授如法請受(此是第二禮足請師。正是表宣所欲之文)。時彼菩薩令求受者生殷淨心(此是第三生殷淨心供養。
只是為生淨心。故不別言。意合在此專念長養。此是後段)。為正開授(此是正授)。若其後請乞戒熏依正為急用。云何不言。若云略者。乍可略其稍緩之文。不可略其最要之者。故知即是覆前請意。既同前故更不別言。由此亦知其具足戒只有一處。彼無前來訪師之理。先與其師同處住故。便設法則集眾請乞。故無兩處請師之理。若爾。後位正是相當。云何不取而取初位。答。約處當後。約相當前。但要其初以為正發。雖其後處正當聲聞乞戒之處。然而已乞但是再申。
故不用之。故後位中無欲乞字。不假言故。只要引發師之語故。如此之說。諸未從者切希省察。又有難云。前位熏依。其不堪者甚為虗設。今謂無過。有依無戒得加行故。無依有戒可成大失。又有說云。身發防三。語發防四。此不然矣。此是不知支分由誰。識疏明說由期願故。又纂明說身發七支。語亦爾故。彼次又云。語為身表。身為語表。得互相表。又如病等不能動身并語難發。雖從他受亦有無表。不依表生。有勝聖師知他心者。凡悞中者更有云云。
恐煩別註。
章。又解等者。
下敘異師。五眾同前。近事近住不可亦爾。此師意云。此說出家五眾可爾。近事近住受三歸處。隨師同說。何不彼位亦得表戒。三歸之言同聲說之。示相之言唯師說故。 章。從師求受等者。
此文便是破此師義。其義意云。前求請位自發殷重可以立表。隨師言處心便不定。或無記故不可立表。此言不定。但約三性。不言無心。隨師語言非無心故。此即七眾皆從前位立表戒也。有以此文作正義用。說在家者表與無表同時得者不違此文。是其敘異。又次破也。集玄解此為問答文。上問此答亦為不可。問。縱為異解。彼意何以沙彌正學亦許前位。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