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转识及彼心所。名无想定。若兼伏灭第七识中俱生我执现行。名灭尽定。此二位中。皆不与别境之定心所相应。但是假立定名。然其种是善法。故定亦得名善。由无想定。招无想天异熟果报。故名无想异熟。故此三法。皆非离识实有。明矣。
成唯识论观心法要卷第一
成唯识论观心法要卷第二
蕅益沙门智旭述
(卯)五破诸有为相二。初征答破斥。二结申正义。(辰)今初。
复如何知。诸有为相。异色心等有实自性。契经说故。如契经说。有三有为之有为相。乃至广说。
此亦大乘征。而余乘答也。三有为。即下文所云定有法略有三种。一现所知法。如色心等。二现受用法。如瓶衣等。如是二法。世共知有。三有作用法。如眼耳等。由彼彼用。证知是有。此三摄尽一切有为诸法也。有为相者。即生住异灭四相。谓色。心。瓶。衣及眼。耳等。无不各有生住异灭相故。
此经不说(生住等相)。异色心等有实自性。为证不成。非(八转声中)第六(属)声。便表异体。(以)色心之体。即色心(生住异灭之相)故。非(生灭等)能相(之)体。定异(于色心等)所相。勿坚相等。(亦可)异地等故。(又)若(使生灭等)有为(之)相。异(色心等)所相(之)体。(则无生无灭等)无为相(之)体。(亦)应异(于真如虚空等)所相(乎)。又生等(四)相。若(其)体俱(是实)有。(则)应一切时(中)齐兴作用。(即生即住即异即灭)。若(以四相)相违故。(而)用不顿兴(者。则四)体亦(复)相违。如何(可)俱有(哉)。
此下皆大乘破斥也。八啭声者。一体。二业。三异。四为。五从。六属。七于。八呼。今契经所云。三有为之有为相。此一之字。乃是诠所属义。正即第六属声。明其离有为法。无有为相。即于色心诸法体上。而辩生住异灭。非表能所。各有异体也。假使生。住。异。灭。定异于色。心诸法。则坚。湿。暖。动。亦可定异于地。水。火。风乎。又若生。住。异。灭之相。果异色心诸法之体。则不生不灭等相。亦可异于虚空真如等体乎。又生。住。异。灭。若各有体。则应一切时中。各齐兴用。若用相违。故不顿兴。则体亦相违。安得俱有乎。
又(体既不俱。则)住。异。灭(三)用。(亦)不应俱(为现在实有。若谓生灭等)能相(与色心等)所相体俱本有。(则)用亦应然。(以用与体)。无别性故。
彼计生属未来。住。异。灭。同属现在。故今破曰。三体既不可俱。则三用亦不宜俱属现在。设许体俱本有。则四相亦应俱有。不应独许住。异。灭是现在。别以生属未来也。
若谓(能所体虽本有)。彼(之作)用更待因缘。(然后起者。则色心等)所(相。既)待因缘。应非本有。又(复既待因缘。则汝所)执生(住)等(能相)。便为无用。
先破色心等所相非有。次破生住等能相无用也。
(又若谓色心等)所相恒有。而(与)生(灭)等(能相)合。(则)应无为法。亦有生(灭)等(合。以)彼(无为之恒有。与)此(有为之恒有。求其)异因。不可得故。
不达生。住。异。灭之外。无色心诸法。故妄计云。所相恒有。不达色心诸法之外。无生。住。异。灭。故妄计云。与生等合。应先出余乘。量云。所相是有法。决定恒有宗。因云。生等合故。喻如无为法。次申违量云。无为是有法。亦生等合宗。因云。以恒有故。喻如所相。既无为恒有。不与生灭等合。则色。心等。与生灭合。岂得为恒有哉。既生灭等。不能与无为合。则离色心诸法之外。岂别有生灭等实体哉。
又去来世。非现非常。应似空华。非实有性。生名为有。宁在未来。灭名为无。应非现在。灭若非无。生应非有。又灭违住。宁执同时。住不违生。何容异世。故彼所执。进退非理。
此更破彼妄计生属未来。住异灭属现在也。初征答破斥竟。
(辰)二结申正义。
然有为法。因缘力故。本无今有。暂有还无。表异无为。假立四相。本无今有。有位名生。生位暂停。即说为住。住别前后。复立异名。暂有还无。无时名灭。前三有故。同在现在。后一是无。故在过去。
此正明假立四相。非别有实体也。前三。谓生。住。异。后一。谓灭。余俱可知。
(难曰)。如何(灭是)无法。(乃)与有(法)为相。(答曰)。表此(有法)后(必归)无。为相何失。生表有法先非有。灭表有法后是无。异表此法非凝然。住表此法暂有用。故此四相。于有为法虽俱名表。而表有异。此依刹那假立四相。(若约)一期(果报之)分位。亦得假立(四相)。初有名生。后无名灭。生已相似相续名住。即此相续转变名异。是故四相皆是假立。
五破诸有为相竟。
(卯)六破名句文身二。初征答破斥。二结申正义。(辰)今初。
复如何知。异色心等。有实诠表名句文身。契经说故。如契经说。佛得稀有名句文身。
亦大乘征。余乘答也。解见下文。
此经不说异色心等有实名等。为证不成。若名句文。(有法)。异声实有。(因)。应如色等。(喻)。非实能诠。(宗。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