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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成唯识论观心法要-明-释智旭*导航地图-第17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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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证不成。亦说轮王成就七宝。岂即(实自)成就(女臣象马之)他身。(及珠轮之)非情(耶)。若谓于宝有自在力。假说成就。(非别实有得之一法。则一切有情)于善恶法。何不许然。(亦是假说成就)。而(必)执(为)实(有一)得(法耶)。若谓七宝在现在故。可假说成。宁知所成善恶等法。(独)离现在有(耶。若)离现(在。则诸善恶)实法。理非有故。现在必有善种等故。
  此下皆大乘破斥也。等者。指恶种及无漏种。已前先明得无体。已后更明得无用。
又得于法。有何胜用。若言(此得于一切法。是)能起(因。则一切有情皆)应(以此得而)起无为(圣法。又)一切(草木等)非情。(不具此得)。应永不起。(何故现有非情生起。又)未得(善法者。及虽得善法。而)已失(者。亦无此得)。应永不生(善法。何故现有未得善法而今得。亦有已失善法而后得者)。若(谓未得已失。虽无现得。由有)俱生(之)得为因。(所以能复)起者。(则汝)所执(生与生生。此之)二(种)生(缘)。便为无用。
又具善恶无记(三性之因为俱生)得者。(则于一时之中)。善恶无记(亦)应顿现(在)前。若(谓更)待余因。(故不顿现。则此)得。便(为)无用。若(更许云)。得(之)于法。是不失因。(一切)有情。由此(得因。乃能)成就彼(善恶等法)故。(然而)诸可成法。(总)不离(于)有情。若离有情。实不可得。故得于法。俱为无用。得实无故。非得亦无。
  初征答破斥竟。
   (辰)二结申正义。
  然依有情可成诸法分位。假立三种成就。一种子成就。二自在成就。三现行成就。翻此。假立不成就名。此类虽多。而于三界见(道)所断(邪惑)种(子)未永害位。假立非得。名异生性。于诸圣法。未成就故。
  种子成就。谓无漏善种不坏。自在成就。谓加行善根。引发无碍。现行成就。谓已入见道。现证无漏圣法也。因此成就。翻立不成就名。此不成就。虽非一类。且约未见道前。未得圣法。名异生性。然岂于有情心外。别有得非得之实法哉。
   (卯)二破众同分二。初征答破斥。二结申正义。(辰)今初。
  复如何知异色心等有实同分。契经说故。如契经说。此天同分。此人同分。乃至广说。
  复如下。大乘征。契经下。余乘答也。
  此经不说异色心等有实同分为证不成。若(谓)同智(同)言。(乃)因斯(同分而)起故。知(此同分是)实有者。则草木等(亦有同类之境。可发同智同言。亦)应有同分(矣。岂不违经)。又(若)于同分起同智言。(则此)同分复应有别同分(以起之)。彼既不尔。此云何然。若谓(以此同分)为因。(故)起同事(同)欲。(证)知(同分是)实有者。理亦不然。宿习为因。起同事欲。何要别执。有实同分。
  此大乘破斥也。智。谓解了。言。谓诠表。事。谓所为。欲。谓所愿。余皆可知。征答破斥竟。
   (辰)二结申正义。
  然依有情身心相似分位差别。假立同分。
   (卯)三破命根二。初征答破斥。二结申正义。(辰)今初。
  复如何知异色心等。有实命根。契经说故。如契经说。寿暖识三。应知命根。说名为寿。
  亦大乘征。余乘答也。
此经不说异色心等。有实寿体。为证不成。又先已成色不异识。(暖是色法。既不离识)。应(可)比(知)。离识无别命根。又若命根异识实有。应如受(想)等。非实命根。(难曰)。若尔。如何经说三法。(答曰)。义别说三。如四正断。(难曰)。住无心位。寿暖应无。(以无识故)。答曰)。岂不经说。识不离身。(难曰)。既尔。如何名无心位。(答曰)。彼灭转识。非阿赖耶。有此识因。后当广说。此识足为(三)界(六)趣(四)生(之)体。
是遍恒续异熟果故。无劳别执。有实命根。
  此大乘破斥也。先正申量云。命根是有法。非别实有宗。因云。不离识故。同喻如暖。次更申量云。彼执命根是有法。非实命根宗。因云。异识实有故。喻如受想等。此下三难三答。义皆可知。言义别说三者。秖一阿赖耶识。约相分色法。身根所得。名暖。约种子能持根身。名寿。约现行自体。名识。如四正断。秖一精进。约修断已生未生善恶。义别说四耳。征答破斥竟。
  (辰)二结申正义。
  然依亲生此(第八)识(之)种子。由(先世)业所引(持身)功能(各有)差别。(令色心等)住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