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破择灭无为定一之执也。无为之性。即是唯识实性。但依智慧简择力故。分分除灭见思烦恼。分分显出真如实性。故名择灭无为。然而真如体绝言思。既非定多。又岂定一。今若执为定一。则如一部一品结法断时。便应顿得余部余品择灭。而四果差别分位皆不成矣。又岂可哉。言部品者。见所断惑。分为四部。一者见苦谛所断部。凡有十种随眠。若约三界。共有二十八品。二者见集谛所断部。三者见灭谛所断部。四者见道谛所断部。修所断惑。共为一部。约三界九地。分为八十一品。
一法缘阙得不生时。应于一切得非择灭。执彼体一。理应尔故。
此破非择灭无为定一之执也。无为法性。本无生灭。由缘生法。覆令不显。故于缘缺之时。法暂不生。名非择灭无为。亦非定多定一也。今若执为定一。则一法缘缺不生时。应一切法皆悉不生。又岂可哉。执彼下。总结上文。先破一竟。
若体是多。便有品类。应如色等。非实无为。虚空又应非徧容受。
此总破三无为体多也。文义可知。
余部所执离心心所实有无为。准前应破。
设或更执不动无为。想受灭无为等。总以一多二义破之。例皆别无实法也。
又诸无为。许无因果故。应如兔角。非异心等有。
若有因果。便是有为。既称无为。决同许无因果。故总立量破云。诸无为是有法。非异心等有宗。因云。许无因果故。喻如兔角。初以理破斥竟。
(寅)二结申正义。
然契经说。有虚空等诸无为法。略有二种。一依识变。假施设有。谓曾闻说虚空等名。随分别有虚空等相。数习力故。(功夫渐渐成熟。致使)心等生时。似虚空等无为相现。此所现相。(是独头意识所缘之独影境。但以)前后相似。无有变易。假说为常。二依法性。假施设有。谓空无我所显真如。有无俱非。心言路绝。与一切法非一异等。是法真理。故(说)名(为)法性。离诸障碍。故(或)名(为)虚空。由简择力。灭诸杂染。究竟证会。故(又)名(为)择灭。不由择力本性清净。或缘阙所显。故(又)名(为)非择灭。苦乐受灭。故(又)名(为)不动。想受不行。(故又)名想受灭。此五(种名。)皆依如假立。(即此)真如(二字)。亦是假施设名。遮拨为无。故说为有。遮执为有。故说为空。勿谓虚幻。故说为实。理非妄倒。故名真如。不同余宗离色心等有实常法。名曰真如。故诸无为。非定实有。
虚。谓徧计所执。幻。谓依他所现。非妄故名真。无倒故名如。余皆可知。初叙破外小所执竟。
(壬)二立量以显唯识。
外道余乘所执诸法。(是有法)。异心心所非实有性。(宗)。是所取故。(因)如心心所。(喻)。能取彼(诸法之)觉。(是有法)。亦不缘彼(心外实法。宗)。是能取故。(因)。如缘此(内相分之)觉。(喻)。
初一量破所徧计。次一量破能徧计。所徧计。即心心所之相分。名为所取。能徧计。即心心所之见分。名为能取。见相二分。皆不离于自证。设使异心心所。便无能取所取矣。
诸心心所。(是有法)。依他起故。(因)。亦如幻事。(喻)。非真实有。(宗)。为遣妄执心心所外实有境故。说唯有识。若执唯识真实有者。如执外境。亦是法执。
此由前文既显徧计本空。今更申明依他非实也。故大佛顶经云。入圆成实。远离依他。及徧计执。得无生忍。若不达依他如幻。岂名具分唯识哉。宗前敬叙。即云。稽首唯识性。此中借依他以破徧计法执既竟。遂彻底掀翻。如此道破。而昧者。犹谓法相一宗。但是建立。呜呼冤哉。
(壬)三结判俱生分别二。初结属二种。二判其有无。(癸)今初。
然诸法执略有二种。一者俱生。二者分别。俱生法执。无始时来虚妄熏习内因力故。恒与身俱。不待邪教及邪分别。任运而转。故名俱生。此复二种。一常相续。在第七识。缘第八识(之见分。变)起(第七识)自心(中之影)相。执为实法。二有间断。在第六识。缘(第八)识所变蕴。处。界相。或总或别。(变)起(第六识)自心(中之影)相。执为实法。此二法执。细故难断。后十地中。数数修习胜法空观。方能除灭。分别法执。(虽有内熏之因)。亦由现在外缘力故。非与身俱。要待邪教及邪分别。然后方起。故名分别。唯在第六意识中有。此亦二种。一缘邪教所说蕴。处。界相。(变)起(第六识)自心(中之影)相。分别计度。执为实法。二缘邪教所说自性等相。(变)起(第六识)自心(中之影)相。分别计度。执为实法。此二法执。粗故易断。入初地时。观一切法(中)法(性本)空。(所显)真如(之理)。即能除灭。
邪教所说蕴。处。界。指小乘人。禀受不了义说。所造小乘诸论。名邪教也。余可知。
(癸)二判其有无。
如是所说一切法执。自心外法。或有或无。自心内法。一切皆有。是故法执。皆缘自心所现似法。执为实有。然似法相。从缘生故。是如幻有。所执实法。妄计度故。决定非有。故世尊说。慈氏当知。诸识所缘。唯识所现。依他起性。如幻事等。
自心外法。非亲所缘。故或有或无。自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