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心所成彼善恶无记三性,具诸作用,皆是识所显现生起,于八位中各与彼识相应。有此识则有此心所,凡所有心所皆是此识建立成熟,识外别无心所也。
三“所缘唯识”内而五根为根身,成种子、根二缘。外而五尘与地水火风四大为器界,及一分法尘,结成前境,为空、明、境三缘。识缘之而生者,与六七八三识互相为缘,作分别、染净、作意、根本四缘。及等无间,待彼灭而此生者,亦非识外别有相资相互相待,别有可缘之色法,皆即识所结成所印持而成乎有彼,以见立相,又因相而生见,如束芦转。若有眼识,不成胜用,即无青黄等色可缘之相。余十色法,例此可知。如毛嫱丽姬,鸟见高飞,鱼见渊潜,由彼识别,所缘亦别。足知地水火风色香味触及一分法尘:种种名,种种义,种种功田,种种触受,缘以生识者,皆识中所现之影也。
四“分位唯识”乃二十四种不相应法,各自有其分位,不可分入八识分位中者,如他人识等与己八识不相应然。唯末那执染障碍人法二空,故有分别相应不相应法,实则统于真如中本无异同,但因识所计较,判彼与我为不相应耳。二十四详《唯识谛》。
五“实性唯识”六无为,非识所有境界,乃真如实性。然真如流转而成八识,识还灭而即实性,如反覆掌,面背异相,本无异手,故四智即唯识也。
二障
障者,障蔽真如也。有障则智成识,无障则识成智。
“烦恼障”我执所成。由七识揽八识为自内我,令诸遍行心所染著流注前六,成诸恶业,既以患得患失自恼,还以恼害一切有情。此障以七识贪痴为根本,至前六识生起嗔分,增长中随小随十二染品。
“所知障”法执所成,由七识执八识相分为己见分,生一分别境之慧,建立非法之法,即所知者为障,而还能障蔽所知,迷失妙悟。此障以七识慢及邪见与痴一分为根本,流注六识,生起狂疑,增长大随八及中随一分无惭无愧。唯前五无,以前五所知虽一口口之光,而实性境现量,无非量也。
我法二障各二
“分别我法执”此二执在八识本无。至有生后,八识种子还生七识现行,遂染第六意识,于人法二障生慢疑邪见等现行,起我非我法非法虚妄分别,流注前五同时意识中,增长贪嗔痴等。直至地前资粮圆足,人见道位,意识初转,则现行二执不复生起。故第六《颂》云:“发起初心欢喜地”。第七《颂》云:“极喜初心平等性”。以七识为分别根本,六识为分别现行。此二执于六识生,即资六识而灭。以观门妙察照破二执本非实有,皆以因缘合集而成,遂得脱离出缠,不复生起无明烦恼粗相。
“俱生我法执”此二执乃无始时来,以七识所染现行,薰成八识种子,伏于隐微,为生死根本。七识拘定一窍之光,为八识见分,遂与根身器界相依成彼之境,为八识相分。其执见分为自内我,不能打破疆界,认根身为法器,乃至菩提自我得;涅槃自我证,皆是我执。其依相分安立境界,乃至知有法可证,有佛可学,皆是法执。此二执非见道位中所可还灭,以见道位中以人空法空二观折伏现行二障,而能观者即是我,所观者即是法。由在未生以前,如影随形,虽日月镫光暂灭而隐,究竟形未灭而影相暗存,不缘六识生,不于六识转,非观所能断绝。须于修道位行起解灭,渐次成熟,至不动地,不劳自己功用,无能观之我,则此我执摧灭。而犹有道可修,有佛可学,法执未除。至金刚道后,尽舍八识种子,法执方净。然尚未能现大光明,合十方尘刹为一智所摄,尚有微细法执,不能入异类,合四智成一智,息三界苦轮。必至佛位。具四无碍智,俱生法执方得灭尽无余。
四分
分者,八识位中各各所证之分量也。前二分无后二分,第三分不能证第四分。安薰建立三分,护法加立第四。
“见分”能见者为见分。
“相分”所见者为相分。然惟能见方有所见,所见者非真实相,因我能见,认为实相,见异则相亦异。如罗刹见雨成刀,雨遂有刀相。故谓此二如蜗牛二角,合则一,离则二也。第八相应心品有作意想思,乃其见分;触受二品所触所受,四大六尘,即其相分。第七以八识作意想思生起别境之意,为其见分;认第八所有遍行光明之意为可执之实,乃其相分。第六以己遍行别境不定心所为其见分,以第七非量及前五根境现量为其相分。前五以瞥尔现前之知见与同时意识和合者为其见分,以五浮尘根及色声香味触之境缘为其相分。
“自证分”自证者,不起见,不缘相,而自有能证之体,唯第八心王有之,乃见相之总持也。前七无。
“证自证分”以真如智光灼知八识,即是如来藏证知八识心王生灭之因。此唯第九白净识有此分,自其证八识铨真则谓之白净识,自其普照一切见相则谓之大圆镜智。
五受
八识所受外缘。于身心有此五种差别。
“忧”逆境未至而先逼心。
“喜”顺境可得而先悦心。
“苦”逆境逼身。“乐”顺境乐身。
“舍”不逼不悦,若一切随缘应得受用,忧喜苦乐俱不相应,名为舍。
前五有苦乐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