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不異無四。無四無異四。為如如。此如如皆實相。為法界。此諸句皆無障礙。為緣起。若不二而二。是有是無。是境是智。若二而不二。無有無無二也。無境無智無二也。若無二無無二。理則絕言。何所名哉。若無名而名。何所而非假名乎。若無而亦無有無。亦無無有無。所以無有無而有無。有無而無有無。無障無礙故。境智等一切法。皆亦例此。若謂眾生異佛。佛異眾生。則不如也。今反此故。曰如如也。七八真俗大小經律內外道俗等。互相貫通。
不二不異。悉入如如。
問不善等法。為如用耶不。
答法藏師云。二說。一云由違真。非如用。由違真故。不離真如。如起信云。用大者。能成一切世間出世間善因果故。 問若非如用。應離如體。
答以違真故。不得離真。如人顛倒帶靴為帽。倒即是靴。故不離靴。首帶為帽。非靴所用。(云云)。問經說如來藏興造一切世間。猶如伎兒作種種伎雨等。准此染法亦是所造。何言非耶。答理實染淨俱是所持。而得建立。但以違順異。故不同也。如觀施行三事空。令施福大。等於虗空。若觀罪體空。則令罪體空。則令罪體空。則令罪除滅。何以不亦令罪廣大。是知罪違於如。入如則滅。善順於真。入如則廣。故不齊也。(此上約始終教說)一云若隨緣。
通一切法。總是真用具。帝網微細。重重無盡。自在圓融。即相不待會。即性不待隨。(此約圓教顯耳)。
華嚴經文義要決問答卷第二
華嚴經文義要決問答卷第三(二科入)
皇龍寺釋 表員集
○法界義
三門同前。
第一釋名者。法藏師云。法有三義。一是持自性義。二是軌則義。三對意義。界亦三義。一是因義。依生聖道故。二是性義。三是分齊義。懍云。自體如實。名之為法。該羅都城。名之為界。第二出體者。懍云。以如如為體。慧苑師云。權小二教中。事法以心法及心。并不相應。能所造色。以為其性。小乘教。理法界。以生空所顯無為性。權教大乘。理法界。以二空所顯不變真如而為其性。實教大乘。理事無礙法界。以為無為無二。鎔融法界。而為其性。
事事無礙法界。以為無為無二。常蘊為性。(若兼顯辨用所依則通有漏五蘊為性)元曉師云。通論法界。不出四句。一有為法界。二者無為法界。三者有為無為法界。四者非有為非無為法界。法藏師云。法界有二。先所入法界義有五門。初四法界。同曉所列。(釋義不同有耳)五無障礙法界。二明能入。亦有五門。一淨信。二正解。三修行。四證得。五圓滿(云云)。
第三問答分別。
問懍云。凡論體異。濫於虗實。何耶。答以四種簡體。一者隨緣法界。二對緣法界。三忘緣法界。四緣起法界。前三門中。法界體者。法界非境智。隨緣說境智。法界非色心。隨緣說色心。此隨流處有種種味。然種種味。皆非本味。隨緣有差別。差別非法界。但有名字下無法。隨情而說。情非法界故。第一隨緣法界中。無法界體。二對緣者。夫著有之病。說無以治。著無之病。說有以治。著無之病說有以治(常無常等一切例此)所對病。非是法界。能治之藥。
假名為法。若復執此法。還復成病。病治藥去。俱時說淨。非但遣治。亦復遣遣。故對緣中。無法界體。三忘緣者。忘緣忘對故。曰忘緣法界也。忘有所得。忘無所得。忘二。忘不二。亦復忘於忘。非但忘名。亦忘法界體。忘法界用。故不立法界體也。夫不立者。亦法界中一故。四緣起法界者。前忘緣既無所依著。今復忘此緣。謂之忘緣。忘緣也然後乃立緣起法界義耳。一切法如如。實相本不生。今亦無滅。無增無滅。無有無無。而有而無也。有是無有也。
無是有無也。無有無二。是不二二也。無有無無。是二不二也。亦二亦不二也。無二不二也。(常無常等一切例也)今緣起法界中。無體而體。以如如為法界體也。緣起無礙。為法界用也。無體無用。用體體用。如如緣起。緣起如如。
問境智節中。何故非法界。
答境之與智。亦出妄語之情。病情無法。 問斷得及遣得節中。亦究竟被除。何名法界。 答帶病須破之。除病不除法。
問中道節中。忘緣既無病。何故非法界體。 答若離虗妄。未明緣起法者。非法界體。體必有用。既未論用。亦未明體。 問既非緣起。不應入緣起法界中。 答經云。汝應知一切法界。莫捨此無分別法。(此中五節更准鏡論也)。 又緣法界中。開為四種。一者有為緣集法界。二者無為緣起法界。三者自體緣集法界。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