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非不異。三約雙遮相。即性故非異性。即相故非不異。又相非相故不異。性非性故非不異。故離二邊不住中道。下二對例知。
非種種非不種種非二非不二。
△二約二空顯實。
無我無比。
亦初三對一向顯實。上對無有我所與。我為比對故。
不生不滅不動不壞。
餘二可知。次下諸對亦通三釋。準前知之。且約顯實以釋。
無實無虗。
虗實皆緣顯故。
一相無相。
法性不並真故一相。一亦非為一。所以云無相。
非無非有。
有無皆法。待對故無。
非法非非法。
法與非法。但假施設。並就實求。能治所治。無不雙寂。餘皆倣此。
不隨於俗非不隨俗(至)非如理非不如理。
△二明演法。即外益眾生三。初牒前成智為起用所依。
此菩薩不取世俗諦(至)不建立文字隨順寂滅性。
△二正明演法。
不捨一切願見義知法興布法雲降霔法雨。
△三寂用無礙三。初寂不礙用。
雖知實相不可言說(至)為說諸法悉從緣起。
△二用不礙寂。
雖有言說而無所著(至)雖攝眾生不捨真實。
△三寂用無二。
於不二法而無退轉(至)普雨法雨而不失時。
△三結。
是名菩薩摩訶薩第九一切法智神通。
△十一切法滅盡定智通三。初標。
佛子菩薩摩訶薩以一切法滅盡三昧智通。
一切法滅盡者。謂五聚之法皆當體寂滅故。斯即理滅。不同餘宗。但明事滅。唯滅六七。心心所法不滅。第八但事滅。故不能即定。而用證理滅。故定散無礙。由即事而理故不礙滅。即理而事故不礙用。是以文云。雖念念入。而不廢其菩薩道等。亦非心定。而身起用亦不獨明。定散雙絕。但是事理無礙。故七地云。雖行實際。而不作證。能念念入。亦念念起。及淨名云。不起滅定。現諸威儀。皆斯義也。事理非一。故一切法滅盡之神通。非異故滅盡即神通。通二釋也。
△。二釋二。初明即定體用自在二。初標入定。
於念念中入一切法滅盡三昧。
△二明不礙用。
亦不退菩薩道不捨菩薩事。
初二句總未作不退。現作不捨。正揀事滅。以顯真滅。餘句別明。
不捨大慈大悲心(至)方便為說種種諸法。
△二入定時分自在三。初長短隨心。
此菩薩住三昧時隨其心樂(至)住不可說不可說劫。
△二威儀不忒。
菩薩入此一切法滅盡三昧(至)不疲不懈不可盡竭。
△三不礙起用定散雙行。
雖於有於無悉無所作(至)神通變化無有休息。
上六句法。下二句喻。
譬如光影普現一切而於三昧寂然不動。
光影普現。寂然無心。菩薩亦爾。隨器虧盈。體無來去。
△三結。
是為菩薩摩訶薩入一切法滅盡三昧智神通。
△三總歎勝能二。初形劣顯勝。
佛子菩薩摩訶薩住於如是(至)智慧境界不可思議。
劣不測故。
△二以勝顯勝。
唯除諸佛及有得此神通(至)此人功德稱揚讚歎。
謂佛等方測故。
△四結數辨果。
佛子是為菩薩摩訶薩(至)一切三世無礙智神通。
○十忍品第二十九
△初來意者。為答普光十頂問故。義如前釋。前二已明定通用廣。今此辨其智慧深奧。故次來也。
二釋名者。忍謂忍解印可。即智照觀達。寄圓顯十。
三宗趣者。智行深奧為宗。為得佛果無礙無盡為趣。然此忍行。約位即在等覺後心。為斷微細無明煩惱。若約圓融。實通五位。寄終極說。體即是智。不同餘宗。忍因智果。雖是一智。隨義別說。二三四五等。諸教不同。今此圓教。故說十忍。
四正釋文。文有長行偈頌。前中有四。初舉數歎勝二。初舉數。
爾時普賢菩薩告諸菩薩言(至)有十種忍。
△二歎勝。
若得此忍則得到於一切菩薩無礙忍地。
即自分因圓。
一切佛法無礙無盡。
即勝進果滿。
△二列名顯要。初徵數。
何者為十。
△二列名。
所謂。
前三約法。後七約喻。
音聲忍。
約教。謂忍於教聲。從境為名。音聲之忍。
順忍。
約行。順諸法故。順即是忍。
無生法忍。
若約忍無生理。即無生之忍。若約無生之智及煩惱不生。則無生即忍。通二釋也。又此三忍若通相說。前二皆是無生忍之加行。順向無生。後一方契。若約當位。三忍條然。以不應此位。方有順無生忍故。順但順理。不是順忍。若爾何異無生順忍。通順事理。二法不同。無生偈云。法有亦順知等。又依五忍位當寂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