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等為十。
△三列釋。
所謂知一切法一相(至)知一切法在一念。
上三總知一切法。
知一切眾生心行無礙(至)知一切眾生善不善行。
此五廣前知眾生。
知一切菩薩願行自在住持變化。
即前業行中業攝。
知一切如來具足十力成等正覺。
即知涅槃對生死故。其勝進行。但了佛法。無別行相。故略不明。
△四結數。
是為十。
△五顯益。
若諸菩薩安住此法則得一切法善巧方便。
△五有一門。即具足方便住中之行五。初總標。
佛子菩薩摩訶薩有十種力。
若準梵本。此名積集。即是方便具足之義。下第九十五。正是十力。
△二徵數。
何等為十。
△三列釋。
所謂入一切法自性力(至)於一切法甚明解力。
上六解法力。餘四上求力。
於一切善知識(至)令一切智心不退善巧力。
前十住中。但云所修諸行。皆為眾生。不知修何。今顯所修之行。又入即了達。兼其勝進解眾生等。
△四結數。
是為十。
△五顯益。
若諸菩薩安住此法則具如來無上諸力。
△六有二門。明正心住。此門即自分行平等五。初總標。
佛子菩薩摩訶薩有十種平等。
由了平等。故聞讚毀。心定不動。然平等之言。通有三義。一者事等。謂十類各各相望。說如眾生等有佛性。乃至諸佛同一法身一心一智等。二者理等。謂此十類等一真故。三者心等。由了前二。即之於心。故於十境。不生高下。
△二徵數。
何等為十。
△三列釋。
所謂於一切眾生平等。
謂無冤親故。
一切法平等。
於善惡不生分別故。
一切剎平等。
見染見淨。無高下故。
一切深心平等。
同一真道。而出離故。
一切善根平等。
無一善根。不為佛故。
一切菩薩平等。
於諸同行。如自己故。
一切願平等。
一一大願。徹來際故。
一切波羅蜜平等。
不謂般若勝檀等故。
一切行平等。
隨一一行。徹事理故。
一切佛平等。
不謂此佛。此最勝故。
△四結數。
是為十。
△五明修益。
若諸菩薩安住此法則得一切諸佛無上平等法。
△二佛法實義句五。初總標。
佛子菩薩摩訶薩有十種佛法實義句。
即彼勝進中行。與前雖少前却。而義多同。
△二徵數。
何等為十。
△三列釋。
所謂一切法但有名。
上一約徧計。都無實故。
一切法猶如幻(至)一切法業清淨。
次四約依他。彼五約圓成。
一切法但文字所作。
無名相中。假名說故。
一切法實際一切法無相(至)一切法法界。
餘四各一義。
△四結數。
是為十。
△五顯修益。
若諸菩薩安住此法則善入一切智智無上真實義。
△七有二門。明不退住中行。初一自分五。初總標。
佛子菩薩摩訶薩說十種法。
由能宣說深廣法故。所以聞說。心不退轉。
△二徵數。
何等為十。
△三列釋。
所謂說甚深法說廣大法(至)說出生如來力法。
說業性等。成如來力。
說三世相應法說令菩薩不退法。
隨宜演說。令菩薩不退。涅槃二十八中。廣明退不退相。
說讚歎佛功德法(至)一切如來境界相應法。
餘八可知。
△四結數。
是為十。
△五顯修益。
若諸菩薩安住此法則得如來無上巧說法。
△二勝進行五。初總標。
佛子菩薩摩訶薩有十種持。
謂受持奉行。非但宣之於口。
△二徵數。
何等為十。
△三列釋。
所謂持所集一切福德(至)持一切諸佛神通游戲力。
△四結數。
是為十。
△五顯修益。
若諸菩薩安住此法則得如來無上大智住持力。
△八有二門。明童真住中行。今初此門。即自分行五。初總標。
佛子菩薩摩訶薩有十種辨才。
△二徵數。
何等為十。
△三列釋。
所謂於一切法無分別辨才(至)一切法無所著辨才。
由身口等三業無失故。有無著辨才。
於一切法了達空辨才(至)一切眾生心令歡喜辨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