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下第六十四段。 △二徵數。
何等為十。
△三列釋。
所謂深心清淨(至)了達一切諸語言故。 前六三業淨。上三體淨。
辯才清淨善說無邊(至)具足菩薩自在力故。 此三用淨。
眷屬清淨成就過去(至)除滅一切諸業障故。 此二主伴果報淨。
大願清淨與諸菩薩(至)以普賢乘而出離故。 後二願行淨。
△四結數。
是為十。
△三有二門。明修行住中之行。初自分波羅蜜五。初總標。 佛子菩薩摩訶薩有十種波羅蜜。 此門即自分行。彼開一慧為十觀察。今總顯修。十度。 △二徵數。
何等為十。
△三列釋。
所謂施波羅蜜悉捨一切諸所有故。 十度皆以總相而釋。一一多含。故云一切皆捨等。 戒波羅蜜淨佛戒故(至)智波羅蜜入佛力故。 智即方便。進趣佛力權智。立以智名。 願波羅蜜滿足普賢(至)示現一切自在用故。 神通即力度。晉經名神力。
法波羅蜜普入一切諸佛法故。
法即是智。此從所知。立以法名。 △四結數。
是為十。
△五顯益。
若諸菩薩安住此法(至)無上大智波羅蜜。 △二勝進智隨覺五。初總標。
佛子菩薩摩訶薩有十種智隨覺。 由前行成。無倒了達隨事隨理。善覺知故。 △二徵數。
何等為十。
△三列釋。
所謂一切世界無量差別智(至)而得出離智隨覺。 即前勝進十法。觀察眾生界等。亦有影略。恐繁不會。 △四結數。
是為十。
△五顯益。
若諸菩薩安住此法(至)解了一切佛法成等正覺。 △四一門明生貴住中行五。初總標。 佛子菩薩摩訶薩有十種證知。
即彼自分行。由前了達。故能證知。由證故於聖教中生。 △二徵數。
何等為十。
△三列釋。
所謂知一切法一相(至)知一切法在一念。 上三總知一切法。
知一切眾生心行無礙(至)知一切眾生善不善行。 此五廣前知眾生。
知一切菩薩願行自在住持變化。 即前業行中業攝。
知一切如來具足十力成等正覺。 即知涅槃對生死故。其勝進行。但了佛法。無別行相。故略不明。 △四結數。
是為十。
△五顯益。
若諸菩薩安住此法則得一切法善巧方便。 △五有一門。即具足方便住中之行五。初總標。 佛子菩薩摩訶薩有十種力。
若準梵本。此名積集。即是方便具足之義。下第九十五。正是十力。 △二徵數。
何等為十。
△三列釋。
所謂入一切法自性力(至)於一切法甚明解力。 上六解法力。餘四上求力。
於一切善知識(至)令一切智心不退善巧力。 前十住中。但云所修諸行。皆為眾生。不知修何。今顯所修之行。又入即了達。兼其勝進解眾生等。 △四結數。
是為十。
△五顯益。
若諸菩薩安住此法則具如來無上諸力。 △六有二門。明正心住。此門即自分行平等五。初總標。 佛子菩薩摩訶薩有十種平等。
由了平等。故聞讚毀。心定不動。然平等之言。通有三義。一者事等。謂十類各各相望。說如眾生等有佛性。乃至諸佛同一法身一心一智等。二者理等。謂此十類等一真故。三者心等。由了前二。即之於心。故於十境。不生高下。 △二徵數。
何等為十。
△三列釋。
所謂於一切眾生平等。
謂無冤親故。
一切法平等。
於善惡不生分別故。
一切剎平等。
見染見淨。無高下故。
一切深心平等。
同一真道。而出離故。
一切善根平等。
無一善根。不為佛故。
一切菩薩平等。
於諸同行。如自己故。
一切願平等。
一一大願。徹來際故。
一切波羅蜜平等。
不謂般若勝檀等故。
一切行平等。
隨一一行。徹事理故。
一切佛平等。
不謂此佛。此最勝故。
△四結數。
是為十。
△五明修益。
若諸菩薩安住此法則得一切諸佛無上平等法。 △二佛法實義句五。初總標。
佛子菩薩摩訶薩有十種佛法實義句。 即彼勝進中行。與前雖少前却。而義多同。 △二徵數。
何等為十。
△三列釋。
所謂一切法但有名。
上一約徧計。都無實故。
一切法猶如幻(至)一切法業清淨。 次四約依他。彼五約圓成。
一切法但文字所作。
無名相中。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