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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下第六十四段。  △二徵數。
  何等為十。
  △三列釋。
  所謂深心清淨(至)了達一切諸語言故。  前六三業淨。上三體淨。
  辯才清淨善說無邊(至)具足菩薩自在力故。  此三用淨。
  眷屬清淨成就過去(至)除滅一切諸業障故。  此二主伴果報淨。
  大願清淨與諸菩薩(至)以普賢乘而出離故。  後二願行淨。
  △四結數。
  是為十。
  △三有二門。明修行住中之行。初自分波羅蜜五。初總標。  佛子菩薩摩訶薩有十種波羅蜜。  此門即自分行。彼開一慧為十觀察。今總顯修。十度。  △二徵數。
  何等為十。
  △三列釋。
  所謂施波羅蜜悉捨一切諸所有故。  十度皆以總相而釋。一一多含。故云一切皆捨等。  戒波羅蜜淨佛戒故(至)智波羅蜜入佛力故。  智即方便。進趣佛力權智。立以智名。  願波羅蜜滿足普賢(至)示現一切自在用故。  神通即力度。晉經名神力。
  法波羅蜜普入一切諸佛法故。
  法即是智。此從所知。立以法名。  △四結數。
  是為十。
  △五顯益。
  若諸菩薩安住此法(至)無上大智波羅蜜。  △二勝進智隨覺五。初總標。
  佛子菩薩摩訶薩有十種智隨覺。  由前行成。無倒了達隨事隨理。善覺知故。  △二徵數。
  何等為十。
  △三列釋。
  所謂一切世界無量差別智(至)而得出離智隨覺。  即前勝進十法。觀察眾生界等。亦有影略。恐繁不會。  △四結數。
  是為十。
  △五顯益。
  若諸菩薩安住此法(至)解了一切佛法成等正覺。  △四一門明生貴住中行五。初總標。  佛子菩薩摩訶薩有十種證知。
  即彼自分行。由前了達。故能證知。由證故於聖教中生。  △二徵數。
  何等為十。
  △三列釋。
  所謂知一切法一相(至)知一切法在一念。  上三總知一切法。
  知一切眾生心行無礙(至)知一切眾生善不善行。  此五廣前知眾生。
  知一切菩薩願行自在住持變化。  即前業行中業攝。
  知一切如來具足十力成等正覺。  即知涅槃對生死故。其勝進行。但了佛法。無別行相。故略不明。  △四結數。
  是為十。
  △五顯益。
  若諸菩薩安住此法則得一切法善巧方便。  △五有一門。即具足方便住中之行五。初總標。  佛子菩薩摩訶薩有十種力。
  若準梵本。此名積集。即是方便具足之義。下第九十五。正是十力。  △二徵數。
  何等為十。
  △三列釋。
  所謂入一切法自性力(至)於一切法甚明解力。  上六解法力。餘四上求力。
  於一切善知識(至)令一切智心不退善巧力。  前十住中。但云所修諸行。皆為眾生。不知修何。今顯所修之行。又入即了達。兼其勝進解眾生等。  △四結數。
  是為十。
  △五顯益。
  若諸菩薩安住此法則具如來無上諸力。  △六有二門。明正心住。此門即自分行平等五。初總標。  佛子菩薩摩訶薩有十種平等。
  由了平等。故聞讚毀。心定不動。然平等之言。通有三義。一者事等。謂十類各各相望。說如眾生等有佛性。乃至諸佛同一法身一心一智等。二者理等。謂此十類等一真故。三者心等。由了前二。即之於心。故於十境。不生高下。  △二徵數。
  何等為十。
  △三列釋。
  所謂於一切眾生平等。
  謂無冤親故。
  一切法平等。
  於善惡不生分別故。
  一切剎平等。
  見染見淨。無高下故。
  一切深心平等。
  同一真道。而出離故。
  一切善根平等。
  無一善根。不為佛故。
  一切菩薩平等。
  於諸同行。如自己故。
  一切願平等。
  一一大願。徹來際故。
  一切波羅蜜平等。
  不謂般若勝檀等故。
  一切行平等。
  隨一一行。徹事理故。
  一切佛平等。
  不謂此佛。此最勝故。
  △四結數。
  是為十。
  △五明修益。
  若諸菩薩安住此法則得一切諸佛無上平等法。  △二佛法實義句五。初總標。
  佛子菩薩摩訶薩有十種佛法實義句。  即彼勝進中行。與前雖少前却。而義多同。  △二徵數。
  何等為十。
  △三列釋。
  所謂一切法但有名。
  上一約徧計。都無實故。
  一切法猶如幻(至)一切法業清淨。  次四約依他。彼五約圓成。
  一切法但文字所作。
  無名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