則煩惱不生矣。古云。獃獃四顧起貪心。念食吞津咳[口*敕]頻。摝粥啜羹包滿口。開單展鉢響諸鄰。
或有所需。默然指授。不得高聲大喚。
需同須。索也。謂以指授令知。彼為取也。
不得碗鉢作聲。
如前第九戒中釋。
不得食畢先起。
除有急事。及病。不能久坐。無犯。
若違僧制。聞白槌。不得抗拒不服。
白槌。是舉罪之規。抗拒是抵觸不順之貌。如其不服。生瞋違和。即非好僧。古人聞善言則拜。有告過則喜。斯皆聖賢氣象。何不效之。
飯中有穀。去皮食之。
命依食住。道由食存。故宜惜之。不可賤棄。志逢禪師。一日宴坐。有神跪於前。師問為誰。曰。護戒神也。師曰。吾慮宿愆未殄。汝知之乎。曰。師有何罪。唯小過耳。師曰。何也。曰。凡折鉢水。亦施主物。師常輙棄之。非所宜也。言訖而隱。師自此悉飲之。
不得見美味生貪心。恣口食。
不知食之過患。故恣貪無厭。如昔一沙彌貪愛酪味。死即作酪瓶中蟲。復一沙彌貪著龍宮香飯。死後為龍。欲奪龍宮。殺諸龍屬。為害非小。是故於食不可生貪心也。
不得偏眾食。
僧物偏眾。準直成罪。自物偏眾。是無慚人。僧未食。不得先嘗。若為僧作食。欲知鹹淡。先嘗無過。昔唐登州文登縣。郭行妻王氏。生一女鶴喙。將終自言。酬先世甞齋之報。以此示人也。
△禮拜第六
禮拜不得占殿中央。是住持位。
縱無住持。亦有監寺。復當妨後來之人。住持者。弘揚正法人。乃善知識也。凡禮拜。須淨盥潄。露頂跣足。早起及二時粥飯。當嚼楊枝。若不如法潔淨。禮便獲罪。
有人禮佛。不得向彼人頭前逕過。
逕。近也。過也。逕過。一自失尊敬。二亂他觀法。獲罪非輕也。
凡合掌。不得十指參差。不得中虗。不得將指插鼻中。須平胸高低得所。
參差中虗。皆屬慢惰。插鼻高低。是儀不中節。有失觀瞻也。
不得非時禮拜。如欲非時禮。須待人靜時。
非時謂不合眾規。則違逆僧制。人靜則不令眾動念。
師禮佛。不得與師並禮。當隨師後遠拜。
並是比丘齊禮。隨後謂在師之身後。亦不宜逼近。故云遠拜。
師拜人。不得與師同拜。
同拜則尊卑之儀失矣。
在師前。不得與同類相禮。在師前。不得受人禮。
同類禮。則失尊師之分。受人禮。則失自卑之儀。
己手持經像。不得為人作禮。
經像乃人天所尊。豈宜持之禮人。
附 凡禮拜。須精誠作觀。教列七種禮。不可不知。
不雜餘念曰精。真實致敬曰誠。七種禮者。一我慢禮。二求名禮。三身心恭敬禮。四發智清淨禮。五通入法界禮。六正觀修誠禮。七實相平等禮。前二非禮。後五義有淺深。如餘處釋。此不繁出。作觀。後五禮。即是觀。或作此禮所禮性空寂觀。
△聽法第七
凡遇掛上堂牌。宜早上堂。莫待法皷大擂。
若不早往。臨時倉卒失儀。身心煩躁。不入法理。
整理衣服。平視直進。
衣整則儀肅。平視則心端。直進則表正也。
坐必端嚴。
身業肅也。
不得亂語。
口業肅也。
不得大咳唾。
一則動眾。二則污地。三獲罪非小。詳如經說。凡聞法如饑得食。如渴得飲。寸陰無棄。不厭多聞。方名佛子。
附 凡聽法。須聞而思。思而修。
此是聞思修三慧。缺一不可。若聞而不思。如人種田。不下種子。思而不修。如不灌溉耘除。終無結實。三慧若立。則三乘之果可獲矣。
不得專記名言。以資談柄。
專記名言。如人說食。亦如數他珍寶。若資談柄。矜誇知見。不求理悟。增長慢幢。知見立知。返成毒藥。故云。學者為四事墮落。如法律三昧經云。一學不知善權方便。輕慢師友。無有一心。其意數轉。二學文特進。無有道力。但貪名譽。望人敬侍。三學所侍師不勤苦。當得成就。虗飾貢高。四好學道。反持異術。比佛深經。言道同等。此之惡見。甚於毒藥。有害法身慧命也。
不得未會稱會。入耳出口。
會者。領悟也。未會稱會。是自欺不實。入耳出口。無契悟機。是欺他人。古人云。君子之學。入乎耳。著乎心。布乎四肢。形乎動靜。小人之學。入乎耳。出乎口。耳目之間。四寸耳。曷足以美七尺之軀。
年少沙彌。戒力未固。宜更學律。不得早赴講筵。
講筵。即法席。乃講經處也。戒力未堅。則心志無定。足跟未穩。隨風上下。況大小二乘。性相兩宗。奚能融會。非捨此欣彼。則撥無因果。互相詆讟。致招無間重愆。固不可不慎也。五苦章句經。佛言。夫善知識。欲教新學。稍稍以漸。教語魔事。令護魔因緣。生死罪苦。五道分明。令信罪福。事事了了。乃可語道。
△習學經典第八
宜先學律。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