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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中国撰述诸宗著述部戒律宗-沙弥律仪要略增注-清-弘赞-第25页

噉食。是故我今廣演灌頂章句真實呪術。化諸未信不解道者。汝當宣傳。勿令毀失。
  不得習學宣卷打偈。
  即今無為教之金剛卷。一人宣之。眾人和之。曰打偈。
  不得習學外道書。除智力有餘。為欲知內外教深淺者。可以涉躐。然勿生習學想。
  躐亦作獵。躐踐也。內外教。如前釋。大經云。佛告諸比丘。出家人應修慧學。尋究經典。不得披讀外書。我涅槃後。有愚癡破戒人。捨十二部經。讀誦種種外道典籍。文頌手筆。畜不淨物。言是佛聽。如是之人。以好旃檀。貿於瓦木。以甘露易於惡毒。故論云。若菩薩於佛所說。棄捨不學。反學外道邪論。世俗經典。是名為犯。若上聰明人。能速受學。得不動智。於日月中。當以二分受學佛法。一分學外典。若於世典外道邪教。愛樂不捨。不作棄想。是名為犯。法苑云。若一向廢內尋外。則便得罪。縱解理行。唯可暫習。為伏外道。還須厭離。進修內業。務令增勝。若偏躭著。則壞正法。豈成僧寶。若專讀外典。歌詠琴棋。諷誦詩書。徒消日月。內教法藥。救生為急。文奧理深。辭華秘博。能解一句。演無量義。新舊經論。卷軸數千。曾不窺撿一句之義。外道不急之事。日夜勤學。若謂白衣笑我無知。不學世典者。何如俗人問我經義。不能答耶。居內不閒於外。未足可羞。在內不解於內。恥辱彌甚。良由時將末法。人命轉促。無常交臂。朝不謀夕。恐一入冥途。累劫難出。再遇佛法。想見無由。雖經論許一分學外。為伏外道。此為上智聰叡者說。先諳於內。兼令知外。機辯鋒芒。出言關典。內外博究。堪為師匠。得如經說。為伏外道。今自量身。觸事無能。神識常閉。愚戇恒開。自救無聊。何能利人。色香不通。何辯菽麥。願自思退。省己為學。亦不得以佛經糅雜俗典。如冥報記云。唐趙文信。遂州人。貞觀元年暴死。三日復甦云。至閻王所。王問汝修何功德。答言。一生以來。不修功德。唯好庾信文章集錄。王言。庾信是大罪人。現在受苦。頗曾識否。答言。雖讀渠文章。未識其人。王即遣人引出庾信。乃見一龜多頭。龜去少時。現一人身來云。我便是庾信。為在生時好作文章。妄引佛經。以雜俗書。誹謗佛法。謂不及孔老之教。今受龜身。苦之極也。
  不得習學詩詞。
  志之所發於言曰詩。言之所吐於文曰詞。記云。書算卜術。俗典文頌。俱是世法。非出家業。故不聽學。
  不得著心學字求工。但書寫端楷足矣。
  楷即楷書。乃上谷王次中所作。足以宣文顯義。何更著心求工於草隸。今時出家多有不修正務。而晝夜求字精巧。終年苦心。迷不知省。縱饒學到鍾王之妙。程盱之巧。亦何救於生死。諸佛不讚。閻王不受。終為廢物。成何底事。警訓云。律制雜學以妨正業。故學書不得為好。然古高僧亦多異學。或精草隷。或善篇章。或醫術馳名。或陰陽顯譽。皆為精窮內典。傍涉餘宗。無非志在護持。助通佛化。今時釋子名實俱喪。能書寫則稱為草聖。通俗典則自號文章。擇地則名為山水。卜術則呼為三命。豈意捨家事佛。而隨順俗流之名。本圖厭世超昇。而翻習生死之業。沽名邀利。附勢矜能。形廁方袍。心染浮俗。畢身虗度。良可哀哉。
  不得污手執持經。
  因果經云。觸手請經。當墮廁中蟲報。阿難請戒律論云。僧尼白衣等。因讀誦經律論等。行語手執翻卷者。依忉利天歲數。受畜報二億歲。墮獐鹿中。恒被摺脊。苦痛難忍。若無記戲言。捉經律論。亦招前報。若安經像房堂簷前者。依忉利天歲數。八百歲受畜生報。二億歲墮猪狗中生。若得人身。一億歲恒常作客。栖屑不得自在。
  對經典。如對佛。不得戲笑。
  經是佛語。亦是佛師。故對經如對佛。一言一偈。千劫難逢。縱不解義。誦之亦種善根。故須特加尊重。律云。慎無臥誦經。若纔覺疲倦。懈怠心生。即當痛念人命呼吸。如救頭然。又何暇於懈怠哉。
  不得案上。狼藉卷帙。
  帙音妷。經卷編次成夾曰帙。狼藉謂參差雜亂。不齊整也。
  不得高聲動眾。
  凡讀經。要知句逗聲法。華梵了然。若隨眾諷誦。聲宜調和。不得自恃。若自習學。聲須低小。勿動眾念也。
  不得借人經看不還。及不加愛重。以致損壞。
  經法是三乘人之父母。同加愛護。無有彼此。如有不敬損壞者。俱得慢法之罪。借而故心不還者。即得盜罪。經云。借取與。必分明。無違期約。以失信道。
△入寺院第九
凡入寺門。不得行中央。須緣左右邊行。緣左先左足。緣右先右足。
  行中央則唐突。無尊敬儀。如世公府衙門。下官尚不得中進。況法王寶殿。而可不迴顧左右乎。當隨門夾舉足出入。緣左手邊。先舉左足。緣右手邊。先舉右足。大律云。行時先下脚跟。後下脚指。平視直進。迴時合身總迴。西國寺圖云。入出之時。悉轉面向佛。若禮三寶。常念體唯是一。何者。覺法滿足名佛。所覺之道名法。學佛道者名僧。則知一切凡聖體同無二也。若入寺時。低頭看地。不得高視。見地有蟲。勿悞傷殺。當歌唄讚歎。不唾僧地。若見草木不淨。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