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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中国撰述诸宗著述部戒律宗-沙弥律仪要略增注-清-弘赞*导航地图-第5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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噫。是慨歎之聲。歟。是語末之辭。亦是歎辭。謂殺生之罪。苦報無量。窮劫受殃。誠可愍傷。則不可不為切戒。如輪轉五道經云。為人喜殺者。後生作水上蜉蝣之蟲。朝生暮死。大論云。佛言殺生有十罪。一心常懷毒。世世不絕。二眾生憎惡。眼不喜見。三常懷惡念。思惟惡事。四眾生畏之。如見虵虎。五睡時心怖。寤亦不安。六常有惡夢。七命終之時。狂怖惡死。八種短命業因緣。九身壞命終墮於地獄。十若出為人。常當短命。如經所說。可不深戒哉。
  △二曰不盜
  物屬於他。他所守護。不與而取。名之曰盜。  解曰。金銀重物。以至一鍼一草。不得不與而取。  舉金銀。已兼七寶。重物即衣食器具等。貴價之物。一鍼一草。是物之最輕小者。以至者。是舉前後之重輕。令達其中者也。  若常住物。
  即十方僧物。但贍部州內。所有出家佛弟子眾。皆悉有分。  若信施物。
  謂施主持物至寺布施。而未分與僧者是。  若僧眾物。
是現前僧物。方等經華聚菩薩云。五逆四重。我亦能救。盜僧物者。我不能救。三昧經云。盜僧鬘物者。過殺八萬四千父母等罪。大律云。若盜佛塔物。及寺中供具。即犯道罪。若盜他經卷。計紙墨值犯罪。寶梁經云。寧啗身肉。終不用三寶物。得大苦報。罪受一劫。若過一劫。以侵損三寶物故。又佛法僧物。各有所屬。不得互用。用則計直成罪。常住僧物。亦各有所屬。不得互用。如大律廣明。此不繁錄。唐汾州。啟福寺主惠澄。染患作牛吼而死。寺僧長寧。
夜見澄來。形色顦顇。曰。為互用三寶物。受苦難言。諸罪葢輕。唯用常住物至重。願賜救濟。寧即為誦經懺罪。月餘復來云。承利益。已得息苦。別居一處。但未知得脫之日。
  若官物。
  即九品宦職之物。
  民物。
  即農庶工商百姓之物。
  一切物。
  屬鬼神禽獸等物。
  或奪取。
  對面不與而取。名為強奪。亦名為劫。儀則經云。若自衣鉢等。被賊所劫盜。勿得強取之。說法方便化。或復而回買。不允隨他意。  或竊取。
  私取曰竊。
  或詐取。
  詭譎曰詐取。亦名偽取。
  乃至偷稅冒渡等。皆為偷盜。
  乃至者。是舉前後以明其中。所謂圭合銖兩。種種欺瞞。移標占界。私匿寄物。過分食用常住等。言偷稅者。謂有應輸稅物。而不輸稅。或藏匿而過。或越道而去。亦不得為他藏匿稅物。若是三寶父母之物。應為稅官說法讚歎三寶功德。父母深恩。官不取稅無犯。冒渡者。假稱曰冒。謂謬稱他名而渡關津也。等者。未盡之辭。事既非一。意會可知。如上常住物。乃至冒渡等。凡有所私。悉名偷盜。罪不可悔。故經云。有犯斯戒。非沙彌也。
經載一沙彌盜常住果七枚。一沙彌盜眾僧餅數番。一沙彌盜眾僧石蜜少分。俱墮地獄。石蜜。即甘蔗糖堅強者。是也。阿含經云。時目連尊者。告勒叉那比丘言。我路中見一大身眾生。有熱鐵丸。從身上出入。乘虗而行。苦痛切迫。啼哭號呼。受如是苦。一何痛哉。復見一眾生。其舌長廣。有熾然利斧。以斫其舌。乘空而行。啼哭號呼如前。復見一眾生。有雙鐵輪。在兩脇燒燃。旋轉還燒其身。如前號呼而行。比丘聞已白佛。佛告諸比丘。我亦見如是眾生。
而不說者。恐愚癡人不信如來所說。長夜受苦。彼熱鐵丸。從身上出入者。過去世時。曾於迦葉佛所。出家作沙彌。次守眾僧果園。盜取七枚。持奉其師。緣斯罪故。已墮地獄中受無量苦。地獄餘罪。今得此身。續受斯苦。彼熾燃利斧斫舌者。亦於過去世時。迦葉佛法中。出家作沙彌。以斧斫石蜜供僧。著斧刃蜜。盜取食之。緣斯罪故。入地獄中受無量苦。餘罪續受斯苦。彼雙鐵輪在脇下者。亦從迦葉佛法中。出家作沙彌。遣持蜜餅供僧。盜取二餅著於脇下。
緣斯罪故。墮地獄中受無量苦。餘罪續受斯苦。其餘比丘等罪報。此不繁錄。惰文帝十六年。齊州靈巖寺。釋道相。暴亡。至冥府。見勢至菩薩引觀地獄。有榜云。沙彌道弘。為眾僧作餛飩。先盜食一鉢。當墮鐵丸地獄。然弘數年口瘡。聞相說。乃為眾設供。如彼所見。有三十餘人罪報。道相七日內。十三度死。見菩薩指示罪報。相以語諸人。即各賠償。獄榜隨滅。出僧鏡錄。
  故經云。寧就斷手。不取非財。  不義之物。名曰非財。護戒不取非財。縱令斷手。只是一生。若取非財破戒。即墮三塗。世世得無手報。古云。人非善不交。物非義不取。非財害己。惡語傷人。世儒尚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