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并隶提刑司拘收,具帐供申起发。缘无额钱所收窠名不少,切虑州郡县镇隐漏,不肯尽数供报,提刑司不为检察,致拘收隐落,或供帐不寔,日久转致亏损,失陷省计原书天头注云:「『省』一作『少』。」。欲望下户部检坐诸州郡应合收无额上供钱物窠名及供申隐漏不实起发期限并前后应干约束等条法,镂版遍下诸路州郡及提刑司遵守施行。」诏依。
绍兴元年四月四日,户部侍郎孟庾言:「诸路州军所收无额钱物,昨窠名繁多,州郡得以侵欺,并令提刑司具帐催督起发,以革侵用。近缘军兴,诸路供申帐状多不依限。继承指挥:添酒钱五项依旧作经制钱拘收,亦系无额,名色
相同,从来帐限不一,作两色供报。州县得以侵欺。今欲乞将诸路所收无额经制钱物每季只作一帐供申,并限次季孟月二十五日已前具帐及起发数足,余依见行条法。」从之。
二十五年四月十六日,诏:「诸路州军知、通今后拘收无额钱物及一万贯,与减一年半磨勘;及一万五千贯以上,与减二年磨勘。如止及五千贯,依已降指挥与减一半。」从户部请也。
二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户部侍郎徐林言:「今欲下诸路提刑司行下诸州军,今后拘收无额钱物赏,候任满日方许陈乞,从本部驱考。若任内合起上供折帛等钱别无拖欠,即依见行条法指挥保明推赏。」从之。
昨降指挥,应州、军专委通判拘收起发无额钱,岁及五千贯以上者,知、通与减一年磨勘。所在州、军每岁财赋所入或有系无窠名者,往往空有拘收及五千贯,其间有止拘收到一二千贯至三四千贯,为不能及五千贯数,不该赏典,遂有州军更不将所桩到钱物起发 二十九年闰六月八日,臣僚言:「窃原书天头注云:「『有』一作『致』」。。今乞行下诸路责令守倅常切拘收,除一岁能拘收起发及五千贯以上者,依已降指挥与减一年磨勘外年:原作「半」,据本书食货六四之六五改。,若不及数而及四千贯以上者,与减三季磨勘,及三千贯以上者与减两季,及二千贯以上者与减一季。如此,则随其多寡为之酬赏。」从之。
食货 ~ 上供钱原书天头注云:「高宗建炎以下系上供钱。」今拟作标题。
上供钱原书天头注云:「高宗建炎以下系上供钱。」今拟作标题。
高宗建炎三年七月二十七日,户部侍郎叶份言:「乞每岁终从本部将诸路所
起上供钱物斛斗数目以十分为率,比较三两路起发最多最少去处申乞赏罚,庶使官吏有勤惰之戒。」诏从之。
四年九月六日,户部侍郎孟庾言:「崇宁立法:诸路违欠上供钱物,官冲替,而吏配千里,务要应期办集。后大观间,户部奏请以为法禁太重太:原作「大」,据本书食货六四之四六改。,将官员冲替改作差替,人吏决配改作勒停,期于必行,不为虚文。继承指挥:却依旧法。日来朝廷不欲深罪,监司州郡公然违戾,深虑有 国计。伏望严赐督责监司州郡当职官,将今年上供钱物须管依限起发赴行在应助支用,如有违欠,并乞依大观间申请断罪。」从之。
绍兴元年三月十九日,尚书省言:「行在养兵之费浸广,帑藏之积无几,将来大礼合用赏给百万,既不许横敛,惟指拟上供,宜预行戒饬。」诏监司及州县当职官不务体国,纵令拖欠,起发违滞,或冒法截留留:原作「类」,据本书食货六四之四六改。、侵隐兑借之类,有 大礼。支遣官追一官勒停,人吏杖眷远配;若率先起足,取旨优异推恩。仍令户部常切催督,其置簿点检驱催,并依已降指挥施行。从之从之:此二字疑衍,或前有脱字。。
二十七日,诏:「诸路应赴行在钱物斛斗,官司辄截留借兑支拨,并依上供条法指挥施行。」
四月十三日,户部侍郎孟庾言:「江南东、西路合起发行在额斛,系以去年秋税计置起发,已承十一月四日朝旨:将二分折起价钱外,余八分起发本色粮米粮:原作「运」,据本书食货六四之四七改。。缘所起数多,即目道路未甚通快,深虑艰于一并般运并:原作「般」,据本书食货六四之四七改。。又民间见阙
粮斛,今欲将逐路合起发米将二分依市价粜卖,将卖到钱计置金银起发,余六分本色依旧。」诏依,仍仰将已纳在官合起发上供米斛依市价出粜,如有未纳数目,即拘催本色,不得抑勒税户认纳价钱,却成搔扰。
八月二十九日,诏令宣州将未起上供紬绢三万匹并纳本色。以本州岛言「奉 :上供紬绢一半折价,每匹三贯文,而江东时值止两贯,下户反有倍费」故也。
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户部尚书李弥大言:「今来道路并无梗阻,其诸路州、军上供钱帛斛自合遵依上供条限,尽数起发前来行在送纳。望严赐指挥诸路漕臣。」诏两浙东、西、江南东、西路各就委逐路 刷折帛钱官拘催,并福建路、荆湖南、北路、广南东、西路并仰逐路漕臣照会户部已行事理训诫州县,将合起发物各依条限起发。今来系充(瞻)[赡]军支用,务在悉心拘催,毋令蹈袭前弊。令户部不住摧促施行住:原作「拘」,据本书食货六四之四七改。。如尚敢违限,不为依数起发,仰本部按劾,取旨重寘于法。
闰四月十二日,臣僚言:「欲令福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