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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宋会要辑稿-清-徐松-第3224页

年四月二十一日,监察御史赵屼言:「元丰敕,重法地分元劫盗者妻子编管,元佑新敕一切削去,则前此编管者宜不少,请令从便。」从之。
八月十三日,秀州团练副使、本州岛安置、不得签书公事沈括赐绢百匹,仍从便居止,以括上编修《天下郡县图》故也。
五年九月二十五日,诏胜如堡使臣执到西贼四人,特免责罚,熙河兰岷路经略使范育、知兰州种谊并特放罪。
八年九月十五日,诏京东西、河北、淮南路饥民为盗者,特末减。
绍(兴)[圣]元年二月二十七日,中书者言:「闻河东路灾伤所被甚广,虑饥民为盗,请河东路转运司灾及七分处,盗罪至死减等,杖脊刺配牢城。」
五月十五日,诏编管黄州蔡硕特放逐便,从其母请也。
七月二十一日,宰臣章惇等奏曰:「前日再谪吕大防、刘挚、苏辙、梁焘、刘安世,并司马光、吕公着追谥诰赠典,及仆神道碑,既牓朝堂,众论咸以为宽。余人连逮尚众,陛下许其自新,一切不问,莫不忻悦。」上曰:「据其罪状甚可诛,然不欲究其事,乃用轻典,聊示惩责尔。」
十一月十六日,开封府民吕安坐斥乘舆,大理寺论当处斩,上批「特贷死」。再取旨,上曰:「此因醉狂语,与情理悖逆者异,故贷其死。」
二年正月十一日,诏:「开封府寄杖未决罪人,悉缘病
孕,久縻囚系,方春发生,推觉大推觉大:此语无义,似为「推行宽大」之误。。应徒罪情重减从杖一百,情轻减从杖八十,余罪不以轻重并放。殿前马步军司、大理寺准此。」
元符二年二月十七日,上御崇政殿,军头司引见泾原路擒获西界统军嵬名阿埋妹勒都逋等共二十七人,诏并特贷命,释缚,押赴怀远驿。
闰九月十六日,诏东头供奉官、权镇戎军平下城监押刘贵特贷命,除名勒停,留充本路极边巡防使唤。坐擅杀斗子李立,以战功赎罪也。
徽宗崇宁元年二月十六日,诏:「赵谂谋反,从坐者既已伏诛,应曾诖误人未在吏者勿推,亲戚不当缘坐者并释放。」
五月二十三日,诏曰:「昔在元佑,权臣擅邦,倡导邪朋,诬诋先烈,善政良法,肆为纷更。绍圣亲揽政机,灼见群慝,斥逐流窜,具正典刑。肆朕(篡)[纂]承,与之洗涤,悉复收召,寘诸朝廷,而缔交合谋,弥复胶固,唯以沮坏事功、报复仇怨为事事功:原作「为」,据《资治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二一改。,訿訿,必欲一变熙宁、元丰之法度为元佑之政而后已。凡所论列,深骇朕听。至其党与,则迁叙不次,无复旧章。或繇冗散之中,登殿阁而抚四面;或既殂谢之后,还旧职而加横恩。挠法惠奸,鲜不类此。稍从屏远,姑务函容,而言路交攻,义不可遏。乃择其尤者,第加裁削,以适厥中。尚虑中外诖误之人未免反侧,盍详示训谕,以慰安众情。应元佑以来及元符末尝以朋比附会得罪者,除已施行外,自今已往一切释而不问,在言责者亦勿复辄以为言。朕
言不渝,群听毋惑。」
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诏曰:「朕嗣承先烈,夙夜究宣,罔敢怠勿,常惧弗及。乃者询谋逮下,而士辄乘间诋訿,无所忌惮。朕惟父子兄弟之分,于义有害,在法靡容,已屈常刑,止从远窜。然士流于俗,见利忘义久矣,朕甚悯焉。盖行法而明教,宥过而示恩,贷其终身不齿之罪,俾之自新,朕之遇士厚矣。应上书(奉)[奏]疏见羁管人,可特与放还乡里,仰州县长吏同监司取责亲属保任其身,仍令三省量轻重,具名立法闻奏。」
九月五日,诏曰:「元佑奸党诋讪先帝,罪在不赦,曩屈常宪,贷与之生,屏之远方,固无还理,弃死贬所,岂不为宜!今先烈绍兴,年谷丰稔,铸鼎以安庙社,作乐以协神(民)[明],嘉祥荐臻,和气浃洽,肆颁赦宥,覃及万方。兴言邪诬,久责遐裔,一夫失所,朕尚(测)[恻]然,用示至仁,稍从内徙。服我宽德,其革尔心。应岭南移荆湖,荆湖移江淮,江淮移近地,惟不得在四辅畿甸。」
大观二年四月十三日,开封尹宋乔年奏:「欲乞今后外州军承开封府移送到强盗不曾杀人、但赃满或伤人应死者,并同犯人,并许奏裁。所贵万一有原贷之理,可以广陛下好生之德。」诏:「强盗赃满、伤人法所不贷者已众,及贷于京师而不贷于移送之人,法不一矣,可依所奏。」
政和五年十月八日,诏:「成(中)[忠]郎、监政州清川县市易务沈希能系宗室女夫,因事下狱,今已一年,家极贫乏,无以赡给。其宗室女年少,止有一
婴儿外,并无人照管,兼累经赦宥,可特放罪,仍免根勘。」
六年四月十三日,诏:「眉州违法开井,本路转运司已行改正,栈阁了毕,所有令提刑司取勘漕臣指挥更不施行,特与放罪。」
八年六月二十八日,诏曰:「朕惟先王以仁为恩,以义为理。仁之施者惟恐其不博,而义之尽者有所不为。朕奉承祖宗令绪德泽之美,垂休无穷,稽唐虞忠厚之政,解汉、唐严苛之法,所以惠天下者甚厚。比年以来,内自畿甸,外薄四海,民重犯法,囹圄屡空,而逆乱之谋、谤议之言与夫妖妄娇诬,撰造非语,不在于乡闾之小民贱吏,而出于勋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