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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时但欲裁减下户钱数,未尝言复差役。今非其职而遽请变法,盖自王安石罢相,括恐大臣于法(今)[令]有所改易,故潜纳此说以窥伺其意,为附结之资。故有是命。
元丰元年正月十七日,判司农寺熊本言:「近诸路皆言甲头催税未便,今相度:欲令诸路依元定役法钱数雇募户长。如未有人应募,据税户多少,轮四等以上保丁催税,每都保毋得过五人。每人须催百户以上,量所催多少支给雇钱,共无得过充雇户长钱数。仍依旧一税一替,愿再充者听。如有违犯,并依旧条内甲头减户长一等。」诏送司农寺相度以闻。
十八日,诏:「诸路命官使臣,咤军期亡殁,其子娉不该荫免者,本户役钱减放五年。」从司农寺请么。
十九日,诏诸路依旧置牙司。从司农寺请么。
二十七日,司农寺言:淮南东路提举司乞本路并用乡村民户物产实直钱数敷出役钱。从之。
闰正月四日,秦凤等路提举司乞增募州县裁减过当役人及增雇钱,从之。
十月三日,诏自今年八月降朝旨后,诸路咤行役法实用军人请受,比较所代役人雇食等钱,岁终具数申司农寺拨还。从本寺请么。
十三日,御史中丞、判司农寺蔡确言:「常平旧 ,多已冲改,免役等法,素未编定。今除合删修为 外,所定约束小者为令,其名数式样之类为式,乞以《元丰司农 令式》为目。」从之。
二年四月二十一日,知谏院李定言:「秀州嘉兴、崇德两县初定役法时,以僧舍什物估直敷钱,恐非法意。请下司农寺行下本路改正。他路有类此者,令提举司依此施行。」从之。
七月十二日,诏两浙路坊郭户役钱依乡村例,随产裁定免出之法。初,诏坊郭户不及二百千、乡村户不及五十千,并免输役钱。
续诏乡村合随逐县民户家业裁定免出之法。至是,提举司言:「乡村下等有家业不及五十千而犹输钱者,坊郭户二百千以下乃悉免输钱,轻重不均。」故有是诏。
二十八日,提举成都府路常平等事范子谅言:「本路役钱,厘毫以下者圆零就分,其圆零出剩钱与役钱一处收附。臣窃详议法之初,本以民税为定制天头原批:「税,一作庶。」,计输役之数以为常费,立例出钱,则钱有限,使民信而易知。则今始为畸零不齐,又复圆零覆折,增功不定。且取材入官,亦当明白,不宜文理委曲,徒令吏史旁缘为奸。今相度:民户供输,自合圆零就整,减放厘毫以下。钱数不多,庶几文簿简省,易为会计。」从之。
八月十二日,诏遣司农寺都丞吴雍同两浙路提举官讲议役法,催促结绝。
十月十七日,诏麟、府二州乡村户毋出役钱,初,韩绛言:「麟、府、丰三州上番义军已免输役钱丰:原作「豊」,据《长编》卷三○○改。,而并边土薄乡村户贫乏,宜蠲之。」事下司农寺,以为丰州初无役钱,麟、府州乡村户岁输一万余缗,请如绛奏,而以太原、汾、泽、晋、绛宽剩役钱补之。
十二月十四日,诏蓬、阆二州免役钱以家业多少定数。以利州路提举司言「所部役钱未均,蓬、阆二州上户家业多而税钱少,下户家业少而税钱多,至第一、第二等户输钱少于第四、第五等」故么。
同日,广南西路提举常平等事刘谊言:「广西一路,户口纔二十万,盖不过江、淮一大郡,而民出役钱至十九万缗,募役实用钱十四万缗,余四万缗,谓之宽剩。百姓贫乏,非他路比,上等之家不能当湖湘中下之户,而役钱之出,用税钱,税钱既少,又敷之田米,田米不足,复算于身丁。广西之民,身之有丁么,既税以钱,又算以米,是一身已输二税,殆前世弊法。今既未能蠲除之,而又敷以役钱,甚可悯么。广南东、西路监司、提举司吏人一月请给,上同于令录天头原批:「录,一作禄。
」,下倍于摄官,谓当裁损,以减雇钱,庶以宽身丁田米之所出,与夫下户役钱,甚大利么。」诏下本路提举官齐谌相度。谌请监司、提举司吏及通引官客司月给钱第减二千「第」下原衍一「二」字,据《长编》卷三○一改。,岁可减役钱一千二百余缗。从之。
三年四月二十四日,诏司农寺改更常平免役坊场等事有干大法者,不得辄下相度,并先奏取旨。
七月二十八日,司农寺都丞吴雍言:「乞置局,会天下役书,删除烦复,支酬庸直,比较轻重,拟成式样,下逐路讲求报应,再功删定。」从之。又言:「就差官钩考存留耆壮雇直,并支酬衙前钱物,计置聚之京师,或转移沿边,变易金、谷。」诏提举司限一月具数以闻。
八月一日,司农寺都丞吴雍言:「议定淮、浙两路役书,减冗占千三百余人,裁省钱二十八万四千九百余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