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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宋会要辑稿-清-徐松*导航地图-第4492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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磨勘前来授官年月及有无过犯,即合展年,故亦谓之磨勘,即与外官立定磨勘年限事体不同。其克继昨来转官,显是有司误有行遣。缘克继已得旨与减五年转官年限,若依近降指挥,即须更候一年方合改官。今来合不合与追夺,系自朝廷指挥。所引令谖转官告词内称宗室以十载为定,缘元降指挥自无今后指挥,岂得攀引告词为据 欲乞下大宗正司告示,依前降指挥。」诏克继去转官日限只少一年,更不追夺。余依所定。
十年十一月十四日,诏:「今后三司、诸寺监、铨院、开封界提点司兵部等处丞簿、勾当公事如该取旨磨勘,并拟进施行。」
元丰元年七月二十五日,诏:「自今诸酬奖:第〔一〕等,京朝官、大小使臣转一官,选人判司、主簿、尉、五考,初等职官、知令录四考,两使职官、令录三考,支、掌、防团节判察官,并因军功捕盗,不限考第,并转合入京朝官,不及以上资考者循两资。第二等,减磨勘三年,选人循一资,与堂除差遣,军功捕(资)[盗]转次等合入京朝官「军功」下衍「一资」二字,已删。。第三等,减磨勘二年,选人循一资。第四等,免远、短使,免试。无可免者,各与升一年名次。
第五等,各升半年。该两次已上酬奖者与并赏并升,愿留后任收使者听。」
三年九月十六日,详定官制所言:「开府仪同三司至通议大夫以上无磨勘法,太中大夫至承务郎应磨勘待制以上六年迁两官,至太中大夫止。承务郎以上四年迁一官,至朝请大夫止,候朝议大夫有阙次补,其朝议大夫以七十员为额。选人磨勘并依尚书吏部法,迁京朝官者依今新定官,其禄令并以职事官俸赐禄料旧数与今新定官请给对拟定。」从之。
十二月六日,(应诏)[诏:「应]迁官除授者并即寄禄官,除大两省、待制以上至太中大夫,余官至朝请大夫,并通磨勘,进士八年,余十年一迁,所理年月自降指挥日为始。」自官制行,以旧少卿监为朝议大夫,诸卿监为中散大夫,秘书监为中大夫。故事,两制以上转官至前行郎中即超转谏议大夫,前行郎中于阶官为朝请大夫,谏议大夫于阶官为太中大夫,而两制磨勘者旧不转卿监,即于今制不当转此三阶。又旧制朝议大夫止以七十员为额,余官转至朝议大夫,即须候有阙方许次补。
至是因有司申明,乃降是诏。其大两省、待制以上自通直郎至太中大夫磨勘理三
年,承务郎以至朝请大夫理四年,自如旧制。
五年十月二十七日,吏部言:「待制以上旧法六年迁官,今准新制三年一迁,其已满三年磨勘外有剩年月者,乞许通理磨勘。」从之。
十一月三日,给事中陆佃言:「续吏部所上钞内朝请郎提举玉隆观吴审礼拟迁朝奉大夫,缘审礼以老疾乞宫观,法不当迁。」诏寝之。
六年闰六月二日,诏中书、尚书省外取使臣等勿着正官寄理磨勘资任迁补。
七年三月十三日,监察御史朱京降监(与)[兴]国军(监)[盐]酒务。初,京言:「朝请郎董扬休前任沂州,冲替法当与宫观展磨勘一年。考(宫)[功]言陈乞宫观留台,不许磨勘。扬休虽非陈乞,未有此例。御史台定当依本法与磨勘,而朝旨不行。朝议大夫致仕宋彦缘事故差任宫观,大略与扬休相类,中书拟与磨勘。臣窃意大臣进拟有爱憎之私,别望定夺改正。」中书门下言京所奏与事实不同,诏京具析,而京果言不实,故责之。
七月十三日,诏官员因公事上簿者,再上簿展磨勘一季,会恩免者以二当一。
八年二月二十三日,门下省言:「中书录黄:前淮南节度推官吕公宪等状,各磨勘当改官,乞下吏部先引验。吏部已引验四人,奏已降出,正月五日当引见,及未引验八人,见磨勘十九人。」诏:「转官人依例除官,余候会问无违碍,依甲次先引验讫听旨。其引(念)[验]后举主有事故,并不
碍引见,候御殿日依旧。」
哲宗元佑元年六月十六日,右正言王觌言:「近制通议大夫已上皆通行磨勘,故自推行官制以来,或以推恩,或以磨勘而转一官,比旧有实转两官以至三四官者,非所以爱惜名器也。请自今官至太中大夫以上,毋以磨勘转官。」诏:「文臣磨勘,待制、太中大夫已上至通议大夫止,余官至中散大夫止。其中散大夫已上以劳绩酬奖合转官者,许回授子孙。特旨升迁,不拘此制。」
八月一日,刑部言:「大理卿王季先奏吏部考功因京朝官、选人、大小使臣磨勘并关升或注授差遣,会问本寺有无过犯公案在寺。如系笞杖已该恩、或去官及觉举自首原免者,欲乞并不作公案在寺回报,令吏部且与依例差注磨勘,后有特旨,即从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