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文融请括籍外逃户羡田,从之(见《田赋门》)。按:开元二十五年《户令》云:“诸户主皆以家长为之,户内有课口者为课户,无课口者为不课户。诸视流内九品以上官及男年二十以上,老男、废疾、妻妾、部曲、客女、奴婢皆为不课户,无夫者为寡妻妾,馀准旧令。诸年八十及笃疾给侍一人,九十二人,百岁五人,皆尽子孙听取,先亲皆先轻色,无近亲外取白丁者人,取家内中男者并听;诸以子孙继绝应析户者,非年十八以上不得析,即所继处有母在,虽小亦听析出;
诸户欲析出口为户及首附口为户者,非成丁皆不合析,应分者不用此令。诸户计年将入丁、老疾,应徵免课役及给侍者,皆县令貌形状,以为定簿,一定以後,不须更貌,若有奸欺者,听随事貌定,以附於实。”九年,制:天下虽三载定户,每载亦有团貌,自今以後,计其转年合入中男、成丁、五十九者,任追团貌。
天宝十三载,户九百六十一万九千二百五十四。 《通典》:天宝十四载,管户总八百九十一万九千三百九,应不课户三百五十六万五千五百一,应课户五百三十四万九千二百八十;管田总五千二百九十一万九千三百九;不课口四千四百七十万九百八十八,课口八百二十万八千三百二十一,唐之极盛也。
三载,更令民十八以上为中男,二十三以上成丁。又制:如闻百姓或有户高丁多,苟为规避;父母见在,别籍异居。宜令州县勘会,一家有十丁以上放两丁征行赋役,五丁以上者放一丁,即令同籍共居,以敦风化。如更犯者,准法科罪。《通典》曰:“我国家自武德初至天宝末,凡百三十八年,可以比崇汉室,而人户才比於隋氏,盖有司不以经国驭远为意,法令不行,所在隐漏之甚也。”(愚论见《田赋门》)。致堂胡氏曰:“世有博古者,言自古人主养民至一千万户则止矣。
三代以上无经据者;两汉而後,诚未有溢於一千万户;明皇几之矣,繁夥既甚,理复亏耗,岂人力所能遏哉!是以数言亦然亦不然也。然者,以汉文、景而武帝继之,以隋高祖而炀帝继之,以明皇而禄山出焉。不然者,尧、舜、禹、启太平凡三百馀年,周成王身致刑措,康王、穆王、昭王嗣守丕业,太平亦二百馀年,岂与後世中国无事之时浅促之比也。然则唐、虞、夏、周之民,岂止一千万户而已哉!养之既至,教之又备,无夭札瘥及兵革杀戮之祸,父子祖孙连数十世为太平之民,王者代天理物,於是为尽矣。
明皇享国虽久,户口虽多,不待易世而身自毁之,比祸乱稍平,几去其半,徒以内有一杨太真,外有一李林甫而致之。呜呼!可不监哉,可不监哉!”
肃宗至德元年,户八百一万八千七百一十。乾元三年,户一百九十三万三千一百三十四。敕:“逃亡户不得辄徵,亲近及邻保务从减省,要在安存。”又敕:“应有逃户田宅并须官为租赁,取其价直以充课税。逃人归复,宜并还。所由亦不得称负欠租赋,别有追索。”《通典》:乾元三年,见到帐百六十九州,应管户总百九十三万三千一百三十四,不课户总百一十七万四千五百九十二,课户七十五万八千五百八十二,管口总千六百九十九万三百八十六,不课口千四百六十一万九千五百八十七,课口二百三十七万七百九十九。
自天宝十四载至乾元三年,损户总五百九十八万二千五百八十四,损口总三千五百九十二万八千七百二十三。
愚尝论汉以後以户口定赋,故虽极盛之时,而郡国所上户口版籍终不能及三代、两汉之数,盖以避赋重之故,递相隐漏。且疑天宝以上户不应不课者居三分之一有奇,今观乾元户数,则不课者反居其太半,尤为可笑。然则,是岂足凭乎(详见《田赋门》)。
代宗广德二年,户二百九十三万三千一百二十五。诏一户三丁者免一丁,凡亩税二升,男子二十五为成丁,五十五为老,以优民。二年,敕:“如有浮客愿编附,请射逃人物业者,便准式据丁口给授,如二年以上种植家业成者,虽本主到,不在还限,任别给授。”大历元年,制:“逃户复业者,给复二年。如百姓先卖田宅尽者,宜委本州县取逃死户田宅,量丁口充给。”德宗建中元年,定天下两税户,凡三百八十万五千七十六。《通典》:主户百八十馀万,客户百三十馀万。
《通典》论曰:“昔贤云:‘仓廪实,知礼节;衣食足,知荣辱。’夫子卫,冉子仆,曰:‘美哉,庶矣!既庶矣,又何加焉?’曰:‘富之。’‘既富矣,又何加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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