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与文明 -05-古籍收藏 - -06-史藏 -11-职官

102-读例存疑-清-薛允升-第119页

,问拟满流。再未致妇女自尽亲属,虽罪名不同,而娶主则杖八十,妇女因而自尽,娶主又视亲属之罪名以为差等,情法果应如是耶。原例颇觉简明,屡次修改,遂不免诸多参差,要知此事,总以简为贵也。
   王符《潜夫论,断讼篇》云,贞洁寡妇、或男女备具,财货富饶,欲守一醮之礼,成同穴之义,执节坚固,齐怀必死,终无更许之虑。遭値不仁世叔,无义兄弟,或利其聘帑,或贪其财贿,或私其儿子,则强中欺嫁,处迫胁遣,遂有自缢房中,饮药车上,絶命丧躯,孤捐童孩,此犹迫胁人命(一作令)自杀也。或后夫多设人客,威力胁载,手将抱执,连日乃缓,与强掠人妻无异。(注,《史记?陈丞相世家》云,曾孙何坐掠人妻,弃市,掠与略同,《方言》曰,掠、强取也。)盖即指此事而言。观此议论,则知后夫之罪,不应较轻于世叔、兄弟矣。
父母囚禁嫁娶:巻首
凡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被囚禁,而子孙(自)嫁娶者,杖八十。(若男娶妾、女嫁人)为妾者,减二等。其奉(囚禁)祖父母、父母命而嫁女娶妻者,不坐。亦不得筵宴。(违者,依父母囚禁筵宴律,杖八十。)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乾隆五年删改。
同姓为婚(为婚兼妻妾言,礼不娶同姓,所以厚别也。):巻首
凡同姓为婚者,(主婚与男女)各杖六十,离异。(妇女归宗,财礼入官。)
   此仍明律,其律目律文小注,均顺治三年添入,乾隆五年删改。
尊卑为婚:巻首
凡外姻、有服、(或)尊属、(或)卑幼共为婚姻,及娶同母异父姉妹,若妻前夫之女者,各以亲属相奸论。
○其父母之姑、舅,两姨姉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己之堂姨及再从姨、(己之)堂外甥女、若女壻(之姉妹),及子孙妇之姉妹,(虽无服)并不得为婚姻。违者,(男女)各杖一百。
○若娶己之姑舅、两姨姉妹者,(虽无尊卑之分,尚有缌麻之服。)杖八十。
○并离异。(妇女归宗,财礼入官。)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修改并添小注,乾隆五年删定。
条例
尊卑为婚  一,男女亲属尊卑相犯,重情或干有(按,干有,即干犯也),律应离异之人,倶照亲属已定名分,各从本律科断,不得妄生异议。致罪有出入。其间情犯稍有可疑,揆于法制似为太重,或于名分不甚有碍者,听各该原问衙门临时斟酌拟奏。其姑舅两姨姉妹为婚者,听从民便。
   此例原系二条,上层系前明问刑条例。下层系雍正八年定例,乾隆五十三年修并。
   《集解》。凡条例大都严于律文,此条独揆乎情法,姑开一面,亦王道本乎人情也。
   谨按。此条上半段从严,下半段略寛,应与后嫁娶违律门一条参看。
□此律应离异之人,尚属浑举,后例则分晰言之矣,然似不如此例之得体。
□再,姑舅两姨姉妹为婚,较同母异父姉妹为婚罪名虽轻,而一系有服,一系无服,亦有差等。律系均禁为婚,例则不禁此而禁彼。明洪武十七年,帝从翰林侍诏朱善言,其中表相婚已弛禁矣。特未纂为专条,仍不免人言人殊,迨雍正年间,有听从民便之例,议论始归画一矣。
尊卑为婚  一,前夫子女与后夫子女苟合成婚者,以娶同母异父姉妹律条科断。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
   《辑注》。以前夫子与后夫女成婚,则子之母乃女之继母,女之父乃子之继父也.以前夫女与后夫子成婚,则子之父乃女之继父,女之母乃子之继母也。然愚民不知礼法,鳏夫再娶寡妇再嫁,往往有将子女苟合者,故特着此例。
   《示掌》。同母异父姉妹,家礼本服小功,见性理精义服图内,今制无服,似应酌请,存以俟参。
   《集解》。下里愚民,往往有寡母携女再嫁,因以女许配其子。鳏夫携子入赘,因以子室其女,即系苟合成婚。相沿不究。皆由不明律例也。
   谨按。律禁同母异父姉妹为婚,故此例前夫子女与后夫子女亦不准成婚。然此等子女亦有并非同母者,同母可照律禁止,若非同母,似亦可援照上条例文,听从民便。
娶亲属妻妾:巻首
凡娶同宗无服(姑侄姉妹)之亲,及无服亲之妻者,(男女)各杖一百。若娶(同宗)缌麻亲之妻,及舅甥妻,各杖六十,徒一年。小功以上(之妻)各以奸论。(自徒三年至绞斩)其(亲之妻)曾被出,及已改嫁,而娶为妻妾者,(无服之亲不与)各杖八十。
○若收父祖妾及伯叔母者,(不问被出、改嫁)各斩。若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妇者,(不问被出、改嫁倶坐)各绞。
○妾(父祖妾不与)各减(妻)二等。(被出、改嫁者递减之。若原系妻而娶为妾,当从妻论。原系妾而娶为妻,仍从妾减科。)
○若娶同宗缌麻以上姑侄姉妹者,亦各以奸论。
○(除应死外)并离异。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乾隆五年増修。
条例
娶亲属妻妾  一,凡收伯叔兄弟妾者,即照奸伯叔兄弟妾律减妻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