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此条同姓为婚各项,果系明媒正娶,有犯,仍应按服制定拟。惟尊卑为婚律内指明,父母之姑舅,两姨姉妹各项,似难与居丧嫁?娶等类同论。如娶母之姑为妻,则母反以姑为媳矣。父母之姨亦然。娶女壻之姉妹为妻,则伊女即以夫家之姉妹为继母矣。娶子孙妇之姉妹为妻,则子孙之妇反以姉妹为继姑,继祖姑矣。名之不正,莫此为甚。如有干犯杀伤等类,殊难科罪。此虽絶无之事,惟既载之律书,即不可随便添纂。再如娶父母之表姉,则伊妻,即父母之外姻缌麻尊长也,若干犯伊之父母,则伊父母将所娶之妻杀伤,其将如何拟断。父母之姨,则较父母之表姉更尊矣,本尊于己之父母一辈者,而屈之卑于父母一辈,可乎。此例之所以不易修改也。
□尊卑为婚,系名分之大不正者,与同姓等项不同,《唐律疏议》已详言之矣。修例时未加详核以类列入,殊觉不妥。此层似应删去。
嫁娶违律主婚媒人罪 一,八旗内务府三旗人,如将未经挑选之女许字民人者,将主婚人照违制律,杖一百。若将已挑选及例不入选之女,许字民人者,照违令律,笞五十。其聘娶之民人一体科罪。
此条系道光十六年,刑部审奏。鑵白旗汉军马甲徳恒之母陈陈氏,将次女许配与民人高袆保为妻一案,经戸部奏准定例。
谨按。此专为旗民结婚而设。
□《戸部则例》尚有民人之女嫁与旗人为妻,及旗人娶长随家奴之女为妻妾,并旗人在外落业,准与该处民人互相嫁娶各层,应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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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例存疑卷十三 前巻 次巻
戸律之五 仓库上(收米谷曰仓,收财帛曰库)
律目小注雍正三年添入。
钱法
收粮违限
多收税粮斛面
隐匿费用税粮课物
揽纳税粮
虚出通关朱钞
附余钱粮私下补码
私借钱粮
私借官物
钱法:巻首
谨按。《戸部则例》钱法门各条,倶极详备。刑例所载,寥寥数条,殊嫌挂漏。似应将有罪名者,酌留一二,无关罪名,而与戸部例文不符者,全行删除,以免参差。
凡钱法设立宝源、宝泉等局,鼓铸制钱,内外倶要遵照戸部议定数目,一体通行。其民间金银米麦布帛诸物价钱,并依时値,听从民便(使用),若阻滞不即行使者,杖六十。
○其军民之家,(私畜铜器)除镜子军器及寺观庵院锺、磬、铙、鏺外,其余应有废铜,并听赴官卖,毎斤官给银七分。増减随时。若私相买卖及收匿在家不赴官者,笞四十。
此条顺治三年,就明律删定,并添入小注,雍正三年删改。
条例
钱法 一,各省开采铜铅,令道员、总理府佐官分理,州县官专管其事。凡产铜铅之处,听民采取,税其二分,造册季报。所剩八分,任民照时价发卖。有坟墓处所,不许采取。如有不得铜铅及不便采取之处,该督抚题明停其采取。其各州县产铜铅之山,令地主报名采取。地主无力开采,听本州岛县报名采取。州县无匠役,许于邻近州县雇募。该州县自行稽察。如有别州县民人伙众越境采取,聚至三十人以上,为首者,发近边充军。为从,枷号三个月,杖一百。不及三十名者,为首、枷号三个月,杖一百。为从、满杖。衙役恣意搅扰致人裹足者,为首、枷号两个月,发附近充军,为从、减一等。
此条系康熙年间现行例,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此专为开采铜铅而设,应与《戸部则例》内各条参看。
□别州县民下似应添并不报明。
□越境下添私自。
□傥系有主之山,经山主租给外人,似应勿论。
钱法 一,承办铜商,逾限并无货物出口,或非采易铜斤之货,严拏究处,着落追赔。其进口之时,或非原出口地方,该汛地方官立速査报,并知照原出口之该汛官弁,勒催起解。傥有侵那隐匿之弊,将该商从重治罪。傥办员侵欺扣克,串通蒙混,以致奸商那新掩旧,督抚据实题参治罪。上司循隐,一并交部议处。
此条系雍正十一年定例。
谨按。此专为铜商舞弊而设,均无如何治罪之处,语意亦未明显。査戸部例内并无此条,似应删除。
钱法 一,云南等省铜厂,经放预给工本银两,如课长、炉戸有克扣分肥,侵呑入己情弊,审究确实,即照常人盗仓库钱粮例,计赃科罪。将家产査封,变估抵补。仍责成该管之员,实力稽査,傥该管各员徇隐不究,察出,即行指名题参。
此条系乾隆三十七年,戸部议覆云南巡抚李湖条奏定例。
谨按。此专为云南铜厂而设,与《戸部则例》钱法门、云南铜厂章程参看。
钱法 一,京城铜铺私造五斤以上铜器售卖者,照收匿废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