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赴官律,笞四十,官民人等除鼎彝乐器等件外,如私藏五斤以上铜器者,系民,与私造同罪。系官,交部照例议处。铜器倶入官。其官员铜器在三斤以上,民人铜器在一斤以上,査出一并入官,免其治罪议处。傥胥役藉端讹诈,照蠹役诈赃例治罪。
此条系咸丰二年,刑部议覆御史张铭谦条奏,并三年戸部奏变通缴铜章程,请饬吏刑等部会议藏匿铜斤处分罪名等因。经刑部会同吏部、兵部酌议,纂为定例。
谨按。此专为京城改铸大钱而设,然亦成具文矣。康熙雍正年间铜禁最严,京城及各省钱倶足用。乾隆年间,戸部覆尚书海望奏请将收买黄铜器皿及禁用黄铜之处悉行停止。嗣后民间买卖悉听其便。尔时以为不必禁,迄今遂致不能禁矣。此钱法门一大关键也。
戸部例载。戸工两局,歳需铜斤,由云南省办运。抵京之日,除余铜不计外,实应交戸工两局正耗铜六百一十六万三百余斤。宝泉局毎年七十二卯,毎卯铸钱一万二千四百八十串。共享铜四百三十一万九千二十斤。加以白铅黒铅,共七百四十万五千七百余斤。除折耗外,共铸钱八十九万九千八百五十六串。工局并不在内。
现在滇铜运京者,寥寥无几。戸局名曰铸钱,亦属有名无实。即此一端而论,上下交困,已有岌岌可危之势。余说见私铸门。
收粮违限:巻首
凡收夏税,(所收小麦)于五月十五日开仓,七月终齐足。秋粮,(所收粮米)十月初一开仓,十二月终齐足。如早收去处,预先收受者,不拘此律。若夏税违限至八月终,秋粮违限至次年正月终,不足者,其提调部粮官吏典,分催里长,欠粮人戸,各以(税粮)十分为率,一分不足者,杖六十。毎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官吏里长)受财(而容拖欠)者,计(所受)赃,似枉法从重论。(分别受赃违限轻重)若违限一年之上不足者,人戸、里长,杖、百,提调部粮官吏典,照例拟断。
此系顺治三年,就明律改定,并添入小注。
条例
收粮违限 一,应纳钱粮,以十分为率,欠至四分以下者,举人间革为民。贡监生员并黜革,杖六十。欠至七分以下者,举人问革为民,杖八十。贡监生员黜革,枷号一个月,杖一百。欠至十分以下者,举人问革为民,杖一百。贡监生员倶黜革,枷号两个月,杖一百。以上倶以次年四月奏销以前为限。不足分数者,照例治罪。仍严催未完钱粮。其文武进士及在籍有顶带人员,并与举人同。
此条系康熙年间现行例,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改定。
《戸部则例》、征收门一条,各省绅衿地粮,经征官于册内注明,奏销时将所欠分数另册详报,该督抚指名题参。革后全完,准予开复云云。应与此条及下绅衿所欠分数一条参看。
奏销限期,一、地丁奏销,直隶、山东、山西、河南、陕西、甘肃限次年四月。奉天、安徽、浙江、江西、湖南、湖北、江南之苏州藩司,限次年五月。福建、四川,广东、广西、贵州、江南之江宁藩司,限次年六月。山西之大同、朔平二府经征米豆,于次年底奏销。
谨按。革黜后仍应枷杖,与别项有犯不同,应参看名例赎刑门。
□完纳后是否准予开复,亦应叙明。应参看多收税粮斛面门一条。
□此例,因其例倚恃绅衿,抗粮不纳,是以严定专条。但革黜后仍应严催未完钱粮,似不必实行杖责。仍酌量加枷,将杖罪均改为枷号,俟完粮后再行放免。并酌核情节轻重,准予开复。
□今则绅衿拖欠钱粮者,比比皆是,从无照此办理者,此例亦具文矣。
收粮违限 一,运弁,以通幇粮米计算,但有挂欠,即革职责惩,发南追比。不完者,分别治罪。如欠不及一分,笞五十,追完还职。不完满杖。欠至一分,杖六十,追完免罪。不完,徒一年。欠,至二分,杖七十,追完免罪。不完,徒二年。欠至三分,杖八十,追完免罪。不完,徒三年。欠至四分,杖九十,追完仍满杖。不完,发附近充军。欠至五分,杖一百,追完徒一年。不完者,发边远充军。欠至六分者,绞。六分以上者,斩。倶监候。照例以其家产抵偿。如仍不足,令原佥衙门各官代赔。旗丁,以一船粮米计算,但有挂欠,即革运责惩,拏交运官,发南追完,不完治罪。其按照分数定罪之处,并与运弁同。承追官严加议处。如家产抵偿不足,令佥丁卫所粮道各官代赔。至粮船起交足额外,原有余米,听回空时沿途粜卖。
此条系康熙四十三年,戸部议覆漕运总督桑额题准定例。与漕粮过淮后盗卖盗买系属一条。原载监守自盗门,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本门律例各有以十分为率之语,通幇粮米共计若干石,并未叙明。若系一万石则应以一千为一分矣。然万石内欠至千石以下,(八九百石皆是)仅拟满杖,似嫌太轻。亦无万石内竟至挂欠(五千六千)之理。欠至五六分拟以绞斩之处,例文亦系虚设。
□再偷窃盗卖,均有治罪专条,挂欠似系别于偷盗而言。转解官物门内、掣欠逾额一条,与此互相发明,应参看。
□转解官物门掣欠之例,较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