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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读例存疑-清-薛允升-第127页

为严。惟彼条系指由通至京仓而言,故专言丁舵脚夫等项,未及运弁,亦无分赔代赔之文。此条系指由南抵通而言,是以各不相同。然均系亏短漕米之例,分别两门究嫌未协。似应归入彼门。
□再此条专言罪名,下条专言分赔,所以补此例之未备也。应参看。
收粮违限  一,挂欠漕粮,弁丁照例分别治罪外,所欠粮数作十分分赔,总漕半分,粮道一分,监兑官半分,押运官半分,运官一分半,佥丁卫所官半分,旗丁五分半。总漕等官如限内不完,交部议处。弁丁于限内全完。分别应治罪者治罪,应免议者免议,如不完,照例治罪。将不能赔偿米石,仍着总漕等官赔偿。十分全完,照例议叙。
   此条系康熙四十九年,九卿议覆分赔漕粮事例,雍正三年纂为定例。原载转解官物门内。例末有山东、河南、湖广漕粮十分全完者,粮道加一级。江南、江北、浙江、江西漕粮十分全完者,粮道加二级。各省漕粮全完者,总漕加二级等语。乾隆五年,以漕粮十分全完,各省粮道分别议叙之处,已载吏部《处分则例》,将此数句删去,并移入此门十分全完,照例议叙八字进呈。黄册内并无此二句。《律例通考》云,系进呈时添载。
   《戸部则例》。一,旗丁运粮抵通,无故挂欠者,坐粮厅勒限追究,仍行捆打。如有未完者,令总漕着落领运官丁分赔,于下年起解搭运。限满不完,査明参处。领运总运、督押各官,所管幇内,如有一丁挂欠,虽限内全完,亦不准议叙。仓场侍郎于歳底将挂欠丁名幇次汇行造册,送部査考。
   《漕运全书》。一,挂欠漕粮旧例,先在坐粮厅追比数月,仓场销算题参。千石以上者,送法司追比,千石以下者,发漕司追比。勒限一年,不完,仓场发南追比,再限一年追完。康熙五十四年题定。弁丁挂欠,嗣后免其留通追比,令仓场将欠粮旗丁,拏交运官,即行发南追赔。挂欠米石,限次年搭运赴通交纳。如次年不行搭运,总漕照例题参。(按刑例内,无限次年搭运赴通交纳一层。转解官物门,运粮旗丁或因折耗过多。亏短有因,例准挂欠搭解云云,均应参看。)
   谨按。挂欠例文在先,监守那移等项完赃(限内限外)减免例文在后,遂不免有参差之处。其限期若干日,并未叙明处分。例云按刑律,系以一年为限。而限内全完,应治何罪,是否酌减,亦未叙明。
□以上二条,均系康熙年间旧例,与现行例多不符合。而漕运全书,又以千石上下分别追比,均属彼此参差,且与收粮违限律意无渉。应与下一条均修改详明,仍移转解官物门内。
收粮违限  一,同幇运丁将赤贫无頼之丁混行互结,以致挂欠者,将本丁应赔五分半之内,互结各丁摊赔一分,(按即上条挂欠分赔之项。)其余令本丁赔补。
   此条系康熙五十年,戸部议准定例。原载转解官物门内,乾隆五年,移附此律。
   谨按。本丁既系赤贫无頼,从何赔补,上条有仍着总漕等官赔偿之语,似应修并为一,并与上二条均应修改,移于转官物门内。
□舵工侵米五石以上,累丁代完,见转解官物,应参看。
收粮违限  一,凡兵役有应输之粮,抗玩不纳者,该州县即将未完钱粮数目开明,移令所辖衙门,着本管官弁照数追完,移交州县。如不实力催追完解,即照州县催征钱粮未完分数律议处。其上司书役有抗粮不纳者,该州县一面详报上司,一面严行拘拏,革役追比。如上司有阿庇袒护,州县有瞻徇等弊,均应照例议处。
   此条系雍正六年戸部议准定例。
   谨按。与戸部例略同。
□上言举监人等,此言兵役,皆与齐民不同也。
收粮违限  一,凡绅衿所欠分数,各州县逐戸开出,另册详报,指名题参。无论文武郷绅,进士举人、生员并贡监,及有顶带人员,已任未任,倶按未完分数。已任者革职,未任者革去顶带衣衿,按例枷责治罪。如州县不行另册详报,别经发觉,交部议处。
   此条系雍正六年,戸部议覆奉天府尹王朝恩条奏定例,乾隆五年修例时,声明此条无庸纂入,进呈后,奉旨仍行纂入。
   谨按。应与上第一条修并为一。
□与《戸部则例》征收门各省绅衿地粮一条参看。见前。
   再,此门所载,催科居其大半,征收不及额处分亦严。国用攸关,不得不尔也。昔人谓抚字与催科相辅而行,后则专言催科,而抚字之意微矣
多收税粮斛面:巻首
凡各仓(主守官役)收受税粮,听令纳戸亲自行概,平斛交收,作(正)数(即以平收者作正数)支销。依例准除折耗。若仓官斗级,不令纳戸行概,踢斛、淋尖多收斛面(在仓)者,杖六十。若以(所多收之)附余粮数(总)计,赃重(于杖六十)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此皆就在仓者言,如入己,以监守自盗论。)提调官吏知而不举,与同罪。(多粮给主)不知者,不坐。
   此仍明律,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雍正三年删定。
条例
多收税粮斛面  一,各处仓粮,毎石收耗米三升,査盘之时,计守支年分,毎年毎石,准开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