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令开销。敢有私派勒买,及短给价値,强派强拏民力运送者,坐赃治罪。
此条系雍正七年,戸部议覆侍郎常徳寿奏准定例。
谨按。二项皆累民之事,故禁之。
□原奏系指存仓米谷,出陈易新而言,草豆则专指驿递言之矣。所以有收放粮草,及收受草束各条例也。采买部派物料,见赋役不均。
《处分则例》。
□州县采买仓谷,如有勒派具领,暗收折色,及短发价値者,倶降三级调用。
出纳官物有违 一,凡兵丁生息营运银两,或占百姓行业,或重利放债以为生息者,出纳官吏,照骚扰地方,索借部民财物,计赃科罪。上司失察,交部议处。
此条系雍正九年定例。
谨按。乾隆三十四年,戸部曾将兵丁生息营运名目奏明删除,此例尚有生息名目,似嫌参差。
收支留难:巻首
凡收受支给官物,其当该官吏,无故(二字重看)留难、刁蹬,不即收支者,一日笞五十。毎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徒一年。
○守门人留难者,(不放入,计日论。)罪亦如之。
○若领物纳物之人,到有先后,主司不依(原到)次序收支者,笞四十。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收支留难 一,大通桥监督,将运进仓内米数,预期行文,入仓监督,早开仓门,务要本日照数收完。如有至晩收纳不及者,该仓监督亲身査照,登簿贮仓,次日抽掣收受,违者,交该部议处。如运役擅于中途寄放者,照偷盗议罪。
此系康熙二十七年会议定例。原例末句,系以不应重治罪,雍正五年系照偷盗议罪,其因何改定之处,并无修改按语。
谨按。此条专指京仓而言。
□偷盗必计数议罪,末句尚未明晰。
□原例治以不应谓违期。中途寄放也照偷盗议罪,似未妥协。《处分则例》并无此条。
收支留难 一,凡钱粮物料等项解送到部,当该官吏,限文到三日内即行査收,掣给批回。如无故不收完给批者,照律即日治罪。至书役人等,指称估验、掣批、挂号等项费用名色,借端包揽索诈者,许解官、解役即于该衙门首吿,交送刑部治罪。一两以下,杖一百。一两至五两,杖一百,枷号一个月。六两至十两,杖一百,徒三年。十两以上,发近边充军。至一百二十两者,拟绞监候。为从分赃,并减一等。系官革职问罪。该管官失察者,交部议处。如解官预先嘱托,和同行贿,听其包揽者,与受财人一体治罪。
此条系康熙二十八年,刑部议准定例,雍正三年、乾隆五年、三十二年修改,嘉庆十九年改定。
谨按。解官一体治罪,未免过严。准以与受同科之例,则出银六两及十两以上,即拟以军徒等罪,可乎。
收支留难 一,凡粮船运抵石坝、土坝,限十日内将米起完。如起米违限,以致回空船只守冻者,坐粮厅监督革职。若受财,并衙役人等交刑部,计赃,依枉法律治罪。其漕粮运至京、通各仓,若米到不即令过坝、过闸,掯勒不令入仓者,许运丁首吿,将衙役人等交刑部,审系无故留难,依律科断。有赃者,计赃,以枉法,从其重者论。如坐粮厅及各仓书役人等,向运官运丁指称掣批等项名色勒索者,一两以下,杖一百。一两至五两,杖一百,枷号一个月。六两至十两,杖一百,徒三年。十两以上,发近边充军。至一百二十两者,拟绞监候,为从分赃,并减一等。若支放米石,搀和沙土者,亦交刑部,照监守自盗律,计赃治罪。有向关米之人勒索得财者,照指称掣批等项名色,计赃论罪。因而打死人命者,拟斩监候。关米人等,米色不堪,不行首吿,或私给钱者,与受同科。以上各项,监督失察者,交部严加议处。知情故纵者,革职,交部治罪,失察之仓场侍郎,亦交部分别议处。
此条系康熙三十九年例,雍正三年,乾隆五年,三十二年修改,嘉庆十九年改定。
谨按。上条指解部钱粮物料而言,此条指粮船抵坝而言。二条与上《处分则例》大略相同,应参看。前二段受财,即勒索也。下一层系总承上二层而言,谓无赃依本律科断,有赃应别论也。乃前二层以枉法论,与下文计赃治罪之法不同,殊觉参差。上二层均明言衙役人等,与下文书役有何分别,而科罪均各不同,何也。
□原例无计赃依枉法律治罪句,其漕粮以下一段,亦无计赃以枉法从重论之语,如坐粮厅以下一段方有计赃分别拟以军徒之语,此二层何故又以枉法论。枉法固重,蠹役诈赃,则较枉法尤重也。
□勒掯不令入仓,与下指称掣批等项名色何异,而科罪不同,未知何故。
□支放米石以下云云,另是一事,以上倶言收,此数语专言支也。与多收税粮斛面条例,亦有重复之处。
□再,搀和沙土,及向关米之人勒索,各仓花戸犯者最多,此例祗云各仓书役人等,并无花戸字样,可知尔时尚无此名色。
起解金银足色:巻首
凡收受(纳官)诸色课程,变卖贷物,起解金银,须要足色。如成色不及分数,提调官吏,(及估计、煎销)人匠,各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