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着落均赔还官。(官有侵欺问监守盗。知情通同故收不足色,坐赃论)。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乾隆五年改定。
损坏仓库财物:巻首
凡仓库及积聚财物,主守之人安置不如法,晒晾不以时,致有损坏者,计所损坏之物(价),坐赃论。(罪止杖一百,徒三年。)着落均赔还官。
○若卒遇雨水冲激,失火延烧,(若仓库内失火,自依本律,杖八十,徒二年。)盗贼(分强、窃)劫夺,事出不测,而有损失者,委官保勘覆实,显迹明白,免罪不赔。其监临主守(官吏),若将欺侵、借贷、那移之数,乘其水火、盗贼,虚捏文案,及扣换交单籍册,申报瞒官,(希图幸免本罪)者,并计赃,以监守自盗论。同僚知而不举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损坏仓库财物 一,凡各府州县仓廒,倶造入交盘项内,新旧交代,若有木植毁烂、倾圯、渗漏,即行掲报,将原任官交部议处。徇情滥受,接任官亦交部议处。其霉烂亏空谷石,着接任官勒限赔补,不完治罪。
此条系雍正六年定例。
谨按。此愼重仓廒之意,与那移出纳门参看。
□徇情滥受,即将接任官议处,勒令赔补,与出结后霉变、短少,着落接任官按数赔补之例相符。
转解官物:巻首
凡各处征收钱帛、买办军需,成造军器等物,所在州县交收,差有职役人员,陆续类解本府。若本府不即交收,差人转解,勒令(州县)人戸就解布政司者,当该提调正官、首领官、吏典,各杖八十。(公罪)。若布政司不即交收,勒令各府解部者,提调正官、首领官、吏典,罪亦如之。(若原行佥定长解,不用此律。)其起运(前项)官物,长押官及解物人安置不如法,致有损失者,计所损失之物,坐赃论,着落均赔还官。若船行卒遇风浪,及(外人)失火延烧,或盗贼窃夺,事出不测,而有损失者,申吿所在官司,委官保勘覆实,显迹明白,免罪不赔。若有侵欺者,(不论有无损失事故)计赃,以监守自盗论。
○若起运官物,不运(原)本色,而辄赍财货于所纳去处收买纳官者,亦计(所买余利为)赃,以监守自盗论。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修改,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谨按。律文前段系前明之法,现在倶佥定长解矣。
条例
转解官物 一,漂没船粮,着落沿途催攅各官,及汛地文武官员,亲临勘实,各出保结,取具运官结状,该督抚确察,具题豁免。(按,此实在漂没者)若漕运官军,水次折干,沿途盗卖,自度粮米短少,故将船放失漂流,及虽系漂流,损失不多,乘机侵匿,捏作全数,贿嘱有司官吏,扶同奏勘者,前后幇船及地方居民,有能觉察,吿首督运官司察实,给赏轻赍银十两,官军侵盗至六百石者,拟斩。不及六百石者,发边远充军(按,此捏报漂没者。)沿途催攅及汛地文武各官,不亲临确勘的实,遽出保结者,革职。督抚不严察确实,遽行题豁,事发,交部议处。所亏米数,仍行原卫所将故失侵捏之人家产变卖抵偿,不许轻扣别军月粮。前后幇船知而不举,一体连坐。仍于正犯所欠钱粮内责令幇赔十分之三。(按,原卫所云云,系尔时办法)。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前明旧例。(《集解》。此项情弊,前后幇船易于觉察,故立首吿之赏,并重连坐幇赔之罚。)一系雍正三年,以吏部例内载有诓报损失,及不行确察保题者治罪之语,因纂为条例。乾隆五年删并。
谨按。此专指漕运米船而言,与盐船失风一条参看。
□漂没至豁免一段,即律内船行卒遇风浪,事出不测而有损失者,申吿所在官司,显迹明白,免罪不赔之意也。
□若漕运以下一段,即律内有侵欺者,以监守自盗论之意也。
□幇赔十分之三,本犯祗赔十分之七矣。监守自盗门内,又有完赃减等之例。设本犯祗完七分,自应以全完论矣,幇船未完将如之何。
□《处分则例》漕运门,漂没沈溺粮船一条,与此大略相同。革职下有,如不将情由申报者,降一级调用。督抚不严査确实,遽行题豁,亦系降一级调用,而无追赔之法。惟盘査门,漂没粮石条,各省采买拨运粮石。乘机侵盗等弊,委员办运之督抚,不严査确实,遽行请豁,降二级调用。所豁粮石,仍着落办运官及出结各员名下按数分赔。与此责令前后幇船幇赔,亦不相符。《戸部则例》,亦无前后幇船分赔一层。均应参看。
□此条专言漕米,别项自应一体照办。铜船盐船亦有风火事故,及盗卖沈溺等类,刑律不载,应参看处分及《戸部则例》。
转解官物 一,运粮官员,旗军人等,犯该人命、强盗等项重罪者,官拘系奏提,旗军人等,即便提问。其余一切小事,候交粮毕日审结。
此条系前明旧例,原载犯罪免发遣门,雍正三年移附此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重罪拘系提问,小事候交粮毕日审结,总不使稍有迟滞之意。如本案内人证过多,即不免有拖累之处矣。宜于此而不宜于彼,例固无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