拨兵护送。务由大路近站而行。夜宿州县照例拨给人夫巡守。如有疏虞,经过之地方文武各官,照例分赔。如该管官不移会督抚,解官不知会地方官,潜行小路,致有疏失,着落解官名下追赔。解官不能完项,即着差委之上司赔补。
此条系雍正六年,戸部议覆河南总督田文镜条奏定例,道光十四年改定。
谨按。此条特为水脚系商人自备应用,并不按站给与夫马供应而设。其余则解饷之通例也。今则倶由官解送矣。
转解官物 一,凡粮船在内河失风至三只以上者,运弁、厅员交部分别议处。旗丁各杖一百,枷号一个月。如有捏报失风,审实,从复位议。至盛夏之时,傥遇雨水猝发,冲坏数只者,该督抚査明实在情形,奏明,分别办理。
此条系乾隆四十二年,兵部会同刑部议覆漕运总督徳保条奏定例。道光十二年,议覆御史金应麟条奏,内称,巡盐御史,巡漕御史,今无此差。奏明,俟修例时更正。十四年改定。
谨按。此条系严惩运弁厅员之漫不经心也。此处既删去巡盐御史,而乘官车船附私物门例文,亦有巡河、巡盐等官名目,应一并修改。
□内河失风,捏报大江黄河者,降一级调用。内河失风,押运厅员失于防范,一幇之内,疏失一二只者,罚俸六个月。三祗以上,罚俸一年。五祗以上,降一级留任。均载《处分则例》,应参看。
转解官物 一,解饷失鞘地方,文员分赔一半,差委不愼之大员分赔三分,解员赔二分。如解员不能赔补,亦着差委之大员赔补。武员照例处分,免其分赔。
此条系雍正七年,戸部遵旨议准定例。
谨按。此官员分赔之通例,应与上盐课一条参看。
《戸部则例》。
□一,护解饷鞘,管解官不申请防护,不经由大路,以致有失者,着落管解官全赔。若解官已请防护,又系经由大路,而饷鞘被失者,地方文员分赔十分之五,佥差不愼之大员,分赔十分之三,管解官分赔十分之二云云,即系将两条例文修并为一。此列亦应査照修改。
转解官物 一,蓟运回空,有在该地方创取白土装带,及沿河市镇铺戸,有将白土卖与粮船者,如尚无搀和情弊,将铺戸、丁舵,均枷号一个月,杖一百。其已经搀和者,将丁舵杖一百,徒三年。若搀入漕粮,至一百石以上者,丁舵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其运弁与押空千总,及不行査禁之蓟州文武官弁,交该部分别议处。
此条系乾隆七年,刑部议覆给事中长柱条奏定例。三十三年修改,嘉庆十七年改定。
谨按。此条应与用水灌米一条参看。
□用药灌涨米六十石至一百石,烟瘴军。一百石以上,新疆为奴。用水灌涨一百石,亦烟瘴军。
□因盗卖而始搀和白土,似仍应以浮出之米计赃科罪,不应以搀和之米计算。
转解官物 一,粮船舵工有侵米至五石以上,累丁代完者,审实,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
此条系乾隆二十四年,漕运总督杨锡绂奏准条例。嘉庆十七年改定。
谨按。《处分则例》,佥保旗丁各条,应参看。
□米一石以银一两核算,不过五两耳,由杖罪至充军,虽系严惩舵工之意,究嫌太重。
转解官物 一,粮船被窃,该旗丁呈报,本幇运弁移知该地方官缉贼追赃。被窃之船,即随幇前行,不必守候,至强劫重案,必须等候待验。该领运官具报,立即会勘,州县立给印票,催趱前行。(按,此会勘后事也。)并将被盗守候縁由,报明漕督及该管官査核。傥有不肖兵役,勒掯需索,照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财,计赃,以枉法科罪。其经过地方,如有强劫之案,该地方文武官弁,倶照城内失事例议处。水手行窃,及幇船被盗,将领运员弁分别强窃及抑勒、隐讳计案,分别议处。
此条系乾隆二十三年,刑部议覆漕运总督杨锡绂条奏定例,道光二十五年删定。
谨按。此条应与上犯人命、强盗及盗贼,窝主门一条参看。
□此例凡分六层,粮船被窃一层,被盗一层兵役勒索一层,地方官疏防一层,水手行窃一层,幇船被盗一层。《处分则例》。被劫者,照城内失事例,被窃者,照衙署被窃例议处。此处专言被劫,未及被窃,似未包括。
□例末数语,殊未明晰。原奏系属两层,水手行窃,将领运、员、弁罚俸三个月。如系强劫,照兵丁犯窃,该管官约束不严例,降一级调用,为一层。粮船向来积习,止顾本船,邻船有警,即听闻,亦不敢救护,而领运之弁,亦委靡偷安,不知实力防护,自当定以处分。嗣后幇船遇停泊之夜,空、重千总轮流率领本幇丁、舵人等,互相防护。如有被盗之事,将领运之弁,强案,罚俸一年,窃案,罚俸一月。傥有抑勒、隐讳,分别强窃,照例议处,为一层。若不査阅原奏,即不知例意何指矣。
□应参看兵部《处分则例》。
转解官物 一,州县起解银两,解役潜行小路,不请拨护者,即来被失,亦照不应重律,杖八十。
此条系乾隆二十五年,戸部等部议覆山东布政使崔应阶条奏定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