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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读例存疑-清-薛允升-第155页

锅,开写发票卖酒,随粮价高低定値,不准任意増至倍蓰,违者,照违制律治罪。如偷运边酒影射渔利,照兴贩私酒例,加一等治罪。
   此四条系咸丰五年,盛京戸部侍郎书元奏准定例。
   谨按。此专为奉天省私酒而设。
□后二条与弃毁器物稼穑门条例参看。彼条烧锅尚在应禁之例,此则专重私酒,烧锅并不在禁限矣。
匿税  一,商贩置办洋药,有心偷漏,影射走私,照违制律,杖一百。巡役及各门书役,通同营私卖放者,与同罪。赃重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失察之海巡,照不应重律,杖八十。该书役并海巡巡役,起意诈财纵放,计赃,以蠹役恐吓索诈论。如有土棍包揽护送,照搅扰商税例,分别治罪。其洋药商人,到务报税,如该巡皂有刁难需索情事,照支收官物留难刁蹬律治罪。得赃者,照指称掣批索诈例,计赃科罪。
   此条系咸丰九年,督理崇文门商税事务衙门奏准定例。
舶商匿货:巻首
凡泛海客商舶(大船)船到岸,即将货物尽实报宫抽分。若停塌沿港土商,牙侩之家,不报者,杖一百。虽供报而不尽实,罪亦如之。(不报与报不尽之)物货并入官。停藏之人同罪。吿获者,官给赏银二十两。
   此仍明律,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人戸亏兑课程:巻首
凡民间周歳额办茶盐商税诸色课程,终年不纳齐足者,计不足之数,以十分为率,一分笞,四十,毎一分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追课纳官。
○若茶盐运司、盐场、茶局及税务河泊所等官,不行用心(催)办课(程),年终比附上年课额亏(欠)兑(缺)者,亦以十分论,一分笞五十,毎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所亏课程,着落追补还官。
○若人戸已纳,而官吏人役有隐瞒,(不附簿,因而)侵欺、借用者,并计赃,以监守自盗论。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人戸亏兑课程  一,盐课钱粮不完者,将经督各官照分数议处外,其各商名下应完盐课,作为十分。欠不及一分者,责二十板。欠一分者,枷号一个月,责二十板。欠二分者,枷号一个月半,责二十五板。欠三分者,枷号两个月,责三十板。欠四分者,枷号两个月半,责三十五板。欠五分者,枷号三个月,责四十板。以上欠课各商,题参之日,扣限一个月,全完者免处。如逾限不完,照此例枷责。如于枷限内照数全完者,释放免责。如枷限满日,仍全不完纳,除杖责外,将该商咨参革退,并带征等项倶以引窝变抵。欠六分者,将该商杖六十,徒一年,所欠课项限四个月全完。欠七分者,杖七十,徒一年半,限六月全完。欠八分者,杖八十,徒二年,限八个月全完。欠九分者,杖九十,徒二年半,限十个月全完。欠十分者,杖一百,徒三年,限一年全完。以上自六分至十分,将该商锁禁,严査家产,如限内全完,革退商人,免其杖徒。傥逾限不完,即将该商发配,所欠新课、带征等项,着落引窝家产变抵。
   此条系雍正三年定例。原载盐法门,乾隆五年移改。
   谨按。此专指盐商一项而言,与《戸部则例》同。例首系商人未完盐课,于奏销题参日起,扣限一个月,再不能完,按所欠分数治罪。
□引商半系客籍,皆有引窝。引窝者,商人初认某处引地所费不赀,子孙为世业,遇有消乏退革,新商必交旧商窝价,方准接充。
□此条枷号以半月为一等,限以一年为满,与别项不同。
人戸亏兑课程  一,管收税课钱粮,傥有隐匿,加倍着追。如接收官不行清査,土司不行转报题,参,倶着落分赔。
   此条系雍正六年定例。乾隆五年査隐匿税课,即系侵欺,若正课之外,别有盈余,而私下隐匿,即仓库条下附余钱粮,不据实报官,以监守自盗论。各有正律不必另立条款。再加倍追赔,原为雍正初年,各处关税侵隐甚多,立法不严则积弊难除而设,并非永着为令。此条毋庸纂入。黄册进呈后,遵旨仍行纂入。
   谨按。侵欺正项钱粮,例准完赃免罪,并不加倍着追。此例是否免其治罪,如不完交作何定拟之处,未经声叙明晰。此条原在删除之列,虽奉旨仍行纂入,亦应修改详明。
人戸亏兑课程  一,在京在外官员眷口,船只过关,除无货物,照常验放,胥吏人等毋得任意需索外,如有奸牙、地棍,假称京员,科道名帖,或京员子弟执持父兄名帖讨关,挟带货物希图免税者,该管关员即行査拏究治。如该管关员不行详査,及明知瞻徇,照例议处。
   此条系乾隆五年,戸部议覆御史陆尹耀条奏定例。
   谨按。应治何罪,亦应叙明。
□子弟执持父兄名帖,希图免税,尚可照律拟笞,若奸牙地棍有犯,似可从重惩办,例无明文,存以俟参。
   谨按。此门所载私盐为最要,私茶次之,私矾再次之,又继之以匿税,推之于舶商,而总谓之课程,取于正赋之外,皆所以为国用计也。迄今洋税、厘金名目更多,而国用愈形短绌,此其故何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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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例存疑卷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