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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读例存疑-清-薛允升-第1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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戸律  钱债
违禁取利   
  费用受寄财产   
  得遗失物   
违禁取利:巻首
凡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毎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违者,笞四十,以余利计赃。重(于笞四十)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
○若监临官吏,于所部内举放钱债,典当财物者,(不必多取余利,有犯即)杖八十。违禁取利,以余利计,赃重(于杖八十)者,依不枉法论。(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有禄人三十两无禄人四十两,并杖九十。毎十两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并追余利给主。(兼庶民官吏言)其负欠私债,违约不还者,五两以上,违三月笞一十。毎一月加一等,罪止笞四十。五十两以上,违三月笞二十。毎一月加一等,罪止笞五十。百两以上,违三月笞三十。毎一月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并追本利给主。
○若豪势之人(于违约负债者)不吿官司,以私债强夺去人孳畜产业者,杖八十。(无多取余利,听赎不追。)若估(所夺畜产之)价过本利者,计多余之物,(罪有重于杖八十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徒三年。)依(多余之)数追还(主)。
○若准折人妻妾子女者,杖一百。(奸占加一等论。)强夺者加二等,(杖七十,徒一年半。)因(强夺)而奸占妇女者,绞(监候。所准折强夺之)人口给亲,私债免追。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雍正三年删改,乾隆五年増修。
   《示掌》云,监临官系有禄人,不枉法,赃一百二十两以上,应绞。小注,罪止杖流者,所谓与名例罪不同者,依本条是也。存参。
□其实监临官吏,于所部内违禁取利,与将自己物货散与部民,多取价利何异。一准不枉法,一依不枉法,乃定律者偶有疏忽,不详加察核耳,无他解也。不然小注已经删去,何以又添入耶。
条例
违禁取利  一,听选官吏,监生人等借债,与债主及保人同赴任所取偿,至五十两以上者,借者革职,债主及保人各枷号一个月发落,债追入官。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
   乾隆五十年,又有上谕,似应遵照将此例修改。(乾隆五十年,三月十四日,奉上谕,前因山西民人刘姓等,重扣放债,索欠逼毙黄陂县典史任朝恩一案,已降旨将刘姓等严究办理矣。前闻康熙、雍正年间,外官借债,即有以八当十之事,已觉甚奇。今竟有三扣四扣者,尤出情理之外。且向来文武员出京赴任,均有在部借支养廉之例,自道府副参以至微末员弁,准借银数,自干两至百十两不等,已属优厚。此项银两,因恐需次人员资斧缺乏,是以准其借支,原系格外体恤。在各该员果能自行撙节,已足敷用。若任意花费,正复何所底止。而市井牟利之徒,因得以重扣挟制,甚至随赴任所肆意逼偿,逼毙官吏。似此己非一案,实属不成事体。嗣后赴任各官,务宜各知自爱,谨守节用,勿堕市侩奸计之中。若有不肖之员,不知节俭甘为所愚,仍向若辈借用银两,亦难禁止。但总不准放债之人随赴任所,并令各该督抚严行査察。如有潜赴该员任所追索者,准该员即行呈明上司,按律究办。傥隐忍不言,即致被逼索酿成事端,亦不官为办理。庶可杜市侩刁风,而不肖无耻之员,亦知所儆戒,钦此)
   《日知録》。赴铨守候京债之累,于今为甚。《旧唐书?武宗纪》。会昌二年二月丙寅,中书奏,赴选官多京债,到任填还,致其贪求,罔不由此。今年三铨于前件州县,原注河南凤翔、鄜坊、邠宁等道得官者,许连状相保,戸部各备两月加给料钱,至支时折下。所冀初官到任时不带息债,衣食稍足,可责清廉。从之。盖唐时有东选,南选,其在京铨授者,止关内河东两道。采访使所属之官,不出一千余里之内,而犹念其举债之累,先于戸部给与两月料钱,非惟恤下之仁,亦有劝廉之法,与今之职官到任,先办京债,剥下未足,而或借库银以偿之者,得失之数,较然可知已。
   谨按。前明之监生,与今不同。此监生二字似可删。
□五十两以下应否免议,若借数主之钱已过五十两,应如何拟断,均无明文。
□止云发落,并无杖数。
□官员于听选时借用私债,得缺后与债主及保人同赴任所取偿,若有侵那钱粮偿还私债情事,革职追赔。债主及保人,各治罪,债追入官。若债主、保人在任所招摇作弊,除照所犯轻重分别治罪,并债追入官外,将该员照纵容亲友招摇诈骗例,革职。失于觉察者,降一级调用。见《处分则例》,应参看。
违禁取利  一,凡负欠私债,在京不赴五城及歩军统领衙门,而赴部院。在外不赴军卫有司,而越赴巡抚司道官处吿理,及辄具本状奏诉者,倶问罪。(依越诉论)立案不行,私债不追。
   此条系前明旧例、雍正三年、乾隆五年修改,嘉庆二十四年改定。
   谨按。此正系越诉之事,应与彼门直省客商一条修并为一。
违禁取利  一,放债之徒,用短票扣折。违例巧取重利者,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