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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读例存疑-清-薛允升-第162页

赃例,分别议处。若自行科派敛取行戸货物者,革职提问,
□刑例无官价名目永行禁止一层,且专言衙役藉端需索之罪。《处分则例》兼及本官自行科敛,应参看。
私造斛斗秤尺:巻首
凡私造斛,斗,秤,尺不平,在市行使,及将官降斛、斗、秤、尺作弊増减者,杖六十,工匠同罪。
○若官降不如法者,(官吏工匠)杖七十。提调官失于较勘者,减(原置官吏工匠罪)一等。知情与同罪。
○其在市行使斛、斗、秤、尺,虽平而不经官司较勘印烙者,(即系私造)笞四十。
○若仓库官吏,私自増减官降斛、斗、秤、尺,收支官物而不平(纳以所増出以所减)者,杖一百,以所増减物计赃,重(于杖一百)者,坐赃论。因而得(所増减之)物入己者,以监守自盗论(并赃不分首从,査律科断)。工匠杖八十。监临官知而不举者,与犯人同罪。失觉察减三等,罪止杖一百。
   此仍明津,其小注顺治三年添入。
器用布绢不如法:巻首
凡民间造器用之物,不牢固正实,及绢布之属纰薄短狭而卖者,各笞五十。
   此仍明律,乾隆五年删改。
[巻首] [総目]: 前巻 次巻
读例存疑卷十八     前巻 次巻
礼律之一  祭祀
祭享   
  毁大祀邱坛   
  致祭祀典神祗   
  歴代帝王陵寝   
  亵涜神明   
  禁止师巫邪术   
祭享:巻首
凡天地、社稷大祀及庙享,所司(太常寺将祭则先致斋,将斋则先誓戒、,将戒则先吿示)不将祭祀日期预先吿示诸衙门(知会)者,笞五十。因(不吿示)而失误行事者,杖一百。其已承吿示,而失误者,罪坐先误之人(亦杖一百)。
○若(传制与百官斋戒)百官已受誓戒,而吊丧问疾、判署刑杀文书,及预筵宴者,皆罚俸一月。其(所司)知(百官)有缌麻以上丧、或曾经杖罪,遣充执事,及令陪祀者,罪同。不知者不坐。若有丧有过,不自言者,罪亦如之。其已受誓戒人员,散斋(于外)不宿净室,致斋(于内)不宿本司者,并罚俸一月。
○若大祀,牲牢玉帛黍稷之属,不如法者,笞五十。一事缺少者,杖八十。一座全缺者,杖一百。
○若奉大祀(在涤之)牺牲主司(牺牲所官)餧养不如法,致有痩损者,一牲笞四十。毎一牲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因而致死者,加一等。
○中祀有犯者罪同。(余条准此)。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雍正三年修改。
条例
祭享  一,凡郊祀,斋戒前二日,太常寺官宿于本司,次日具本奏闻,致斋三日,次日进铜人传制谕文武官,斋戒不饮酒,不食葱韭薤蒜,不问病,不吊丧,不听乐,不理刑,不与妻妾同处。定斋戒日期,文武百官先沐浴更衣,本衙门宿歇。次日听誓戒,毕,致斋三日。宗庙、社稷亦致斋三日,惟不誓戒。
   此条系前明《会典》。
   谨按。斋戒例止不饮酒不食葱韭薤蒜,此古法也。故荤字从草,与居丧不食肉自是两事。
□铜人,高二尺五寸,手执牙笏,书致斋于简,太常寺进致于斋所。
祭享  一,大祀前三月,以牺牲付牺牲所涤治如法。中祀前三十日涤之。小祀前十日涤之。大祀,祭天地,太社,太稷也。庙享,祭太庙,山陵也。中祀,如朝日夕月、风云、雷雨、岳镇、海涜及歴代帝王、先师、先农、旗纛等神。小祀,谓凡载在祀典诸神。惟帝王陵寝及孔子庙则传制特遣。
   此条系前明旧例(《通考》云,洪武初年定)。
   谨按。此及上条均与刑名无干。
□大祀以下,似应分注于律内。
□《戸部则例》杂支门祭祀银款,直省祭祀倶在于地丁及存公等项银内动支。一切祭品照依图制恭备,如同日致祭,其祭品不得彼此那用,违者,照违制律处分。
□《处分则例》同此有关罪名者,而刑例反未载入,自系遗漏。
   删除例一条
   一,毎年八月二十七日恭値至圣先师孔子诞辰,内外文武各官以及军民人等应致斋一日,不理刑名,禁止屠宰。
   谨按。四月八日不理刑名,见死囚覆奏待报。此条删去而彼条犹存,以此条应敬载礼书,而彼条非礼书所应载也。
毁大祀邱坛:巻首
凡大祀邱坛而毁损者(不论故误),杖一百,流二千里。壝门,减二等(杖九十,徒二年半)。
○若弃毁大祀神御(兼太庙)之物者,杖一百,徒三年(虽轻必坐)。遗失及误毁者,各减三等(杖七十,徒一年半。如价値重者,以毁弃官物科)。
   此仍明律,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毁大祀邱坛  一,天地等坛内,纵放牲畜作践及私种耤田外余地,并夺取耤田禾把者,倶问违制,杖一百,牲畜入官,犯人枷号一个月发落。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顺治三年修改。
   《辑注》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