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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读例存疑-清-薛允升-第351页

问拟绞抵,殴伤者,不问原谋、余人,一体拟军,殊嫌未尽允协。
□结伙十人,仅止殴伤一人,倶系徒手,亦问充军,尤不甚妥。
□此例专指回民结伙殴人而言。如与汉民彼此械鬪,如何科罪。例无专条。回民可照此定断,汉民如何定拟。记核。
鬪殴  一,凡殴伤罪人至笃疾者,各照本例,分别勿论及以鬪伤并减等问拟,倶毋庸断付财产养赡。
   此条系乾隆四十九年,广西巡抚呉垣咨准定例,道光四年改定。
   谨按。此条专为毋庸断给财产而设。
□各照本例分别问拟,谓照罪人拒捕门内条例也。说见彼条。
鬪殴  一,凶徒因事忿争,执持凶器伤人,除例载凶器外,其余例未赅载。凡非民间常用之物,均以凶器伤人论。
   此条系嘉庆十九年,刑部议准定例。
   谨按。此条与上条重复,应删。
鬪殴  一,夺获凶器伤人之犯,照执持凶器伤人军罪上,量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
   此条系嘉庆二十二年,刑部议覆山西巡抚衡龄题,张学三等共殴李梦龄身死一案,纂辑为例。
   谨按。律止有后下手理直者减等之文,并无夺获器械伤人减等之语,夺获凶器伤人,得以减等,则夺获他物金刃,亦可减等矣。如夺获鸟鎗、竹铳点放,亦可减等乎。
□唐律,以刃及故杀人,斩。虽因鬪而用兵刃杀者,与故杀同,为人以兵刃逼己,即用兵刃拒而伤杀者,依鬪法,此例减等,似亦可通。况凶器伤人,本为律内所无,稍示分别,情法尚无窒碍也。
鬪殴  一,豫省南阳、汝宁、陈州、归徳、光州五府州所属州县,并安徽颍州、凤阳二府所属州县,及卢州府所属之合肥县,遇有凶徒结伙三人以上,但有一人执持器械伤人之案,除实犯死罪外,其余不分首从,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如聚众至十人以上,执持器械,无论曾否伤人,不分首从,发新疆给官兵为奴。其寻常因事争殴,不在此例。俟数年后,此风稍息,仍循旧例办理。
   此条系嘉庆十七年,刑部议覆河南巡抚长龄奏准定例。道光元年、五年、六年、十二年、十六年、二十四年修改,二十五年改定。
   谨按。人命门内有广东、福建等六省械鬪定例,此则河南、安徽二省专条。惟恐哧门内结捻匪徒有山东、安徽,而无河南。强盗门内结捻、结幅专言山东,而无安徽、河南,此例有河南、安徽,而又无山东,均不画一。不伤人者,亦问外遣,似嫌太重。
鬪殴  一,各省械鬪及共殴之案,如有自称鎗手,受雇在场幇殴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其有杀伤人者,仍按各本律例,从其重者论。若并未受雇幇殴,但学习鎗手已成,确有证据者,杖一百、徒三年。
鬪殴  一,各省回民及豫省南阳、汝宁、陈州、归徳、光州五府州所属,并安徽颍州、凤阳二府所属州县,卢州府所属之合肥县,凶徒结伙鬪殴之案,有自称鎗手,受雇幇殴者,除结伙罪在满徒以下,仍按自称鎗手本例从复位拟外,如结伙罪应拟军,即将该鎗手于应得军罪上各加一等。
   此二条系道光十二年,刑部议覆安徽巡抚邓廷桢,及道光十五年,议覆两广总督卢坤奏,准纂辑为例。道光十六年増修,二十五年改定。
   谨按。首条统指各省而言,次条专指回民等项而言,既有首条,次条似可删去。
□原奏有虽未伤人一句,似应添入。
□受雇幇人打架,即为鎗手,犹文场考试,雇觅代作之鎗手也。道光十五年,原奏则以鸟鎗手为鎗手,又以火鎗杀伤人,即为鸟鎗手也。又有称为打手及剽手者。
鬪殴  一,回民并豫省南阳、汝宁、陈州、归徳、光州五府州所属州县,及安徽颍州、凤阳二府所属州县,卢州府所属之合肥县凶徒,遇有结伙共殴之案,除所殴系属尊长,仍就服制中杀伤尊长,及回民并豫省等处凶徒结伙共殴各本律例相比,从其重者论外,若所殴系属卑幼,即各按服制,于回民并豫省等处凶徒结伙共殴各本例上,依次递减一等科断。其有因卑幼触犯以理训责者,仍分别服制,各按本律例定拟,不得概援结伙共殴之例。
   此条系道光十二年,江西道监察御史金应麟条奏定例。十六年修改,二十五年改定。
   谨按。此亦从严惩办之法。然以理训责卑幼,岂得谓之凶徒。又岂得谓之结伙共殴。殊未稳当,似应将此层删去。
鬪殴  一,凡在逃太监在外滋事,除犯谋故鬪杀等案,仍照各本律例分别问拟外,但有执持金刃伤人确有实据者,发黒龙江,给官兵为奴,遇赦不赦。
   此条系道光二十八年,刑部审办在逃太监郭洪鹏刃伤葛大平复案内,钦奉谕旨,恭纂为例。
   谨按。恐吓取财门,在内太监逃出索诈者,照光棍例治罪,与此条轻重不同,应参看。
□在逃杀伤人,较逃出索诈为重,而科罪反轻,且刃伤人,即发黒龙江为奴,谋故鬪杀,仍照本律,殊嫌参差。似应将两条修并为一,归于阉割火者门内。
鬪殴  一,天津锅伙匪徒聚众数十人,及百人以上,执持火器军械杀伤人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