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删除,照例治罪一语,亦应修改。
□尔时禁令何等森严,办法何等认眞,此事如果稍知留意,亦不至败坏至于此极也。
私铸铜钱 一,拏获收买私钱及翦边钱,搀和行使,并货卖之案,如收买搀和货卖,均在十千以上者,发各省驻防给官员兵丁为奴。收买在十千以上,搀和货卖不及十千者,于遣买上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收罪在十千以上,尚未搀和货卖者,再减一等,杖九十,徒二年半。收买及搀和货卖均不及十千者,枷号一个月,杖一百。收买不及十千,尚未搀和货卖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康熙年间现行例,雍正四年、乾隆五年、嘉庆六年、十九年修改。一系雍正十三年定例,乾隆五年修改,咸丰元年修并。
谨按。此系兴贩搀和私钱之专条,应与官船夹带私钱一条参看。旧例经纪、铺戸、兴贩搀和私钱者,枷号两个月,流徙尚阳堡,官船戸夹带私钱者,照兴贩例治罪,均系康熙年间定例。縁尔时私铸罪名极重,故此等人犯亦从严办理。后于乾隆十六年,声明夹带私钱问拟满流,蒙上知情买使绞决而言。今知情买使者,既改为发遣,因将船戸夹带私钱者,照偶为买使例,改为满徒。其搀和兴贩一条,漏未修改,以致相沿至今,且水路夹带者,有船戸,陆路夹带者,亦有车辆,岂车戸独无夹带私钱之事乎。有犯,殊难定拟。
□再,船戸夹带私钱,不分多少,均拟满徒,收买均不及十千,则仅科枷杖,亦嫌参差。
私铸铜钱 一,私铸当十铜大钱,照私铸铜钱例分别定拟。如经纪、牙行人等于交易时,不照钱面数目字样,任意折减,及与铺戸人等通同舞弊,减成定价,甚至造言煽诱,抗不收使,将为首阻挠者,杖八十,徒二年,加枷号两个月。随同附和者,杖六十,徒一年,加枷号一个月。均先于犯事地方枷号示众,满日起解。
此条系同治九年定例。
私铸铜钱 一,凡销毁钱文之案,除当十铜钱,仍照销毁制钱例定拟外,如有存留各项停用当百、当五十、当五铜钱,当十铁钱,铅钱、制钱,并不赴官售卖,辄自销毁者,于私销制钱为首斩决,为从绞决例上,酌减一等。为首发边远充军。为从杖一百,流三千里。
此条系咸丰八年定例。
谨按。此二例系专为当十大钱而设,上条指私铸言,此条指私销言。国家因官铜短缺,始议改铸当十大钱,祗在京城行使,一出国门便废,而不用改铸已三十余年矣。此等钱自应充满于京城之内,乃日见其少,至今日而人人有钱荒之叹,其为销毁,不问可知。以罪名而论,私销更严于私铸,而罪愈重,而私销者愈多。法令倶成具文。初则恐人阻挠而不肯行使,近则人人倶肯行使而无钱可使,圜法为朝廷大政,败坏至于此极,而犹漠然视之,公私交困,伊谁之咎耶。
私铸铜钱 一,私铸案内,知情租给房屋之房主,照例治罪,房屋入官。
此条系咸丰六年,据顺天府府尹咨准定例。
谨按。祗言私铸而未及私销,似应补入。
□私铸例,房主知而不拏获举首者,满徒。私销例,房主知情受贿代为隐匿者,照为从例,绞。倶见上。
私铸铜钱,国初例禁最严,雍正年间复经力加整顿办理,亦极认眞,制钱倶极精美,而禁铜之法益久持不懈。乾隆朝当国运极盛之时,滇铜毎年照额解运,以供鼓铸,故公私充足,人无乏钱之虑。中叶以后,铜禁大开,滇铜又解不足额,遂不免有江河日下之势。迨咸丰初年,改铸当十、当百大钱,而弊益不堪问。数十年来,私钱充斥,到处皆是,地方官从不过问。而昔年所铸之钱,均已销归乌有,是私销之患更甚于私铸矣。现在各省均患钱荒,非但从前精美之钱祗余十分之一二,即京城改铸之大钱,亦日少一日。钱法之坏至于斯极,殊可叹也。应与戸律钱法门参看。
诈假官:巻首
凡(伪造凭札)诈(为)假官,(及为伪割或将有故官员文凭而)假与人官者,斩(监候)。其知情受假官者,杖一百,流三千里。(须有札付文凭方坐,但凭札皆系与者所造,故减等。)。不知者,不坐。
○若无官而(不曾假造凭札,但)诈称有官,有所求为,或诈称官司差遣而捕人,及诈冒(见任)官员姓名(有所求为)者,杖一百,徒三年。(以上三项,总重有所求为。)若诈称见任官子孙、弟侄、家人、总领于按临部内有所求为者,杖一百。为从者,各加一等。若得财者,并计赃(各主者以一主为重)准窃盗(免剌)从重论(赃轻以诈科罪)。
○其当该官司,知而听行,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诈假官 一,凡杂职内有假冒顶替之人自行出首者,革退回籍,免其治罪。
此条系雍正初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乾隆三十二年删定。
谨按。此自首免罪之法也。律有明文,似可无庸另立专条。
诈假官 一,凡假冒皇亲族属姻党家人,在京在外,巧立名色,挟骗财物,侵占地土,并有禁山场,拦当船只,掯要银两,出入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