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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读例存疑-清-薛允升-第484页

又无抑勒画供,滥行羁押,及延不讯结,并书吏诈赃舞弊各等情,应即照本宗公事未结絶者,发当该官司追问律,仍令原问官审理。该管上司仍照律取具归结縁由句销。傥有应亲提而委审,或应亲提委审,而发交原问衙门者,即令该督抚指名严参,交部照例议处。其所委之员,若有瞻徇听嘱等弊,亦即严参治罪。该督抚有违例委审者,亦照例议处。至于刁健之徒,本无冤抑,或因负罪受惩,掩饰己非,捏款诬控,或因鬪殴、婚姻、田宅等事,不赴本管官控理,辄赴上司衙门架词妄控者,仍按律治罪。
   此例原系三条,一系乾隆五十一年,陕西巡抚永保奏准定例。一系乾隆三十五年,钦奉上谕,着为定例(上谕见《处分则例》)。一系乾隆二十九年,山西道御史呉绶绍奏准定例。乾隆五十六年,将后二条修并为一,道光十二年,复与前条修并。
   谨按。例内除字,似应照原例改凡遇二字。
□倶令应仍改务须。
□外字似应删。
□第一层系督抚亲审之件,第二层系司道亲审之件,第三层控经督抚者,发司道审办,控经司道者,发知府审办,控经知府知州者,亲提审问,但知府所管有十余县,及七、八、五、六州县不等,由司道交审及具控,即行亲提,是知府之案,反有较州县为多者。
□与处分例略同。应参看。
□从前此等案件,颇为认眞,条奏者,亦复不少,近则絶无人议及,而定例亦视为具文矣。
有司决囚等第:巻首
凡(有司于)狱囚(始而)鞫问明白,(继而)追勘完备,军流徒罪,各从府州县决配。至死罪者,在内,法司定议,在外,听督抚审録,无冤依律议拟(斩绞情罪),法司覆勘定议,奏闻,(候有)回报(应立决者),委官处决。故延不决者,杖六十。
○(其公同审録之际),若犯人(自行)反异(原招,或)家属(代诉)称冤,(审録官)即便(再与)推鞫,事果违枉,(即公)同将原问原审官吏,通问改正,(同将原问原审之官吏通行提问,改正其罪)
○若(囚犯)明称冤抑,(审録官)不为申理(改正)者,以入人罪故(或受赃挟私)失(或一时不及参究)论。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改定,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谨按。此门内例文烦多,似应酌加修并,将不应列入此门者,移附别律。此门专载秋审各例。
□秋审始于康熙年间,从前无此名目,是以律无明文。后来秋审事列,日益加多,似可于此律内注明,或添纂于名例律内,说见彼条。
□死罪囚过限不决,杖六十,见死囚覆奏待报,与此重复。 此律下段应与辩明冤枉条参看。
条例
有司决囚等第  一,秋审时,督抚将重犯,审拟情实、缓决、可矜具题,限五月内到部。刑部将原案,及法司看语,并督抚看语,刊刷招册送九卿、詹事、科道各一册,八月内在金水桥西会同详核,情实、缓决、可矜,分拟具题,请旨定夺。其盛京等处案件,亦造入各省秋审案内具题,俟命下日,先后咨行直省,将情实人犯,于霜降后冬至前正法。其咨文到地方限期,云南、贵州、四川、广西、广东、福建限四十日。江西、浙江、湖南、甘肃限二十五日。江南、陕西、湖北、限十八日。河南限十二日。山东、山西限九日。直隶限四日。盛京限十五日。宁古塔限一个月。限内迟延不到者,该督抚将迟延地方官察明指参。至于秋审具题后,如有新结重案,倶入次年秋审。
   此条系康熙年间现行例,乾隆三十二年改定。
   谨按。实缓、可矜之外,尚有可疑一层,即罪疑惟轻之疑,凡有罪名已定,而情节可疑者,均归列于内,亦愼重刑狱之意。后将此层删去,一遇疑狱,便难措手。强盗门监候处决一条,是其一也。乾隆十七年以后,即永无此等案件矣。秋审时,可改为各省秋审,重犯上应添斩绞二字。具题二字可移于五月内之下,上看语二字可删,具题下应添应情实者由刑部缮写黄册进呈,恭候句到。
□其咨文以下数语,似应分注。
□宁古塔应改吉林。
□黒龙江并无限期,似属遗漏。
□各省秋审均有截止日期,非以具题后为限也。云南、贵州、两广、四川五省,以年前封印日,福建省正月三十日,奉天、陕、甘、两湖、浙江、江西、安徽、江苏九省二月初十日,河南、山东、山西三省三月初十日,直隶三月三十日截止。似应修改明晰,将各省截止日期,照上分注。至于云云,改为截止日期后,如有。《律例通考》云,按朝审及直隶秋审,始自顺治十年,先准刑部差司官二员会同该抚按审奏,十三年改差三法司堂官,前往直隶会同该抚按审题,十四年停遣三法司堂官,照旧差司官二员会同审録。各省秋审定于顺治十五年,各该巡按会同该抚及布按二司等官,照在京事例,分别实缓,并有可矜、可疑者,于霜降前具奏。顺治十八年覆准,巡按已裁,在外秋审该抚照例举行。康熙五年题准,直隶地方差遣司官,永行停止,即明律所云,直隶去处从刑部委官云云也。
有司决囚等第  一,秋、朝审处决重囚,及一应立决人犯,如遇冬至以前,十日为限,夏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