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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读例存疑-清-薛允升-第485页

以前,五日为限,倶停止行刑。若文到正値冬至、夏至、斋戒日期,及已过冬至、夏至者,于冬至七日,夏至三日以后,照例处决。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雍正十年定例,乾隆五年修改。一系乾隆十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嘉庆十二年修并。
   谨按。此已过冬至仍复行刑之例,专指秋审应决重犯而言。
□已过冬至即不行刑,所以顺天时也。冬至后七日照例处决,又所以重刑章也。各有取义,惟从前立决之案较少,故此等人犯,亦可缓至次年。后来立决之案,比前更多,冬至后行刑者,不一而足,是以秋案人犯,亦可于冬至七日后行刑也。至夏至前后五日、三日,均系指立决人犯而言,与秋审句决者不同,似应修并于下南北郊大祀之期条内。
   再,《戸部则例》杂支门,刑部毎歳预领年年刊印秋审招册等项银两六千两,毎年于七、八月具领。事竣将用过数目造册,咨送戸部核实题销,刑例无文,似应添入。
有司决囚等第  一,刑部现监重犯,毎年一次朝审,刑部堂议后,即奏请特派大臣复核,俟核定具奏后,摘紧要情节,刊刷招册,送九卿、詹事、科道各一册。于八月初间在金水桥西,会同详审,拟定情实、缓决、可矜具题,请旨定夺。其情实者,与各省秋审情实人犯,刑科皆于本省句到前五日覆奏一次,经御笔句除者正法,其余仍监固。
   此条系康熙七年定例,乾隆二十三年修改,嘉庆二十三年改定。
   《会典》载。凡句到之年,刑部以朝审、秋审情实各犯名册送阅,核计省分人数,定期句到。先新疆、云南、贵州,次四川、广西、广东、福建、奉天、陕西、甘肃,次湖南,湖北、浙江、江西,次江苏、安徽、河南、山东、山西,次直隶预交钦天监择日,于冬至前六十日具奏。朝审句到,则于冬至前十日,届期监察御史奏句到本,皇帝御懋勤殿升座,大学士、军机大臣、内阁学士祗候召入,学士奏某省各犯句到姓名,皇帝阅汉字黄册,酌定降旨。大学士一人遵旨句汉字本,句讫,奉本以出,照汉字本句清字本,缮签进呈。俟批写清字汉字毕,密封交该御史恭领,即交刑部遵行。
   谨按。朝审之例,起于前明天顺,秋审始于康熙年间,系仿照朝审之例办理,乃秋曹中一大典章也。
□前明英宗天顺二年九月二十五日奉旨,人命至重,死者不可复生,白天顺三年为始,毎至霜降后,但有该决重囚,着三法司奏请,会多官人等,从实审録,庶不冤枉,永为定例。当将所奉旨意,纂为条例遵行。乾隆五年以霜降会审,即朝审之例,与现行例文重复,因将此条删去。
□上半截专言朝审,下半截兼及秋审。
□八月初间似应照上条改为八月内。
□刑科三次覆奏,简去二覆,见死囚覆奏待报。应参看。
□此例及上条统言九卿、詹事、科道,则六部、都通、大理皆系九卿,其太仆、太常等衙门,似不在内,近来亦倶会审。现在,系三品官衙门则与会审,四品以下则否,即如詹事府与翰林院相等,乃有詹事而无翰林院,其明证也。
有司决囚等第  一,各省毎年题结斩绞重案,刑部于次年开印后,分类摘叙简明事由,缮折奏闻。
   此条系乾隆九年,刑部议覆御史彭肇洙条奏定例。
   谨按。此亦系汇题之件,其造具黄册,则归督催所承办也。
有司决囚等第  一,凡毎年秋审,遇审某省,即令某道御史与掌道一体上班朝审,令京畿道御史同掌道与审。
   此条系乾隆十四年,山东道御史严源焘条奏定例。
有司决囚等第  一,凡秋审句到时,遇某省本章,即着某道御史承办。朝审案件,令京畿道专办。行刑时,着刑科给事中,及刑部侍郎一人监视。
   此条系乾隆十四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原例均系河南道,乾隆二十三年,奉上谕,京畿道着列于河南道之前,河南道事务,令京畿道办理,钦此。因将二条河南道倶改为京畿道。
   谨按。例系刑部侍郎一人监视行刑,现在办法则系右侍郎二人,与例不符。尔时必有其故,今则无可考矣。朝审案内遇有蒙古人犯,知会理藩院堂官到班会审。见化外人有犯门,应参看。
有司决囚等第  一,凡官犯及常犯罪干服制,由立决改为监候者,又卑幼听从尊长主使,殴死本宗小功、大功、兄姉及尊属,例应斩候者,刑部于秋审时,倶列入情实,各另缮一册,列于各该省常犯情实黄册之前,进呈候句。官犯俟十次免句之后,服制常犯俟两次免句之后,大学士会同刑部堂官,将人犯招册,复加详勘,其有实在情节可寛者,摘叙案情,确加看语,请旨改入缓决。
   此条原系二条,一系乾隆十四年,钦奉谕旨,恭纂为例。一系乾隆十七年,钦奉谕旨,恭纂为例,嘉庆六年修并。
   谨按。此指官犯与服制常犯而言,与下朝审情实官犯一条参看。
□此处罪干服制下可改为者字,分注,无论由立决改为监候,及例应斩绞监候,余倶删。
□乾隆四十二年例文,官犯十次未句,刑部査明奏闻,下次改入缓决,并无会同大学士之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