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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读例存疑-清-薛允升-第495页

龙江为奴人犯,均照旗奴办理,系例应鞭责者也,是以倶不加杖。后来民人发往黒龙江、新疆等处当差为奴者,不一而足,若免其决杖,是情罪较军流为重,而论决又较军流为轻,似嫌未协。若旗人犯军流,折枷之后,仍应鞭责,乃由军流改发往吉林当差者,免其鞭责,义何所取。
□唐律徒罪以上均不决杖,而应加杖者,则以杖代徒。宋以后,杖徒并行,罪轻者尚应决杖,罪重者断无免杖之理。
□再,从前并无发遣新疆专条,乾隆二十二年,情重军流改发以后,发往新疆之例不一而足,且有于军罪上加等发往者,若一发新疆而转免决杖,又何从重加等之有耶。
有司决囚等第  一,凡縁营兵丁因事斥革后,即移明地方官,另记年貌册档,严加管束,按季点验稽査。若有作奸犯科,除实犯死罪外,犯军流以下,倶照凡人加一等治罪。管束不严之本犯父兄,如犯在军流以上,照不能禁约子弟为盗例,杖一百。如在徒杖以下,照不能禁约子弟为窃例,笞四十。邻佑知情容隐者,即视其父兄应得罪名减二等治罪。约束不严之地方官,交部议处。
   此条系乾隆四十七年,云南布政使江兰条奏定例。
   谨按。此条与此门不合,似应移于军籍有犯门内。
□此革兵有犯加等治罪之例,革役有犯,亦应一体照办,至并罪及其父兄邻佑之处,似可不必。
□一切作奸犯科之事,律例所载不知凡几,均无子弟有犯,罪及父兄之文,惟此与强窃盗并窝主数条耳,似应删去。罪及邻佑,更属少有之事。
有司决囚等第  一,凡扈从车驾官员之跟随仆役,如有在途次殴毙人命等案,该督抚即行具奏,恭候钦派大臣会同行在法司审明,迅速办理,不得拘泥寻常例限,其余日行事件,亦不得辗转稽迟。违者将该督抚交部严加议处。
   此条系乾隆五十一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此专指殴毙人命而言。若犯别项死罪,亦可照办。惟钦派大臣会同行在法司审讯,则不由该督抚审办,不特不由府司审转,亦并不由内阁发抄,一经审明,即可具奏矣。
有司决囚等第  一,盛京刑部审办题奏案件,有经部议驳者,刑部即奏请交盛京将军,或别部侍郎内,特派一员,会同覆审。如系咨驳之案,即声明交与盛京将军详细会审。
   此条系乾隆五十三年,刑部议准定例。
   谨按,此奉天一省之专例,现在并不照此办理矣,而别省则仍交原题咨之督抚何也。
有司决囚等第  一,凡命盗案内,本例系由死罪减为发遣军流者,定案时,仍专本具题,不得同寻常军遣等案,咨部汇题完结。其罪应斩绞凌迟人犯,在监病故者,随案咨部完结,毋庸具题。
   此例系嘉庆二年,刑部核覆广西巡抚成林题准定例。
   谨按。以下二条,均应归入事应奏不奏门。
□由死罪减为发遣军流,名目亦多,究竟何项应专本具题。何项应咨部完结。现在此等案件办理,亦不画一,似应分注例内,以免参差。
   《处分则例》。
□一,监毙人犯随招附参,勿得于正案未经审结之先,咨参监毙,借端销案。其有重犯已故,无庸具题者,亦将全案供招,备细报部,若监毙在结案具题之后,仍行补参。
□重犯已故,毋庸具题,即指此条例末数语而言,其余刑例无文。应参看。
有司决囚等第  一,凡罪应凌迟之案,如谋反大逆,但共谋者。谋杀祖父母、父母者。妻妾杀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妻妾谋杀故夫祖父母、父母者。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为首者。谋杀期亲尊长外祖父母者。(情可矜悯例准夹籖声明之案,仍专本具题。)采生折割人,为首者。子孙殴死祖父母,父母者。纠众行劫在狱罪囚,持械拒杀官弁,为首及下手杀官者。尊长谋占财产,图袭官职,杀功缌卑幼一家三人者。发遣当差为奴之犯,杀死伊管主一家三人者。罪囚由监内结伙反狱,持械拒杀官弁,为首及下手杀官者。妻妾因与有服亲属通奸,同谋杀死亲夫者(若与平人通奸谋杀仍专本具题)。并罪应斩枭案内,如卑幼图财强奸谋杀尊长者。杀一家非死罪二人,如死系父祖子孙,及服属期亲者。洋盗、会匪及强盗拒杀官差者。罪应斩决案内,如子孙殴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殴夫之祖父母、父母者,曁两造赴京呈控,奏交该省审办,或曾经刑部奏驳之案,倶专折具奏。其余寻常罪应凌迟、斩枭之案,仍循例具题。各督抚于专奏折尾,将援照刑部议定条款例,得专折陈奏之处声明,傥有强行比附,率意改题为奏,刑部即参奏驳回,仍令照例具题,或应奏不奏,亦即査参。
   此条系嘉庆十三年定例,十七年、道光二十四年、咸丰二年,节次改定。
   谨按。从前此等案件倶用题本,乾隆年间,间有因杀死多命,及逆伦重案,奏请正法者,尚未定有专条,此例行而题与奏,遂有区分矣。
有司决囚等第  一,各省奉到立决人犯部文,该督抚按程按日计算。如由府厅州县,在正月、六月停刑期内者,即将部文密存按察使内署,仍按程日计算,行至州县已非停刑日期,钉封专差驰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