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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读例存疑-清-薛允升-第496页

,该州县奉到部文,即日处决。
   此条系乾隆二十八年,江西按察使颜希深条奏定例,嘉庆六年、道光四年修改,咸丰二年改定。
   谨按。死囚覆奏待报一条,与此相等,但彼条祗言不理刑名,此则专言决囚。如彼所云之祭享、斋戒、封印等日,自亦应一体停刑矣。参看自明。
有司决囚等第  一,凡应拟斩绞人犯,染患重病,该督抚接到州县通详,即先具文报部(按此指未结案而言),仍责成该督抚详加査核,如有假捏情事,立将承审及核转各员,严行参处。傥督抚不行详察,经部核对原咨,査出弊窦,将该督抚一并严参。其前项人犯,遇有在监病故,无论曾否结案,及已未入秋审情实缓决,该州县立时详报,该督抚据详派员前往相验。若时逢盛暑,或离省窵远之各厅州县,该管道府据报,即派邻近之员往验。如病故系新旧事情实人犯,该督抚于接到详文之日,先行题报,(按,此重在于秋审册内扣除一层),总不得过十日之限。其派员相验,及研讯刑禁人等,有无凌虐情弊,除去程限日期,以一月为限,具文报部。若系缓决及应入次年秋审情实人犯,仍照向例办理。如验报迟逾,分别交部议处。
   此条系乾隆四十四年,四川省秋审情实绞犯刘经柱在监病故,该督文绶题报迟延一案,钦奉上谕,纂辑为例,道光十八年改定。
   谨按。现在审拟斩绞人犯,未结案以前患病者,十有八、九,若结案以后患病,则无从而过问矣。仍照向例办理,谓无庸题报,仍咨部完结也。
□见本门由死罪减为发遣军流条内。罪应斩绞凌迟人犯在监病故者,随案咨部完结,毋庸具题。情实人犯有关句到,往住有已经句决之犯,而先经病故,尚未开除者,迅速题报,专系为此。至监犯患病及缓决等项人犯病故,不过带言之耳。处分例系秋审情实人犯病故云云。应参看。
有司决囚等第  一,凡审办逆伦重案,除子孙殴伤、误伤、误杀,及过失杀祖父母、父母,仍各照定例办理外,其子孙殴杀祖父母、父母之案,无论是否因疯,悉照本律问拟。如距省在三百里以内,无江河阻隔者,均于审明后,即恭请王命,委员会同该地方官,押赴犯事地方,即行正法。若距省在三百里以外,即在省垣正法,仍将首级解回犯事地方枭示。
   此条系嘉庆十八年、十九年,钦奉上谕,并纂为例,道光三年改定。
   谨按。此例系不令逆伦重犯日久稽诛之意。似应入于殴祖父母、父母门。
有司决囚等第  一,抢窃计赃、计次、计人数,并勒索得赃问拟军流各犯,及抢窃逾贯首犯已故,从犯罪止拟流之案,除系直隶州所属向例由道审转者,仍由该管各道审转,毋庸解司,及各道所辖直隶州离道较远,仍照旧章,径行解司外,其余各厅州县,概将人犯解该官府、厅、州审转具详,由司复核,专案请咨,毋庸转解司道勘转。傥犯供翻异,由该管府厅州就近査提质讯,或发回另审。若内有关系拒捕,及陵虐重情,并干碍参处之案,仍分别解司、解道,以昭详愼。傥承办之员,有故勘及捏饰情弊,致犯申诉冤抑,仍令各督抚严行参究,提省审办。
   此条系道光十三年,刑部议覆四川总督鄂山奏准定例。道光十九年、咸丰六年修改,同治九年改定。
   谨按。此等虽罪至军流,亦不解司,所以严惩匪类,且防拖累善良也。惟事主杀死此等人犯,罪应拟徒者,反应解司。应参看。
有司决囚等第  一,广西东兰州属之那地土州、凌云县属之天峩哨,去州县城在三百里以外,及全州属之西延州,同西隆州属之八达州,同去州城在一百以外之盗案,准令该处分驻州同、州判、县丞会同营汛,前往代勘録供,送交该州县承审。如有査勘不实,照例议处。其东兰、凌云去州县不及三百里,全州、西隆州去州不及一百里之盗案,仍由该州县自行往勘。
   此条系道光七年,广西巡抚苏成额咨准定例。
   谨按。此专指盗案而言。命案相验,见检验尸伤门,与此相同,即系仿照彼条纂定者。
有司决囚等第  一,滇省审办结盟扰害匪徒,除犯该死罪者,仍行解省审办外,其罪应遣军流罪人犯,无论离省道途远近,均令该管府州审转臬司复核详咨,毋庸解省审勘。傥承办之员,有故勘及捏饰情弊,以致案犯申诉冤抑,仍令各督抚严行究参,提省审办。
   此条系咸丰元年,云南总督张亮基奏准定例。
   谨按。此专指云南一省而言。结盟扰害本例,见谋叛及窃盗恐吓各门。应参看。
检验尸伤不以实:巻首
凡(官司初)检验尸伤,若(承委)牒到托故(迁延)不即检验,致令尸变,及(虽即检验)不亲临(尸所)监视,转委吏卒(凭臆増减伤痕),若初(检与)复检官吏相见扶同尸状,及(虽亲临监视)不为用心检验,移易(如移脑作头之类)轻重(如本轻报重,本重报轻之类。)増减(如少増作多,如有减作无之类。)尸伤不实,定执(要害)致死根因不明者,正官杖六十,(同检)首领官杖七十,吏典杖八十,仵作、行人检验不实,扶同尸状者,罪亦如(吏典以杖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