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全出罪名,捏结之邻保,似应于减二等律上再减一等。
徒流迁徙地方 一,凡土司有犯徒罪以下者,仍照例遵行外,其改土为流之土司,本犯系斩绞者,仍于各本省分别正法监候。其家口应迁于远省者,系云南迁往江宁,系贵州迁往山东,系广西迁往山西,系湖南迁往陕西,系四川迁往浙江,在于各该省城安插。如犯军流罪者,其土司并家口应迁于近省安插,系云南、四川迁往江西,系贵州、广西迁往安庆,系湖南迁往河南,在于省城及驻札提督地方分发安插。该地方文武各官不时稽査,毋许生事、扰民、出境。如疏纵土司本犯及疏脱家口者,交部分别议处。其犯应迁之土司及伊家口,该督抚确査人数多寡,毎亲丁十口带奴婢四口。造具清册,一并移送安插之省,仍具册并取该地方官并无隐漏印结,咨报刑部。其安插地方,毎十口拨给官房五间,官地五十亩,俾得存养。获所官地,照例输课。于毎年封印前将安插人口及所给房产数目造册送戸部査核。
此条系雍正五年,遵旨议准定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此专指改土为流之土司而言。死罪及军流人犯家口,均遣于别省,盖恐其雠杀相寻也。拨给田房,俾得存养,又所以示体恤也。
□土司改流,雍正及乾隆年间颇多,近则絶无仅有。且从前改土为流之土司,已经数世,均与民人无异,有犯亦不照此科断。
徒流迁徙地方 一,各省迁徙土司,若本犯身故,该管地方即行文原籍,该督抚将该犯家口应否回籍之处,酌量奏闻,请旨定夺。其本犯身故无子,及虽有子而幼小者,其妻子并许回籍,不在此例。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乾隆十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一系乾隆五年,广西巡抚杨超曾条奏定例,原载流囚家属门,嘉庆六年修并。
谨按。此专指遣徙土司家属而言,似仍应并入流囚家属门内,然近来亦无此等案件矣。
徒流迁徙地方 一,各省佥发军流人犯,除广西土司所属地方不得拨发安置,并广东琼连二属及四川、湖南有苗民州县令解巡抚衙门,就地方情形通融派拨,不得与苗民聚处外,余倶按照军流道里表内应发省分,毋庸指定府州,悉听该省督抚,按其所犯罪名,査照军流道里表,酌量州县大小远近,在配军流多寡,均匀拨发。起解省分,预行咨明应发省分督抚,先期定地。饬知入境首站州县,随到随发。其解犯兵牌内,填明解赴某省,入境首站某州县,遵照定地转解配所投收申缴字样。
此例原系五条,一系乾隆十二年,刑部议覆贵州按察使孙绍武条奏定例。(按,此苗疆省分之通例,原系贵州省奏准,而未专指贵州一省。
□修并之例祗有广西土司、广东琼连二属、四川、湖南等处而反无贵州,其云南亦无明文,明系遗漏。)一系乾隆十二年,刑部议覆广西巡抚鄂昌条奏定例。(按,上段专指广西土司而言,下段专指烟瘴而言。
□土司所属地方不得安置军流等犯,各省均应照办,不独广西为然也。因广西省奏请特定此例,后遂与广东、四川等省修并为一,而独无云贵二省,何也。)一系乾隆二十六年,九卿议覆山西按察使拕木齐图条奏,并刑部议覆广东巡抚周人骥条奏定例。(按,此专指广东琼连二属言,以琼州有黎人,连州有猺人也。)一系乾隆三十六年,刑部议覆广西按察使朱椿并山西巡抚鄂宝条奏,并纂为例。一系乾隆十八年,刑部议覆四川按察使周琬,并十九年湖南按察使夔舒,及四川总督黄廷桂条奏,并纂为例。(按,第三条原例,照四川、湖南有苗省分例,即此条例文也。)五十三年删并。
谨按。广东、广西、四川、湖南应发人犯,因不便与苗猺等聚处,倶解巡抚衙门,与别省不同。惟别省军流人犯,均系咨明该督抚先期定地,无庸指定府州,则此数省之督抚,独不能通融派拨乎。
□将四条例文修并为一,本为删繁就简,转致多所挂漏。似应分作两条,将苗疆地方列为一条,其余军流列为一条。一系解赴巡抚衙门,一系无庸解赴巡抚衙门也。
□从前军流均系佥妻发配,后将佥妻之例停止,此处佥发二字亦应酌改。
徒流迁徙地方 一,各省民人流寓在京,在外犯该军流徒罪,并免死减等之犯,其有应追银两,讯明本犯,原籍有产可赔者,移査明确,将该犯解回原籍,追银完交后,照应配地方发配。将所完银两移交犯事地方,分别给主。如无应追银两,或赃项已经追完,及移査原籍并无产业者,徒犯即在犯事地方,定地充徒,军流人犯,于犯事地方按本犯原籍应配地方,起解发配。若计原籍应配之地,即系该犯流寓之所,令各该督抚按所犯应流应军道里远近分别改发,仍回避原籍相近之地。
此例原系四条,一系康熙四十一并四十五年定例。(系分别有无妻室及应追银两而言。)一系律后总注,乾隆五年另纂为例。(专指流寓之人犯徒罪而言。)一系乾隆七年,刑部议覆福建按察使王丕烈条奏定例。(专为应流之地,即系该犯流寓之所而设。)一系乾隆九年,刑部议覆江西按察使翁藻条奏定例。(专为并无妻室及无应追银两而设。)五十三年修并。
谨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