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与文明 -05-古籍收藏 - -06-史藏 -11-职官

102-读例存疑-清-薛允升-第63页

。此流寓在外犯徒流以上之例,与在京问拟徒罪人犯,不许出境一条参看。彼条专言徒犯,此则兼及军流,亦有不同。至还官、入官、给主各赃及埋葬银两,均有监追限期,见给没赃物门。此处专为往返移査、解回追交有需时日而设,是免其往返跋渉,反致多加监禁,亦属未便。
□追银、佥妻二者并重,是以转发原籍。后佥妻之例停止,则解回原籍专为追银一层矣。
□流犯,按原籍应配地方起解发配,徒犯,即在犯事地方充徒。是徒犯几与流犯相等矣。
徒流迁徙地方  一,民人在京犯该徒罪者,顺天府尹务于离京五百里州县定地充配,至外省徒罪人犯,该督抚于通省州县内核计道里远近,酌量人数多寡,均匀酌派,倶不拘有无驿站,交各州县严行管束,俟徒限满日释放回籍安插。
   此条系乾隆五十二年,刑部议覆云南巡抚谭尚忠条奏定例,五十六年増在京犯徒之例,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此徒罪之通例。
□在京徒犯以离京五百里地为准,外省并无此语,是不拘五百里内外矣。
□徒犯系在配所拘役,即古城旦鬼薪之类。前明改为煎盐、炒铁,雍正年间改为发本省驿递,均系拘役之意,是以有徒囚不应役分别治罪之律。此例改为严加管束,并无拘役字样,殊与律意不符。盖徒流原系古法,近倶有名而无实,而各州县倶以此辈为苦累之事,不加管束,在配脱逃者遂比比皆是,而凶顽者益无所忌惮矣。
□流犯既无安插之法,徒犯亦无应役之事,仅有徒流之名而己。吏治之不如古,此其一也。以下条军台之例两相比较,待官员者何其过严,治徒囚者何其过寛耶。
徒流迁徙地方  一,奉天所属民人,有犯军流徒罪者,倶照各省民人犯罪例,一体问发,均不准折枷完结。
   此条系乾隆十二年,刑部议覆盛京刑部侍郎介福条奏,并乾隆十三年议覆奉天府尹苏昌条奏定例。
   谨按。奉天虽有民人亦准折枷之例,后经奏准改正。此例即可删除,似无庸另立专条。
   国初例一条,
   一,盛京所招之民有犯罪者,照民人例分别责治,其徒流照旗下分别枷号。乾隆五年改为盛京所招之民,有犯徒流军罪者,照旗人例分别枷号,应得笞杖,仍照民例分别折责。载在犯罪免发遣门。
   谨按。似即刑部议覆奉天府尹佟奏准之例(国初时奉天府尹佟奏,盛京地方皆系新设,人民尽属关西招徕。今犯赌博,请照旗下例枷责发落。刑部査盛京州县皆系新设,原未立有驿站,难与内地同论,应依旗下人徒流折枷例遵行,奉旨依议。)乾隆十六年删除。
徒流迁徙地方  一,奉天省应发黒龙江等处人犯,即由盛京刑部,奉天府,按照人数多寡定地刺字,径交盛京兵部,发遣至外省。应发黒龙江等处人犯,该督抚饬属径行解往,均无庸解赴在京刑部转发。
   此条系乾隆四十七年,刑部因盛京刑部将王自棻等行劫案内,拟发黒龙江之徐刚、张元、杨方恒三犯,派委官弁,解赴来京,实多不便,奏请纂辑为例。嘉庆二年改定。
   谨按。从前发遣黒龙江等处人犯,均系解赴刑部刺字转发,是以奉天省亦解赴在京刑部,自属不便。惟别省人犯解部发遣之例,后亦倶行停止,则奉天省亦倶在其内,此例自可删除。
□徒流人又犯罪门。旗下另戸人等,发遣后复行犯罪,即改发云贵、两广。奉天、宁古塔、黒龙江等处人犯,解送刑部转发。各省驻防人犯,就近交该省督抚解往应发省分充配。与此参看,似应修并此条之内。
   雍正五年十一月初五日奉上谕,奉天习俗不堪,凡犯罪发遣之人。若发往相近边地,必至逃回又生事端。嗣后犯法之人应枷责发遣者,着解送来京,照例枷责,满日,发与西安、荆州等处满州驻防之兵丁为奴云云,应参看。
徒流迁徙地方  一,奉天、宁古塔、黒龙江等处有犯枷责发遣者,令该将军等査明,或系另戸满洲或系奴仆,逐一声明送部,照例枷责,满日,咨送兵部,将另戸满洲发直隶、江宁、山西、山东、河南、甘肃、西安、宁夏、凉州、荆州、杭州、成都、福建、广东等处满洲驻防之省城当差。若奴仆亦发直隶等省,给满洲驻防之兵丁为奴。其同案之犯,不得共发一处。
   此条系雍正五年,刑部遵旨议准定例,乾隆五年修改,三十二年改定。
   谨按。原例分别另戸之处,颇觉详晰。改定之例删去开戸一层,则此等开戸之人亦系另戸旗人矣。东三省旗人有犯,发各省驻防,各省驻防及在京旗人倶发东三省,而无发别省驻防之文。
□另戸正身旗人发驻防当差。奴仆发驻防为奴,此专指东三省而言,亦系指未销档者而言。应与犯罪免发遣门各条参看。
□同案之犯不得同发一处,此语专见此条,别项人犯并无明文,似可改为通例。
徒流迁徙地方  一,在京满洲另戸旗人,于逃走后。甘心下贱,受雇佣工不顾颜面者,即销除旗档,发遣黒龙江等处严加管束。毋庸拨派当差,转令得食饷养赡。其逃后,讯无受雇庸工,甘心下贱情事者,仍依本例办理。
   此条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