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与文明 -05-古籍收藏 - -06-史藏 -11-职官

102-读例存疑-清-薛允升-第88页

议处。
   此条系乾隆二十四年,刑部议覆云南按察使呉绍诗条奏定例。
   谨按,学臣发审事件,大抵为考试者居多,似应仍移入贡举非其人门内。
□徒犯向不解司,此枷责以上之犯即详解藩臬核转,似嫌参差。如系距省窵远地方,例应归巡道核转完结者,又将如何办理耶。条例愈多愈觉窒碍。
   《处分则例》云,学政发审案件,提调官于审结后,不行详报者,照应申不申公罪律,罚俸六个月。
事应奏而不奏  一,都察院歩兵统领衙门,遇有各省呈控之案,倶不准驳斥。先向原吿详讯,其实系冤抑难伸。情词眞切,及地方官审断不公,草率办结,并官吏营私髋法,确凿有据,又案情较重者,即行具奏。如讯供与原呈迥异,或系包揽代诉,被人挑唆,情节显有不实,及原吿未经在本省赴案成招,挟嫌倾陷,藉端拕累,应咨回本省审办之案,亦于一月或两月,视控案之多寡,汇奏一次。并将各案情节于折内分晰注明。如距京较近省分,将原吿暂交刑部散禁。提取本省全案卷宗,细加査核,再行分别酌办。傥有案情较重,不即具奏,仅咨回本省办理者,各堂官交部严加议处。
   此条嘉庆四年,钦奉上谕,并十二年左都御吏周廷栋条奏请杜讼风一折,钦奉上谕并纂为例。
   谨按。此各省京控,分别情节轻重奏咨之例,与诉讼门赴京控诉各条参看。
□嘉庆二十五年,又奉有上谕一道,与此例互相发明。例内未经修改详明,未免疏漏。现在京控案件,经都察院驳斥,不准将呈词发还者颇多,即系钦遵后次谕旨办理。载在台规刑例,仍从其旧,殊不画一。似应査明修改。
   嘉庆二十五年上谕,贾允升奏各省京控案件请降旨不准发还一折,所奏非是。各省民人赴都察院呈控案件,向来有奏闻者,有咨回者,有驳斥者。嘉庆四年,朕降旨不准驳斥,以防壅闭,系指案情重大者而言。若如贾允升所奏,无论案情大小不准驳斥,即不准发还,则一切戸婚、田土、钱债细事,一经京控,悉皆奏咨办理,亦于政体非宜。国家设官分职,大小相维,若以部院衙门理及琐屑之务,则直省地方官所司何事。且近来讼风日炽,使奸民臆计赴京控诉必当一概准理,岂不益长刁风,倍増讼狱,拖累株连流弊更大。贾允升所请不准发还之处,着勿庸议。惟都察院向有一两月汇奏咨案之例,嗣后凡发还案件,亦着存记档册,摘取案情,一两月汇奏一次,即可防掩重为轻之弊。其近京旗民控吿细事,割交五城司坊审断者,仍照旧例办理,毋庸汇奏,钦此。
事应奏而不奏  一,文自知县以上,武自守备以上,如有自尽之案,该督抚专折奏闻。
   此条系道光二十八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职官自尽必有所由,断无无故自尽之理。故必令专折奏闻。例意是指别无他故而言。似应添虽讯明并无他故,亦应奏闻。
   乾隆三十一年二月初五日,奉上谕,嗣后着各该部,遇有此等照例汇奏事件,及一切督抚等题奏,经朕批交该部知道者,将应否准驳之处,倶于年终详査核议具奏,钦此。现在各部有具奏者,有不奏者,倶不画一。
   乾隆三年,议准各部设立督催所,酌委司官专司稽察,将已未完结之处,三月具奏一次。
□此即所谓三月奏闻者也。例无明文,似应添入。
出使不复命:巻首
凡奉制勅出使(使事已完),不复命干预他事者,(与使事絶无关渉)杖一百。各衙门出使(题奉精微批文及札付者,使事已完)不复命,干预他事者,(所干预系)常事,杖七十。军情重事,杖一百。若(使事未完)越理(理不当为)犯分(分不得为),侵人职掌,行事者,笞五十。
○若回还后,三日不缴纳圣旨(制敕)者,杖六十。毎二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不缴纳符验者,笞四十。毎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若(或使事有乖、或圣旨符验有损失之类,)有所规避(不复命、不缴纳)者,各从重论。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琐言》曰,奉制敕出使,承领朝廷制敕也。各衙门出使,承领各衙门札付及精微批也。国初律文,始有精微批文等注,近则絶不经见。亦无引用者。总注谓符验,凡精微批文、札付及勘合火牌皆是。乾隆三十八年,戸部准本部侍郎蒋赐棨奏,关差赴任,向在戸部请领精微批文一道,由戸部挂号。请用御宝以杜假冒。实縁明季税差杂出,莫可稽考,相沿至今,无裨实政。宜删去,以符体制。从之。
   谨按。此小注自亦应删去。
官文书稽程:巻首
凡官文书稽程者,一日,吏典笞一十,三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首领官各减一等。(首领官,吏典之头目,凡言首领,正官佐贰不坐)
○若各衙门(上司)遇有所属申禀公事,随即详议可否,明白定夺(批示)回报。若当该(上司)官吏不与果决,含糊行移,(上下)互相推调,以致躭误公事者,(上司官吏)杖八十。其所属(下司)将可行事件不行区处,(无疑)而作疑申禀者(下司官吏)罪亦如之。
   此仍明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