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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读例存疑-清-薛允升-第89页

删定并添小注。
条例
官文书稽程  一,内外衙门公事,小事五日程,中事十日程,大事二十日程,并要限内完结。若事干外郡官司、关追会审,或踏勘田土者,不拘常限。
   此条系明令,雍正三年改定。
   谨按。与鞫狱停囚待对门条例参看。惟若者为小事,若者为中事、大事,殊难强为分别。
   《唐律疏议》《官文书》谓,在曹常行,非制敕奏抄者,依令,小事五日程,中事十日程,大事二十日程。徒以上狱案,办定须断者,三十日程。若有机速,不在此例。律所谓程,即指此也。例似本于此,而无徒以上狱案一层。
□刑部案件,笞杖限十日,徒流以上限二十日,死罪限三十日,与此不同,即外省审限亦未照此办理,此条亦系具文。
官文书稽程  一,部院衙门一切应行事件,倶于到司五日之内行文,其有讹误舛错之处,将专管値日之满汉司官交部议处。(按,罚俸三个月)。如遗漏未行(按,罚俸一年),或迟延日久,将满汉司官交部分别议处(按,逾限自一日至三十日,罚俸自一月起至一年止)。
   此条系雍正八年,吏部议覆刑部尚书励廷仪条奏定例。
   谨按。此专指行文而言,凡分三层,遗漏未行,为一层。迟延日久,为一层。讹误舛错,为一层。
□律专罪吏典,此条专指部院司官,吏典自仍照律拟笞也。
   《处分则例》。
□各部院一切先行及专题事件,限五日行文,汇题事件,限一月内行文。
官文书稽程  一,刑部应会三法司书题事件,将稿面钤盖司印,注明縁由,付督催所汇齐转交大値日司,分用印文移送法司衙门书题,限八日内亦用印文送回。如稿内有酌议改易之处,即将应酌议改易之处用印文,声明縁由,亦于八日内送回刑部査核定议。刑部仍用印文将应否改易之处声明,再行会送法司衙门。
   此条系雍正十二年例,乾隆三十二年修改,嘉庆二十四年改定。
   《示掌》云,画题画字,改书字。(见乾隆三十年例。)
   谨按。此条八日,系指题本应会三法司而言。与下条戸刑二部各定限十日参看。
□旧系由十日改为五日,此又由五日改为八日,以事关刑名,最宜详愼故也。然仍复旧例改为十日,亦属允妥。且与下戸刑二部十日限期一条,亦属相符。改为八日,殊觉无谓。
官文书稽程  一,州县官承审案件,或正犯、或紧要证佐患病,除轻病旬日即痊者,毋庸扣展外,如遇病果沉重,州县将起病,病痊月日,及医生医方先后具文通报。成招时出具甘结附送,令该管府州,于审转时査察加结转送。如府州司道审转之时,或遇犯证患病,亦准报明扣除。但病限毋论司府州县,止准其扣展一月。若带病起解,以致中途病毙,照解犯中途患病不行留养例议处。傥系州县捏报假病籍延,立即掲参。府州扶同加结,院司察出,将府州一并开参。如审转之府州司道,无故迟延,捏报患病希图扣限,及上司徇隐,并交部议处。
   此例原系四条,一系乾隆元年,刑部议覆山西巡抚石麟条奏定例(按,此言案犯患病无庸按限起解也。恐逾审限,势必有带病起解者,故立此条,亦钦恤之意也。
□病愈之日起解,与下带病起解语,互相照应。修并之例删去上句,便不明显)。一系乾隆二十一年,刑部议覆山西按察使托木齐图条奏定例(按,此言犯病应勒定限期也。
□此数条例文祗言犯病,其犯人原犯罪名,并未叙明,是不论徒、流、绞斩,如应起解者,即应一例办理矣。傥一案有数犯,此犯病甫痊愈,彼犯覆经患病,亦系情理所有之事。下条所以又有犯多之案不能依限痊愈者,奏请定夺之语也。后将此条删去,是无论案犯多寡,均祗准一人患病矣)。一系乾隆二十三年,刑部议覆河南按察使图桑阿条奏定例。原载吿状不受理门(按,此言犯病应委正印官确验也。
□从前犯病,系以三个月为限,监犯虽多,其病限总不得过三个月。限期本寛,若再延缓则无了期矣,是以不准再展。后统改为一月限期,在一案祗系一犯尚可赶办,傥犯多之案,转难禁其不病,此等处似应酌改)。一系乾隆二十八年,江西按察使颜希深条奏定例。并将第二条、第三条删除(按,此言犯病止准扣展一月也。乾隆五十三年覆与首条修并)。
   谨按。此条例文,专为犯病扣限而设,与官文书无渉,似应移改于断狱门内。
□承审逾限,捏报犯病者,固所不免,是以定有祗准一个月之例。惟原例本为带病起解而设,后则防其捏报假病之意居多。本系寛典,后则渉于严刻矣。从前此等事件,屡次经人条奏,各省亦颇知认眞。现在各省扣限之法,无奇不有,且有逾限至一二年者,定例几成虚设。即此而论,吏治尚堪问乎。
官文书稽程  一,凡刑部衙门,寻常移咨外省案件,如行査家产,关提人犯,倶以文到之日为始,依限査覆。于覆文内,将何日接到部咨、有无逾限之处,随案声明。傥一时未得清晰,必须辗转咨査,不能依限査覆者,亦即声请展限。如逾限不完,又不声明縁由,经部行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