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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读例存疑-清-薛允升-第90页

之后,即行査参。将承办之州县,及各该上司,倶交部议处。
   此条系乾隆十一年,刑部议覆御史范宏宾条奏定例。
   谨按。此专指刑部而言,亦未将限期若干日叙明。《处分则例》则系统指各部言之矣。
   《处分则例》。
□各部行査外省事件,以文到之日为始,除扣去属员査覆往返程途外,统限二十日出文咨部。其有必须辗转行査,以及款项过多,应行造册咨覆者,限一个月出咨。
   又《中枢政考》。如必须辗转行査仍按道里远近,将行査覆到日期声明扣除。其余行款过多应行造册者,限一个月咨覆。
   又《处分则例》。在京各衙门行査事件。应行片文声覆者,统限五日査覆。应办稿呈堂声覆者,吏、礼、兵、工四部,限十日査覆。戸、刑二部,限十五日査覆。均应参看。
官文书稽程  一,凡各部事件,在本部题结者,吏、礼、兵、工等部及各衙门,倶定限二十日。戸、刑二部,定限三十日。行査会稿,系吏、礼、兵、工及各衙门主稿者,定限四十日。戸、刑二部,定限五十日内。所会各衙门,各定限五日。戸、刑二部,各定限十日,逾限即行参处。
   此条系乾隆十四年,大学士公傅恒等议覆左都御史刘统勲条奏,奉旨钦定限期,恭纂为例。(倶系上谕中语句。)
   谨按。近来奏案,均照此条,题案则照下条。
□与处分例参看。
□此亦专指科抄题覆之件而言。与下刑部议覆斩绞监候一条,限期不符。
□此统言各部,下则刑部专条,然三十日、五十日究与下条参差。
官文书稽程  一,凡州县承审命案,详请检验,上司并未批驳者,仍按限审解外,其有屡次驳査,后经批准,迟延有因之案,该督抚据实声明报部,准其另行扣限。如有捏饰,照例严参。
   此条系乾隆十一年刑部议覆湖南按察使周人骥条奏定例。
   谨按。《处分则例》,州县审办命案,有详请开棺检验者,准其以开检之日起,另扣承审限期,并无分别曾否批驳之处,与此例稍有参差,似应删改画一。
□承审命盗案件限期,刑律并未列有专门条例,则分见于官文书稽程、及盗贼捕限、并鞫狱停囚待对各门,既均系审限例文,似应均归于断狱门内。
官文书稽程  一,凡各省报部难结事件,如通缉,已届四十年者,即行査销,毋庸列入汇奏。傥后经缉获,仍行质明办理。
   此条系乾隆三十七年,刑部议覆御史胡翘元条奏定例。
   谨按。报部难结事件,大抵多指要犯在逃而言,似可移于盗贼捕限门。以核计逸犯年歳,未必尚存也。
□逃犯以年逾七十为准,见徒流人逃门,与此参看。
□遣犯有无脱逃,从前均系年终汇奏。后于乾隆五十九年,改为毎年十月截数,咨报军机处、刑部,均限十二月咨齐,即由军机大臣会同刑部,于年底具奏。仍交部照例具题,纂入例册。是通缉人犯,并不由外省汇奏。似应将通缉已届四十年一层,与捕亡门逃犯以年逾七十一层,修并为一。
官文书稽程  一,刑部议覆斩绞监候本章,于科抄到部之日为始,仍照定例限八十日内具题。其立决本,限七十日内具题。有行査会议事故,亦仍照例扣限。毎日进呈决本,不得过八件,务须按日均匀搭配。如遇实在科抄到部拥挤之时,临时奏明,酌量加増。其科抄到部月日、并是否依限具题,统于本尾逐一声明。傥有逾限,随本附参。
   此条系嘉庆二十年,钦奉上谕,纂辑为例。
   谨按。立决本不得过八件,寻常不得过若干件,亦应添入。
□现在办法,总不得过三十三件。
□此例监候者八十日,立决者七十日,与上三十日、五十日一条,限期不符。现在刑部办法,题本则按照此条,议奏则按照上条,似应修改详明。且奏案内,亦有奉旨速议者。其限期仍应叙明。
   《处分则例》。
□吏、礼、兵三部专题案件,呈堂定议后,限二十日交本,本房限十日内具题。
□戸部题本,于交本后,限二十五日内具题。
□刑部专题、汇题案件,于交本后,限五十日内具题。
□工部于交本后,限三十日具题。
官文书稽程  一,各处专咨报部,由刑部改题之案,如系汉字咨文到部者,以文到之日为始,斩绞监候案件,限九十日具题,立决案件,限八十日具题。系清文咨部者,监候案件,加译汉限期二十日,立决案件,加译汉限期十日。有行査会议事故,亦照科抄本章之例扣限。仍将咨文到部月日及是否依限具题,统于本尾逐一声明。傥有逾限,随本附参。
   此条系道光十四年,刑部具奏酌定,由咨改题限期一折,纂辑为例。
   谨案,此专指各处将军都统咨部,由部具题而言。故限期稍寛。
   此门刑部专例四条,各部院通例二条。其余四条,均与此律无渉。
   又处分例二条,
   一,各部院衙门,毎月将已结未结科抄事件,造册分送六科。科抄并现理事件,造册分送各道,勘对限期。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