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之』。
二十七日(庚戌),谕军机大臣等:『玉德等奏:「总兵李长庚等追捕夷匪,驶至南日洋面,瞭见蔡牵盗船三十余只在洋游奕」等语。该镇瞭见盗船,何以知是蔡牵船只?或系弁兵希图冒功,恐情形尚非确实。现有生擒盗匪六名,着玉德等向其究询,是否实系蔡牵船只?有何标记?再行具奏。至道员吴鼎雯之母年逾八十,迎养在署,何以忽行呈请终养?知府祥庆称患怔忡;此等病无可查验,或该省道府因近有会匪洋盗难以办理,思离该省,亦未可定。玉德等嗣后于此等开缺人员,仍须留心查察,无任藉词规避。再原任大学士蔡新病故,已降旨令汪志伊前往代朕奠酒。漳、泉一带,向有会匪械斗等事,实为地方之害;该抚正可顺道查勘有无匪徒私行纠聚之事,重加惩办,以儆刁风。将此传谕知之』。
又谕:『吉庆等奏「洋盗接踵投首」一折,洋盗接踵投首,固出于一时改悔;但此等人多系积年为盗,顽梗难驯。近日自行投首者过多,难保其永远安静守法;该督等务宜留心防范。该匪既准其自新,自应于通省州、县分别安置;但人数众多,又安能人人隔别?若附近海洋地面,令多人聚处,又致故智复萌,殊有关系。该督等所奏现在查明入官河田,酌量分给,尚属可行;若令地方官派充民壮,则断不可。此等洋匪,倘令充当民壮,既与该管地方官过于亲近,并恐其桀骜成性,或倚恃在官人役欺虐民人,尤为地方之害。着吉庆等将投出各犯,分散布置于相距海洋较远之州、县,量为分插,酌筹安顿之法,令其各自谋生,日久化为良善。所有呈出器械、炮位,俱应点验收贮。其交出艚船,即可充公驾驶,以资捕盗之用。至安南夷匪,若有自行投到者,断不准收纳;应随时遣回原处,以免滋生事端』。
--以上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六十。
三月,闽浙总督玉德等奏办闽省积亏情形;得旨:『实力整饬吏治,民生自安。仓库原为卫民,断不可损下益上,大亏元气。君与民原同一体,身心相应;少有损缺,朕刻不能安。知此义,方可谓国之大臣;致君、泽民,曷可偏废?勉之!思之』!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六十二。
夏四月十二日(甲午),予台湾换班淹毙兵丁陈德璘等四名赏恤如例。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六十三。
三十日(壬子),谕军机大臣等:『吉庆奏「洋匪杀贼投首,并率伙来投,分别奖赏安抚」各折,览奏俱悉。海洋盗匪,因闻内地招安,咸思向化。吴海进商同伙匪将盗首杀死,携带器械、赃银等项,率众来投;罗成振自觅渔户引报登岸,悔罪自首,愿为良民。此等改邪归正之人相率内投,自应量加奖励,以示招徕。但洋匪投首过多,终欠妥协。且朕闻该督、抚等招抚洋匪,往往以所带伙匪及呈缴器械、船只为数较多者,始行赏给顶带;而盗匪等或因人数无几,呈出之件亦属无多,不能仰邀恩赏,转向海洋劫掠商旅船只,以为邀赏之计。此等情形,实所不免。嗣后吉庆于投出盗匪,亦当详加查察。再,此项投出洋匪内,其罗成振一名业经吉庆赏给外委顶带。但盗匪等既经悔罪投诚,自当许其自新,复为良善。然遽行赏给外委、把总顶带,或至为数日多,与营官不相上下;则伊等究系曾经为匪之人,于名器不无冒滥。吉庆等于奖励之中,仍寓慎重之意,方为妥善。将此谕令知之』。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六十四。
闰四月十八日(庚午),以剿擒台湾会匪功,加总兵官爱新泰提督衔,予恩骑尉世职;赏道员遇昌、游击敏禄花翎,余升擢有差;赏兵丁一月钱粮。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六十六。
五月初四(乙酉),福建海坛镇总兵官许廷进,以缉捕怠玩革职,留闽协缉;以广东顺德协副将张士儒为福建海坛镇总兵官。
初十日(辛卯),以翰林院侍读学士李宗瀚为福建乡试正考官、编修沈乐善为副考官。
--以上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六十七。
二十三日(甲辰),谕内阁:『玉德等奏「拿获洋盗审明办理」一折,已批交刑部议奏矣。从前批交刑部速议之折,多系本日议覆具奏;乃近日议覆各折,竟有迟至十余日始行具奏者,殊为延缓。嗣后凡审办洋盗及杀死一家数命等案,即批该部复议具奏者,亦限五日内核覆具奏,毋得仍前怠缓』。
二十九日(庚戌),谕军机大臣等:『〔浙江巡抚〕阮元等奏「艇匪骤入浙境,即驰赴台州督饬防剿」一折,自应上紧搜捕、竭力堵御,仍行逼回闽、粤洋面,以便该二省迎头截剿;断不可令其登岸,致沿海居民猝被滋扰。朕闻浙省海疆土盗甚多,艇匪凤尾、蔡牵等帮肆行勾结为害,押人勒索;更有奸民通盗,宁波之桃家浦为最。地方官总因处分太重,故不严办。阮元尤当严行查察,勿令潜行勾结,并严禁沿海匪民接济粮米、淡水等物。李长庚向来在洋捕盗,素有威望,曾经赏戴花翎;此次追剿艇匪,应令温州、黄岩两镇听其关会,协同策应,以期号令专一,肃清洋面。将此谕令知之』。
--以上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六十八。
六月初七日(戊午),谕内阁:『兵部具奏「议覆玉德声请开复水师人员」一折